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解读_办法
今日,北京市交通委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其中发布的《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提到,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具备北京户籍,而“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则应具有北京市号牌,同时“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此外《细则》中还提到,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
并且,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夸夸自己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通知》中提到,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3个政策文件。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秋天的美文,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本市户籍;
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机房或者场地租赁协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
平台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相关说明;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APP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网络服务平台后台数据调取、查询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提供由交通运输部指定机构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技术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情况说明,接入本市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的服务器物理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说明材料,记录、留存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符合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的检测认证证明;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
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说明材料,向有关部门开放有害信息数据接口的说明材料;
企业保证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的承诺书;
企业对使用电子支付的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
企业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的协议文本;
有关部门认可的未设立资金池、未为用户开立支付帐户等违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的证明;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
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描写雪的作文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申请人办理完成、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关于莲花的作文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在本市为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
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申请人办理完成、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运输局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五一诗歌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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