罐式集装箱进口的法律风险及防范_MBA毕业论文

时间:2024-12-27 15:22:3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罐式集装箱是指专供装运液体货而设置的集装箱,由箱体框架和罐体两部分组成,装货时货物由罐顶部装货孔进入,卸货时,则由排货孔流出或从顶部装货孔吸出。1通常用于液体和压缩气体的运输,被认为是液体运输尤其是危险液体运输的最佳工具,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在国际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贸易中大量采用罐式集装箱运输。其优点在于:使用罐箱运输,损耗降低,使用方便,货物在途安全性提高,可减少包装费用和包装物处理费用,有利于环境保护。2但是由于我国自产和自有罐式集装箱的数量有限,很多罐式集装箱依赖于进口。对于进口的罐式集装箱而言,除了遵守有关法律规范在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方面的一般要求之外,还可能涉及到有关进口、使用以及出境的特别法律规制,因此,研究罐式集装箱进口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对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开展业务、降低企业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罐式集装箱的属性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罐式集装箱的专门法律规定,关于罐式集装箱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因此,明确罐式集装箱的属性是确定罐式集装箱法律适用的前提。由于其制造标准的严格性以及其所运输物质的危险性,罐式集装箱具有多重法律属性:

  第一,罐式集装箱是集装箱的范畴,符合集装箱的所有特征: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适用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内容积等于或大于Im2.3第二,罐式集装箱属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罐式集装箱所载物质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化学品、酒类等,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对于上述特殊物品,在运输包装有特别要求,应采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第三,罐式集读海底两万里有感600字装箱属于移动性压力容器。所谓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包括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附件一中均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

  第四,罐式集装箱属于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因为有了因为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罐式集装箱属于压力容器,当然具有特种设备的法律属性。

  第五柬埔寨游记,罐式集装箱属于可移动式罐拒。《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1部分对罐柜的定义是"系指装载固体、液体或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扒吴承恩简介、公路罐车、铁路罐车或容器,当用于运输第2类气体时容量不小于450升。因此,罐式集装箱除了属于集装箱的范畴之外,还属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移动性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和可移动式罐柜。这种属性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意味着罐式集装箱除了适用关于集装箱的法律规定之外,还可能适用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移动性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和可移动式罐柜的特殊规定。

  二、罐式集装箱进口的形态及法律规制罐式集装箱的进口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全文是将罐式集装箱作为货物进口,此时除了要求罐式集装箱要满足一般货物进口的要求之外,还应当考虑到集装箱自身的属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特别规制;二是将罐式集装箱作为租赁物进口;三是罐式集装箱作为货物的包装暂时进口。上述进口的形态可能涉及到的环节包括:进口报关环节、检验环节,在国内运输、使用环节以及出境环节。

  由于罐式集装箱本身属性的复杂性、所运送货物的危险性、所涉及运输方式的多样性以及进口集装箱所涉及到环节的多重性,罐式集装箱进口其受到多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约,既包括有关的国家公约,也包括国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从国际层面,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MARP。L73ns防污公约附则III》即《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0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0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及《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等;从国内层面,既有关于海关进口、检验环节以及出口环节的规定、也有关于在国内使用、运输环节的规定;既有关于罐式集装箱的直接规定,也有关于集装箱、压力容器、危险品运输、特种设备等不同方面的规定以及关于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等不同运输形式的规定;既有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也有地方法规和规章。由此,罐式集装箱进口的法律规制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法律规范多元化、多层次,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业标准,也包括地方法规和规章;二是由于罐式集装箱的多重属性及其进口、使用所涉及的多重环节,对罐式集装箱进口的法律规制呈现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特点,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

  因此,罐式集装箱的进口,在不同的环节将受到不同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的制约,规范之间的衔接与矛盾给罐式集装箱进口带来了巨大法律风险,研究这种风险和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使进口方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降低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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