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干部谈培训心得_培训心得
纪检干部谈培训心得
抓早抓小 把纪律挺在前面 就是保护干部
2015年2015年7月16日-23日,在阿盟党校参加了由自治区纪委举办的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第五期业务培训班。通过为期8天的培训学习,深有感触,对纪检监察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这次培训班的学习内容很全面,我认为几乎涉及了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全部内容,授课老师均为自治区纪委监察系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领导和专家,培训形式有特色,课间有师生互动、课余有讨论和谈心谈话、培训结束有考试,时间安排非常紧凑。通过自治区纪委相鼓浪屿日光岩关部门专家及领导深入浅出精彩纷呈的授课及典型案例解说,使我感觉获益匪浅,感受颇深,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接触过的知识。不但在理论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开阔了视野,同时在思想上有了新的飞跃,在认识上有了更大的提升,我感觉这次学习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通过这次培训,我就“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谈点个人肤浅的认识。
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既体现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对干部个人负责的理念。因此,我们在反腐防腐中要特别重视对腐败分子的心理研究,只有把握了腐败演变的规律,制定预防机制,该管不松、该抓不拖,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和矫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发生。
一、 抓早抓小要把握时机情形
(一)“抓早抓小”对应时机选择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现在不少腐败案件一经查实,往往就是大案要案,有的看似“小贪”,实为“巨腐”。这既说明我们的干部日常管理失于粗疏,反腐败总体上处于事后发现的被动,也说明我们在反腐防腐问题上忽视了“抓早抓小”的时机。就现实生活中多数案例而言,腐败是一个渐进式的行为,是行为人向腐心理通过自身不良行为的反馈,逐渐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一定要经过几个关键期或敏感期,在这个时机“抓”可以事半功倍,错过了则事倍功半。
一是不良环境沾染阶段:多数贪腐官员初入仕途并不腐败,有的甚至还比较清廉,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考验,但本质上没有“出污泥而不染”品质,他们的贪腐心理往往从不良交往萌芽,结交了不良商人而又把握不准“官商交往”的限度,在龌龊的环境里只能同流合污,有的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之下,一步步陷入腐化与被腐化的圈套之中而不能自拔,此时如不予“当头棒喝”,这些社会精英“失足”机率必定趋升。
二是不良需求滋生阶段:堕落官员未必天生腐败,但必定后天羡富。在当今转型社会的关键时期,时间过的真快各种消极因素会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形成巨大的冲击,“高人一等”心理和靠薪水过日子现状与社会上一些人靠非法手段迅速致富,生活上一掷千金,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讲排场、讲阔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部分人经受不住这种冲击,物质需求欲望迅速膨胀,但又不愿意或不敢于下海经商,于是挖空心思依靠权力寻求发财致富门路。此时如不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必定有人铤而走险。
三是不良行为尝试阶段:“作贼从偷鸡蛋开始”,腐败也是从轻微的违纪违规开始的。利用权力搞违规操作的第一次都是轻而易举的,捞取了好处之后便逐渐麻痹大意起来也是必然的。由于是利用职务行为的便利,一些初次违纪违法行为往往不为人所察觉,并容易逃避法纪的制裁,他们的思想防线也逐步放松,加上在人情主义传统文化的催逼下,很难收手,慢慢丧失心理防线从而形成了贪腐意向和权力易利的思维定势,进而主动揽权而后再权力寻租,并以“不拿白不拿”“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为自己解脱,倘若尝试多次而未受其挫,便会逐渐胆大妄为,为所欲为,此时的警告诫勉实属悬崖勒马。
(二)“抓早抓小”阶段情形分析
能够成为一名执掌权力的领导干部,都有一定的自我监督调控的能力,都有一定的道德、法纪观念以及利害得失认知判断能力,只是在各种诱惑和考验下情绪控制与意志力不同而已,有的违纪违法人更是贪腐“一刹那”,事后由于自身潜意识内的良知,会形成后悔与侥幸的矛盾心理,此时,有人管则收敛,不管则放任。但是,由于行为人所想所为都是隐蔽的,作为组织或领导不一定会及时知道,“抓早抓小”存在难度。然而,腐败心理转化为腐败行为必定有一系列外化过程,这些过程也一定离不普遍联系、量变质变、共性个性的原理,只要按这些原理加以分析,就能找出“早”与“小”的不同情形,以便对症下药。
一是吃拿卡要:一些贪腐心理强烈的人时时都在等待着条件成熟与机遇的出现,在权力寻租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没有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当有人找其办理具体事务时,比如某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诱发贪腐动机的情境就出现了,客观条件和环境具备了,负责事项的领导或办事员往往是采取“能办暂时不办、现在能办拖延时间办”的方法吃、拿、卡、要或诱使他人行贿,如果没有明显行贿受贿现象发生,此时尚属工作作风问题,但绝对是苗头和小错。
