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法》问题解读_办法
大家对《军人保险法》了解多少呢?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军人保险法》问题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问:为什么要修订《军人伤亡保险规定》?
答:2017年以来,国家相继对工伤保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政策进行了调整,职工伤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2017年按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计算达到43.6万元,比2017年实行的军人死亡保险金烈士标准30万元还要高13.6万元,比因公牺牲标准高28.6万元;职工伤残补助金标准一至十级分别提高了3—1个月本人工资,比军人残疾保险金标准也要高。同时,国家专门建立了烈士褒扬金制度,对包括军人在内的所有公民被评定为烈士的,统一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给予褒扬金,并取消其他政策中有关烈士待遇的特殊规定,以体现烈士褒扬制度的一致性。2017年烈士褒扬金为65.4万元。国家政策调整后,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就显得明显偏低,为更好地发挥政策制度的导向作用,突出军人职业特点,体现对伤亡军人的褒扬和激励,需要对2017年1月1日实施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问:《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有7个方面:
一是调整提高了死亡保险金标准。《规定》修订前,因公死亡保险金标准是固定标准,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规定》修订后,确定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参照中央确定的军人基本工资比地方人员高20%的政策,按照职工工亡补助金的1.2倍确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定期公布,2017年总后勤部财务部公布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为50万元。
二是调整提高了残疾保险金标准。调整前的标准,不区分职务等级,各残疾等级统一为一个标准。制度修订后,参照职工残疾补助金标准计算办法,调整为按照军人本人月工资收入和相应残疾等级补助月数计算确定,同一残疾等级人员职务越高,领取的保险金越多,突出了对工资收入损失的补偿,体现了建立这项制度的功能,有利于形成动态化、规范化的标准调整机制,有利于提高残疾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军人工资收入的增长同步提高。标准最高的是因战致残一级29个月本人工资,最低的是因公致残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标准调整后,一名少尉排职干部2017年因公致残,一级残疾可领取27个月工资10.5万元,二级9.7万元,三级9万元,四级8.2万元,五级7万元,六级6.2万元,七级5.1万元,八级4.3万元,九级3.5万元,十级2.7万元。比现行因公致残保险金平均高1.5万元左右。
三是取消了现役军人个人缴费的规定。根据《军人保险法》关于“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军人均不再缴纳伤亡保险费,军人伤亡保险费纳入军费预算安排。对此总后勤部已下发了《关于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6月30日前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军人,由军队将其个人账户伤亡保险本金和应当计付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军人,其个人账户伤亡保险本金和利息不再退还。
四是归并了死亡保险金标准档次。修订前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死亡保险金标准区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两个档次。2008年国家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关于雾霾的论文扬制度时,发现全国的烈士褒扬标准不统一、制度不统一、计发基数不统一,同为烈士遗属待遇差距较大,为了统一标准,国务院决定新建全国统一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同时要求新建褒扬金制度后,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烈士待遇的特殊规定一律取消。根据国家要求,修订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时,将烈士和因公牺牲两个标准档次归并为一个档次,标准统一为50万元。
五是明确了军人死亡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办法。军人死亡性质,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认定。军人残疾等级,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依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评定。
六是调整了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规定》修订前,军人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是把保险金作为遗产参照继承法作出的规定。这样规定不符合谁损失补偿谁的保险原则。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将受益人修订为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七是调整了军人伤亡保险金决算管理办法。《规定》修订前,军人伤亡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军人保险法规定取消个人缴费后,军人保险所需经费由军费预算安排,实行预决算管理。
问:《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中的“因战”如何界定?
答:《规定》中关于战时状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观察植物作文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这是法律明确的战时状态。国家进入战时状态,需要全国人大宣布或者授权政府宣布,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幻想作文。二是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因战情形。主要有六种情况:对敌作战、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问:如何申领军人伤亡保险金?
答:需要把握4个环节:
一是报备。军人因战、因公受伤和初级士官、义务兵患病住院治疗,在临床治愈出院后的一个月内,根据医疗诊断,认为基本符合《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评残条件和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申领填写《军人伤残保险备案登记表》,经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二是申请。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由其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审核,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牺牲确认文件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符合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的军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机关名义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以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三是审批。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部财务部结合军人伤亡保险备案登记情况,对申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四是给付。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金受益写景点的作文人。
二、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制度
问:什么是军人伤亡附加保险?
答: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是指根据军人所在工作岗位风险情况,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对非战争时期被认定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军人,以及非战争时期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和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义务兵,给予的经济补偿。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问:为什么要建立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制度?
答:为了解决军人伤亡总体补偿水平偏低、保障方式单一的问题,2009年11月,经军委批准,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军队统一为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由军队采取团体投保的方式,统一为现役军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军人伤亡保险的重要补充。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一次性死亡保险金,烈士标准为30万元、因公牺牲为15万元、病故为5万元;一次性残疾保险金,一至十级残疾从5万元到2500元不等。这项制度的实施,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军人伤亡后的补偿水平,但没有形成正式的法规制度,没有区分岗位和任务,全军执行统一的标准,保险对高风险岗位人员的激励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考虑到军队是一个特殊行业,航天、航空、航海、科研试验等特爱是一种微妙的滋养殊岗位多、风险大,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用公款向商业保险公司为特种岗位和援藏、援疆,以及支援西部开发、公务旅行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可以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军队的伤亡附加保险制度。
问: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费?
答:购买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军费预算安排,军人不缴纳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费。
问: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答:1.航母固定翼舰载机飞行员在飞行训练和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死亡的给予100万元;
2.航天员执行航天飞行任务,从进场、升空到返回出舱期间死亡的给予80万元;
3.新型飞机试飞员执行试飞任务,从进场、试飞到返场期间死亡的给予70万元;
4.潜水员在潜水训练和执行潜水任务期间死亡的,潜水深度在500米以下的给予60万元,潜水深度在300米至500米的给予50万元,潜水深度在300米以上的给予40万元;
5.飞行员飞行训练和执行军事飞行任务,从进场、飞行到返场期间死亡的给予50万元;
6.涉核人员在执行涉核任务期间死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等级,享受特等标准的给予65万元,一等标准的给予60万元,二等标准的给予55万元,三等标准的给予50万元,四等标准的给予45万元,五等标准的给予40万元,六等标准的给予35万元,执行重大核事故、核生化应急救援期间死亡的给予90万元;
7.上述情形以外死亡的军人,被批准为烈士或者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给予死亡附加保险金30万元;
8.军人在服役期间病故的,给予死亡附加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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