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刑事申诉状范例_申诉状

时间:2024-12-26 23:10:0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无罪刑事申诉状范例1

  申诉人:刘xx,男,汉族,xxxx年9月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培新街2号院2号楼6号。

  案由:申诉人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12月31日作出的平新法[xx]刑判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平新法[xx]刑判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为申诉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可是,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凭什么证据来认定。从卷宗材料来看,除了彭xx写的控告材料和对彭xx的询问笔录提及申诉人犯强奸罪外,没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申诉人犯强奸罪的证据。而彭xx的控诉材料和询问笔录,存在很多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第一、原判决认定:“被告刘xx以巡逻为名,于xxxx年7月5日凌晨1点半左右。。。。。。”实际是申诉人到火车站时间是5日凌晨2点15分,在火车站于卖烟发生争执时间是凌晨3点,离开火车站时间是凌晨3点以后,详见卷宗105页和109页两位铁路民警证言。不知处于什么目的在整个办案中把时间确定为1点半左右?第二、据彭xx自称是在凌5点多时发生的事情,当时是夏天天已大亮了,附近有扫大街的环卫工人了,要强奸一个人为什么不在深夜天黑无人而是在天亮有人时才强奸?这个时间不合乎常理;第三、在附近有人的情况下,只要喊一声,就会被发现,从而免遭强奸,彭xx为什么不呼叫求救?彭xx明知在申诉人第一次“欲行不轨”的时候,有人出现,申诉人只好作罢。那么,这一次,周围也有扫大街的人,不呼叫求救,不合乎常理;第四、彭xx被强奸之后,为什么还愿意坐申诉人的自行车,让申诉人带其回家?被强奸后,彭xx没有仇恨,没有悲伤,继续谈话走路,而切送她到家时她仍不愿回去,以天太早家里人没有上班怕挨大为由,要求申诉人继续陪自己,在家附近一个广场逗留,在此期间申诉人继续对其盘问和了解当天是否上班,还继续了解彭xx的真是情况,而后彭xx又提出让申诉人送其到同事家,并提出应该走那个路线害怕见到家里人,这些都不合乎常理;第五、彭xx为什么没有把被强奸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同事关义春?凌晨的时候自己的家不愿意回而愿意去同事家,由此可见,彭xx与同事关义春关系极为密切,到了关义春家没有把自己的被强奸的屈辱经历倾诉出来,也不合常理;第六、彭xx为什么不保留证明申诉人强奸她的最有力的证据,偏偏一到同事关义春家就把内裤洗了?作为成年人非常清楚,保留证据的重要性,悄悄把内裤洗了,这种做法,不合乎常理;既然洗掉内裤,没有“证据”了,就应该为自己不能提供“证据”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控告信不是一个人的笔迹,这充分说明,控告信不是彭xx一个人写的,为什么会有人帮彭xx写控告信,控告信是彭xx的个人真实意思吗?上述众多疑点的存在不能得出申诉人强奸了彭xx的唯一结论。

  刑事案件强调的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司法机关最有力的定案证据应当是鉴定结论了。彭xx在当天上午九点就去公安机关报案了,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为什么不提取彭xx下体内的精液呢?事发只有短短几个小时,如果真如彭xx所说,完全可以提取到彭xx下体内的精液,经过鉴定,结果将水落石出。即使内裤洗了在当时夏天时节,彭xx的外裤也应该提取。可公安机关将彭xx当天穿的内裤送往公安部126研究所进行法医物证鉴定,但是鉴定人员告诉送检的公安人员,未能检验出精斑,无法定血型。既然未能检出精斑,就是证据不足,不能得出彭xx被强奸的结论。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目前,有四份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诉人没有犯强奸罪,一是被害人彭xx于xxxx年5月6日制作的录音材料;二是被害人于xxxx年7月31日再次写的书面材料,三是高好民律师所作并经过恒信公证处公证的对所谓被害人彭xx的询问笔录;四是xxxx年11月16日下午彭xx与高好民律师谈话的录像资料。