二是随波逐流:初涉仕途的领导干部开始必定志存高远,想有所作为,抵制腐败的心理和能力都比较强,但是在金钱、人情和虚荣等消极因素的包围下,行为人抑制腐败的心理因素逐渐淡出脑海,加上社会上存在着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未被发觉或被发觉了未受到严厉打击和惩处的现象,同时又进一步诱发了他们心态上的不平衡,产生了“你拿、我拿、大家拿”的想法,“不拿”反而不好意思。当更加具体巨大的贪贿机会与情境出现在自己身边时,其贪腐犯罪意向就不由自主地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有些重点领域、特殊行业的领导干部“前腐后继”的重要原因。
三是伺机寻租:不能否认领导干部中确有一些“吃惯腥的猫”,小错误不断又没有受到警告和查获,甜头多了胆子也大了,但他们又区别于已然的“巨贪”“大腐”,这些人手中有权,很怕“过期作废”又不明目张胆,因而,在单位里总是要经过一番伪装的,会想方设法应付周边环境,一方面表现得很勤俭清廉,另一方面却又在暗地里权力寻租。他们的特点是随机应变,抓则“回头”,不抓则“勇往直前”。他们对环境表现得隐晦而灵活,而对机会和财物表现得沉静而贪婪,在隐形外衣的遮盖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典型的“准贪官”。
二、 抓早抓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思想认识上有偏差,主要表现在抵触教育提醒、忽视作风小节、滋生“羡腐心理”。有的党员干部认为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提醒是对自己的一种不信任,使个人隐蔽的小问题扩大化、公开化,造成工作的被动,不但对组织没有心存感激,反而心理上抵触、反感谈话提醒。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吃点、喝点,工作上散漫一点都是小节问题,也由来已久,没有必要小题大做,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查办严重贪污腐败案件上,没有必要在作风小节上斤斤计较。同时,由于当前的腐败成本相对较低等诸多原因,导致社会上出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受到惩处的贪污腐败分子毕竟是少数”等亚文化,对党员干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有的产生“羡腐心理”,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在工作力度上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对党员干部管理上降低标准,放松要求,过多关注业务上的一摊子事是否做好了,“一俊遮百丑”,而对“小毛病”不闻不问,不敢抓不敢管;出了“大问题”能捂则捂、能盖则盖,处理上能松则松诗三百、能宽则宽。有些领导干部面对功名利禄与灯红酒绿时迷失自我、迷失方向,从庸俗化和“小毛病”最终到“小洞不补,大洞吃苦”。有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执纪不严,对一些违规违纪问题深入调查不够,被一些表面上的轻微问题所迷惑,而忽视了深层次的更大腐败,导致案件查处偏轻,处理不到位,既没有震慑作用,也使一些腐败分子心存侥幸,在贪污腐败的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三)在体制机制上不健全,主要表现为腐败的发现和揭露机制不完善。就反腐败职能部门来讲,一般是坐等案件上门,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去查,主动发现的案件太少。受地方保护主义或少数领导干部的干扰等方面的影响,下不了手或下手太软,使一些本来已经发现的腐败得不到应有的查处。就监督机构来讲,由于机构分散,在体制上缺乏有效的纽带把各个监督机构整合在一起,各个监督机构的分工协调没有制度上的保障,难以形成合力。就公众参与反腐败机制来讲,参与渠道不畅,网络成了群众揭露腐败现象的重要渠道,但网民主体大多是来自“草根”,“体制内”的问题不可能深度介入写一件事的作文,很难发现“一些深层次的腐败现象”的“蛛丝马迹”。
三、 “抓早抓小”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基于“抓早抓小”的对应时机、情形和存在问题,作为纪检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应:一要着眼于关心保护干部,提前预防,开展提醒教育。立足于抓早抓小,加大纪律提醒、注重教育预防、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扯扯袖子、咬咬耳朵,红红脸、出出汗,对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纪律这条红线,自觉做到敬畏纪律、遵守规矩。提醒教育本部门党员干部,要带头习纪律、带头守纪律,带头执纪律,牢固树立“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观念,严格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以身作则,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落实规章制度的排头兵。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二要着眼于倡导清风正气,小处着手,狠抓作风建设。把作风建设作为贯彻“抓早抓小”要求的重要方面,坚持抓提醒,抓细节,抓督查,有力促进了党员干部良好作风的养成。组织党员学习,营造守纪氛围 配合“守纪律、讲规矩”相关活动,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以及其他党内法规,使每个党员、干部时时刻刻想到必须按党的纪律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执行党的纪律。三要着眼于。转变纪检观念,做好基层纪检工作。
作为派驻纪检干部,要将今后的纪检工作重点关于勤奋的成语放在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上。发扬“啄木鸟”精神,经常性开展对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倾向,督促纠正整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按照“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的要求,坚决反对和认真处理一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保证本地区本部门干部安全健康。(阿右旗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 侍明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