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条例解读_劳动法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7年5月26日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5月26 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应用提出指导意见。以下是关于2017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条例解读!
一、关于生育政策的相关问题
1.计算当事人子女数时,应包括:本人结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的子女;收养的子女。
2.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不在内地定居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3.夫妻2017 年1 月1 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为合法生育。
4. 2017 年5 月26日以后生育多孩的,按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
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乡人养鸟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二、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
1.夫妻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017年1月1日后,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办理,办理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2017 年1 月1 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7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是指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凭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产假的待遇。
3. 2017 年5 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2017 年5 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中小学生作文《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
4.再婚夫妻同样恰同学少年读后感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待遇。
5.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第四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我的探索作文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关于生育属性的认定问题
1.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的为违法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2.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未领取生育证的,视为合法生育,予以补办生育证,享受有关休假等待遇。
3.一方户籍在外省的夫妻,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但符合外省再生育规定,且在外省领取了生育证的,视为合法生育。
4.符合生育或者再生育政策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子女数超过本《条例》规定数量的,为合法生育。
5.2017 年10 月28 日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多个子女,已经立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继续有效。
6.从2017 年10 月29 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的,视清风徐来的意思为违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撤销立案。
7.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其生育行为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行政处理。
第五十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征收机关所在地的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当事人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钢厂社区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