  1、录音材料证明当年的控告是受人逼迫,是对申诉人的诬告

  该录音材料是被害人彭xx亲自录制,并亲自转交给申诉人的。该录音材料录制的是被害人打算向有关机关反映诬告申诉人时要说的话。被害人彭xx之所以制作该录音材料,是担心向有关机关反映当初诬告申诉人时,现场说不出来,所以事先录好音。该录音材料详细叙述了事情的经过,的的确确没有发生强奸案。被害人彭xx在录音材料中特地声明当初告申诉人是受当时男朋友王志兴的逼迫,是无奈之下的诬告。

  2、书面材料也证明当年的控告是受人逼迫,是对申诉人的诬告

  该书面材料证明彭xx在xxxx年5月5日就曾给有关部门写信说明自己错告了申诉人,由于杳无音信再次写信反映诬告申诉人的情况。该书面材料证明申诉人根本没有实施强奸,由于当时男朋友王志兴的毒打、引诱和逼迫,不得不诬告申诉人。

  3、经恒信公证处公证的高好民律师对彭xx的询问笔录证明录音材料和书面材料确是彭xx自己书写和录制,内容真实

  该询问笔录证明彭xx当年为了还申诉人一个清白,确实写过书面材料并制作录音材料,当年诬告申诉人强奸是因为当时的对象王志兴殴打折磨。该询问笔录还证明彭xx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但是不要影响到自己的家庭和女儿,否则不惜一死。

  4、彭xx与高好民律师谈话的录像资料中彭xx的多处谈话都证明当初是对申诉人的诬告

  该录像资料的2分14秒时高律师说到第一次和司法公证人员一起到彭xx家,见到彭xx所问彭说:“当年你告刘xx是不是被冤枉的。”彭说:“是”。7分40秒~50秒时高律师又问彭xx:“你告刘xx强奸你了是不是真的,还是你真的诬告他了。”彭说:“是我诬告他了,现在我想问问我诬告罪能不能判刑?最低能判多少年?”10分时彭又说:“其实我有点傻了,刘律师也给我说了,你也给我说过,要和有的女人,真的假的我都不说,一哭二闹三不说,谁能咋的我,我冤枉他一辈子也就冤枉他了。”11分10秒~20秒左右,彭说:“截止到目前,我愿意到法院去作证,即便是判刑,我也愿意站出来去给刘xx作证,洗清他的冤情。“12分20秒时,高律师又一次说到去彭xx家时,问彭xx:“你是不是冤枉人家刘xx了?”彭说:“是冤枉他了。”13分20秒时彭说:“这个事除了张爱平还有和我一个单位,也就是那天早上,他送我去的那个姓关的这两个人,知道这件事情的真相,其实连我的父母、姐妹,包括我老公,我都没说过。”14分时彭xx说:“他漂泊几十年真不容易,洗清他的罪名,他老了有个工资,到老了他也有个好的归宿,有个安身的地方。”15分时彭xx说:“我要不去给他作证,冤枉他一辈子他活该了。”

  30分30秒~50秒时,彭xx说:“我怎么没冤枉他现在是我给他洗清了,我又被判刑了,我又没有了工作,人都是自私的,冤枉他了,他漂泊了,他是个男人,我一个老太婆,上哪儿漂泊呢!只有死路一条。”在38分14秒时,彭xx说:“如果涉及到诬告判我的刑,请高律师给我请一个律师。”在39分时彭xx说:“我不是现在才给他去作证洗清他的冤情,我不找律师,我也可以为自己辩护。当年我给他写材料就愿意给他洗清冤情,当时就是判我、杀我,我就一个人,我都能面对,我有罪就是判我,我就一个人,而现在我有老公和孩子了,有责任了。”44分9秒,彭说:“我这么多年都是先进工作者,我就唯一的就是这一点,我感觉到在我这一生当中我对不住人家,也就是认识个王志兴叫我走到这种地步,要不是我绝对不会是这样的,就因为这个事我这一辈子都自卑死了。”

  录像资料中,彭xx所说的这些话足以证明当初是诬告申诉人。

  三、三级法院裁定驳回申诉于法无据

  申诉人向新华区人民吴元济法院申诉,后来的裁定是“经复查、核实,你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新华区法院并没有说明复查、核实了哪些证据,复查、核实证据依据的是什么。申诉人有这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法院并没有证明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这一裁定显然是错误的。

