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_条例

时间:2024-09-22 23:19:17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近日通过的《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政府“钱袋子”怎么花?重庆制定新法律进行监督!国庆节前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了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工委以及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对这一部新法规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毛玉树介绍,预决算公开和审计公开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按照条例规定,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及报表获得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

  此外,还应当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对政府采购、重点支出绩效等事项作出说明。

  除政府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获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对机关运行经费、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贯彻落实方面,市财政局副局长祝轻舟表示,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争取让社会公众对财政预决算能够“看得全、看得完、看得懂”。

  附: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市、区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在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区县政府在出台财税政策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就重大财税政策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意见。

  第九条 市、区县政府、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市、区县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感恩父母的作文500字其常务委员会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易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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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应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限额内,确定市本级和各区县的年度限额。市、区县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借额度,并纳入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应当包括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相应科目,项目支出应当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市、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市、区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市、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转移支付表;

  重点支出预算及绩效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绩效情况;

  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重点支出的政策依据;

  政府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初中周记600字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初步审查时,市、区县人大财经委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专家参加。市、区县政府财税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第十七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县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是否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或者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本级预算草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草案,大会再对修改后的本级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预算草案未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分别专题报告前款第四、五、六、七项内容;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专题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采取听取报告、专题调查、委托专项审计等方式,开展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区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支出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报告。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评估结果报告交由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区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与本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预算行走在消逝中支出政策的相关文件;

  每月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部门预决算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批复情况;

  半年及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年度绩效目标编制、执行及评价情况;

  预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国有资本管理和营运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税务、金融、统计方面的资料;

  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赞美衣服的优美句子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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