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单独二胎细则_细则

时间:2024-12-27 20:14:3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2017年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江西省正式实施。新修改《条例》调整完善了生育调节、奖励保障、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计划生育配套政策,删除了部分因国家政策调整已不适用的相应管理措施,感受自然共涉及24项内容。

  江西二胎新政策明确“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并首次提出了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适用办法,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同时,以前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改为按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这意味着从《决定》公布之日起,对生育两个及以内孩子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对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并缩短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江西二胎新政策确定了可再生育的4类情形,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2、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4、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条例》相应取消了原条款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但同时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李晓琼表示,江西的产假是全国最长的。

  江西二胎新政策解读:

  据悉,江西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划生育政策,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省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由1978年的27.01‰、19.62‰下降到2017年的13.46‰、7.32‰,妇女总和生育率由1978年的4.73下降到2017年的1.71。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江西与全国同步进入低生育水平,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30多年来,全省累计少出生1700多万人,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已连续20年保持在更替水平以下,群众生育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围绕生育政策调整,江西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了单独夫妇生育意愿调查,全省符合单独两孩条件且有意愿、有能力再生育的育龄妇女约16万人,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55‰。根据专家测算,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一个时期出生人口将适当增加,但对生育水平影响不大,预计2017年、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总量分别为4620万人、4780万人,不会突破江西人口控制目标,也不会给江鸦有反哺之义西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据了解,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江西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同时注重宣传倡导、利益导向、依法行政以及优质服务,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切实稳明月夜短松冈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我成长我快乐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独生子女死亡的。

  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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