  申诉人又向平顶山中院提起申诉,结果中院的裁定是“你提供的证据不是出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裁定也是明显错误。高好民律师在xxxx年6月19日对彭xx询问并经过恒信公证处公证的询问笔录充分证明彭xx是在自愿的情况下所说的真心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说不是出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申诉人只好寄希望于省高院,以为省高院会给申诉人一个清白,然而,省读书的心得体会高院的裁定再次击碎了申诉人的愿望。省高院裁定书中认为,彭xx写的信件是受到胁迫出具的,彭xx有证据证明受到胁迫吗,法院调取有这方面的证据吗?被诬告的情况,亦未与你在北山劳改场见过面;高好民律师对彭xx的询问笔录又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当时的情况是真实合法的,经过彭xx的确认,彭xx出尔反尔,说出于无奈才配合律师作出虚假陈述。我国《证据法》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平顶山到到省高院根本就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主持当事双方进行质证,就认可了彭xx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一面之辞!法院为什么要采信她呢?!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新华区法院、平顶山中院和河南省高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均裁定驳回申诉人申诉,明显错误。申诉人特向贵院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平新法[xx]刑判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无罪刑事申诉状范例2

  申诉人:曹xx,女,xxxx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赣榆县青口镇镇海西一路。

  申诉人因不服赣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连刑终字第0061号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事项:

  1、 撤销赣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连刑终字第0061号刑事裁定书。

  2、 请求依据事实,依法追究所谓被害人万xx的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

  3、 依法依事实改判申诉人无罪。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 108案应定性为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认定并判决该案诸被告人聚众斗殴罪,是明显的错误认定和判决。

  1、根据刑法的理论解释,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108案的诸被告人之所以参加打斗,是在目睹了被告一方正遭受所谓受害人的施暴之惨景后,被激怒而突发的被动行为,属“自卫”行为。该案应定性为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而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定108案诸被告犯“聚众斗殴罪”,明显的有悖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一审法院照葫芦画瓢认定并判决本案诸被告人“聚众斗殴罪”是明显的错误定性与判决。

  二、认定并判决申诉人曹xx、张xx聚众斗殴罪,缺乏主体要件,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系主观臆断的错误判决。

  1、 xxxx年9月23日下午7点半许、申诉人与男朋友张承

  光下班后已回到城西镇仙丘铺村张xx家,因此,108案的斗殴时,申诉人不在打斗现场,而远在25华里外的城西镇仙丘铺村,申诉人不但没有参与该次打斗,并且连目睹该次斗殴的情景都没有!何以犯了“聚众斗殴罪”?!

  2、 申诉人无犯罪前科,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被捕前系交

  警青支队辅警,多年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在单位一直受到领导与同志们的肯定与好评。

  三、赣刑108案的打斗事件,是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数年历次办案不公、渎职包庇所谓受害人万xx而培育制造的必然结果。

  1、xxxx年5月始,申诉人家就在青口镇,文化东路租房经营电动车,申诉人一家与周边邻里的关系融洽,相互帮助,和谐相处,一家生活快乐平安,经营红火。

  xxxx年,万xx也在申诉人家门市旁租房经营电动车.自此, “同行是冤家”这句古言便在万xx与申诉人家之间得到了应验,万xx仗其在赣榆县公安局退休的岳父之势,依仗祖籍本镇之本,毫无隐讳的公开叫嚣说:“坚决把曹广学从哪里来的赶回哪里去!”…

  万xx说到做到,自开始营业起,便时常用口头语言对申诉人家指桑骂槐,借打扫卫生故意将垃圾往申诉人家扫扬滋事挑衅,万xx的挑衅滋事行为周边皆知,并且持续至今仍然不变。

  为保平安经营,安宁度日,申诉人一家一直采取无限度的忍让和回避态度。

  2、申诉人一家的忍让没有感化万xx贪婪独霸市场的野心,其得寸进尺,xxxx年夏的一天午饭后,万xx用自家中型面包车拉来五六人对申诉人堂哥曹守文实施突袭,幸得邻居及当时在场的众多人的及时掩护和劝阻,才幸免一劫。

