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热点问答_条例
新版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呢?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热点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条例》列举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失信行为改正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一年内不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等。
问: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服务用房用途怎么办?
答: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的作文用途。如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条例》规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信用处罚。
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满意,是否能拒交物业服务费?
答:《条例》规定,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人替你负重前行其中,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会对正常物业管理活动带来严重影响,是侵犯已交费业主权益的不当行为。《条例》规定,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经催交、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问: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征求业主意见,形成有约束效力的业主共同决定?
答:《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服务行为,不得干扰业主自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就业主共同管理事项擅自向业主征求意见。
问:供电公司能否因小区部分业主未交纳公摊电费而停止供电?
答:《条例》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业主应当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对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方式的约定,及时交纳公共水电分摊费用。
问:如何处置小区内违建、群租、拆改结构等行为?
答:《条例》列举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性行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激动的英语阻、制止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并无行政执法权。针对这些行为,《条例》明确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
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答:《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问:电梯、消防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管理?
答:《条例》规定,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我身边的小能人金管理。
问:业主对小区维修资金支出情况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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