  3、万xx在该次施暴未得逞后的月许的一个清晨,万xx又差其二弟上门滋事对申诉人家女店员高淑芬实施殴打,在高淑芬遭暴力中,申诉人家人打了110报警电话,阅读时光110到场后,并未按相关办理案件程序履行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勘察现场、调查搜取证据等工作,仅轻描淡写的说了些黑白不分、对错不辩的模糊话语,算是对该次治安案件的了结处理。

  黔驴技穷4、由于赣榆县公安局对万xx数次挑衅、殴打申诉人家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予以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故万xx欺辱申诉人家更加肆无忌惮!更加胆大妄为!

  xxxx年3月11日下午,赣榆县工商局例行公务到万xx门市检查,万xx遂无根无由地当着工商局执法人员的面,带人叫骂着窜至申诉人门市,以工商局的检查系申诉人家秘密举告了他为由,再次对申诉人家施暴,在工商局执法人员及周边邻居的保护和阻拦下,万xx当时施暴未成。

  5、是日工商局人员离去后,万xx又两次纠集数人,以同样的借口对申诉人家人施暴。申诉人父亲两次报警,110虽也两次出警,但是,像往次出警一样,青口镇公安派出所并未严肃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履行公务,仍是不分是非的糊涂敷衍几语拂袖而去!

  万xx上述的无端挑衅施暴行为,当时在现场的赣榆县工商局商广股赵同股长、邻居尹慧、殷东、马玉娜、徐大朵、中心村村长韦洪波、民警张洋等至今记忆犹新。

  6、万xx时刻对申诉人家拂尘寻隙,无事生非,在这种残酷的生活环境下,申诉人一家慎首愖足,尽管如此,还是无法摆脱万xx的无端挑衅与欺凌!

  赣刑108案案发头一天上午8时许,申诉人父亲驾驶面的车到门市上班,经过万xx门前时,,万xx妻子庄文玲推着电动车瞪着双眼有意直接撞上面的车左后部保险杠上,随之破口大骂,申诉人父亲明知是有意找茬滋事,故仍以“忍”为上,欲下车 “回避”,但是,就在申诉人父亲下车瞬间,万xx帅早已等候在此的万洪光、庄文玲、庄文玲的妹妹、另一男性,等五六人同时分别扑上申诉人家门市修理工李苏林、曹守文、和申诉人的父亲。万xx他们一阵恶撕强打后,致该三人身体不同程度的流血受伤,申诉人的父亲曹广学等三受害人即去了瑞慈医院检查治疗,随于即日上午持该三人治疗相关门诊病历发票、等证明材料,去青口镇派出所报案,并请求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以备鉴定后请求立案处理。然而,青口镇公安派出所当班民警朱孟德不予出具《委托书》,并告诉申诉人父亲说不用鉴定,拍个受伤部位照片就行了。

  申诉人父亲等三受害人遂按当班民警朱孟德的指示反身去拍了照片送回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此时大约10点许,朱孟德已经离去,在班民警王康会叫陈建树接收,并当着申诉人父亲的面将相关照片放入抽屉。

  申诉人父亲去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报案回来后,有人提醒说瑞慈医院的《门诊病历》在司法方面可能效力有限,故申诉人的父亲趁受伤尚未愈合即又去了赣榆县人民医院求医,经诊断与哈利波特与魔法石读后感瑞慈医院诊断基本一致,申诉人父亲将该《门诊病历》保留在家,以备公安处理该案时呈换,至今该诊断书还在申诉人家中。

  7、xxxx年9月23日,即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诉人报案的第二天下午18点30分许,多数门市皆已关门下班,申诉人母亲与申诉人姨弟于淞关好店门刚要转身下班,万xx从对面修理部那边手举一米多长的木棍闷声不吭地冲申诉人母亲打来,申诉人姨弟于淞手尖眼快一把抓住,申诉人母亲才幸免当头一棒之灾!

  万xx丢下棍子双手掐住于淞的脖子按倒在地,被闻声赶来的邻居拉开时,于淞的脖子已被万xx扣抓的多处皮肉破裂流血,此时有邻居告诉申诉人母亲说万xx已打电话找人了,你快跑吧!在邻居的帮助下,申诉人的母亲推车带于淞逃跑到文化路和健康路交叉口时,巧遇申诉人门市职工下班后去自己书店也正路过到此的曹守文时,被万xx纠集的打手追上了,如是万xx手指着曹守文大声喊道:“就打这个穿白汗衫的”!申诉人的母亲趁万xx的打手围打曹守文的时候给申诉人打了电话说:“你们在哪里,万xx又带人来打我们了”!事有凑巧,恰在此时因申诉人母亲的手机无电而停止通话。

  此时的申诉人与张xx已下班去了远在25华里外的城西镇仙丘铺村。

  申诉人远在异乡听得母亲又遭该案所谓受害人万xx侵害的半截呼救电话,心中万分焦急,情急之下,张xx即给在青口镇的六叔张守壮电话,要他先去看看,随后,申诉人即与张xx骑车去了门市,当申诉人与张xx到达门市时,斗殴现场双方人员早已人散结束。

  申诉人家鉴于前往数次被所谓受害人万xx侵害后,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总包庇万xx,不予处理和拒绝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等现实,因此申诉人家早已对赣榆县公安局青口镇派出所失去应有的信任,所以,108案案发后没有留取证据寻求法律保护的愿望,故只求医疗伤,而未能作法医鉴定。

  四、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在办理108案中,实施了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

  xxxx年9月23日108案案发后,与往次斗殴后的迹象是一样的,公安没有介入调查与取证。直至该案发后第16天,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突然带走了申诉人的堂哥曹守文,采用饥饿、漫骂、恐吓、拳脚踢打、警棍电击等手段,并拿着曹守文的手,强行在不是曹守文的供述文书上摁手印!

  五、赣刑108案从侦查、起诉到判决,隐藏和淡化了该案的挑起、制造者万xx的犯罪事实作用及责任,这种明目张胆的包庇犯罪行为,舆论哗然!!申诉人不服!!

  1、万xx为达到挤走申诉人家的门市独霸车辆经营市场,数次纠集人员对上诉人家实施暴力侵害,是该案案发地周边众所周知的事实,赣榆县公安局110也曾为此多次出警,但青口镇公安派出所为了包庇所谓受害人,每次出警都没有按办案相关程序严肃处理,并且还隐瞒了报警电话次数,其包庇万xx的用心昭然若揭!理应受到追究。

  2、万xx纠集暴徒多次侵害殴打申诉人家人及员工,致申诉人家人及员工身体受伤流血,而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总拒绝给上诉人家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而对万xx却关怀服务备至,为什么呢?

  3、上诉人家报案时所交的相关被万xx殴打致伤的照片等证据材料,被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无端丢失?其真实目的是什么?

  4、本案被告人李鑫在庭审中公开说:我的供述不是我自己所要说的话,全是他们编好了逼我照说和签字的。这说明侦查机关存在诱供、逼供行为,一审对此为何不作重新认定?

  5、本案被告人曹守文在10月9日晚接受审讯时,遭受多次警棍击打,该刑讯逼供行为公诉机关为何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如此获得的供词能作认定与判决依据吗?

  6赣刑108案系万xx首先挑起,此事实案发现场周边群众皆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为何不予调查收取该重要证据?

  7上诉人家将该案发缘由及经过写入《控告信》,分别亲自递交、和邮寄给赣榆县、连云港市、江苏省、公安、检察院、法院、人大、政法委、纪检委等相关机关及首长,无一回音与反应!这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吗?是上级渎职?还是基层拦截信息?

  8、上诉人无犯罪前科,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捕前系交警青口中队辅警,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却定性上诉人系“无业”,用意是什么?

  9、本案所谓受害人,是因何原因遭到伤害?是他们因先到现场施暴而遭受反击受伤?还是他们因围观看热闹而遭受不应遭受的侵害?对此,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是如何认定和定性的?

  10、赣刑108案的所谓证人童xxxxxxxxxxx等,他们都不是现场目睹者,有的还是万xx的亲属,他们依法没有证人资格,审判机关为何不予审查?!!

  11、既然定性赣刑初字第108案为“聚众斗殴罪”案件,那么为何只制裁一方?!

  此致

  申诉人: 曹 xx

  xxxx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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