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业主答辩状范文_答辩状

时间:2024-11-10 14:03:1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物业费纠纷业主答辩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物业费纠纷业主答辩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物业费纠纷业主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男,**岁,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区*栋***房。

  答辩人就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管理协议的行为:

  1、原告开展管理经营活动时,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根据原告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1点约定“甲方……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事件一:被告于20xx年7月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进场前到物业公司处办理了有关手续,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公用设施使用维护补偿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被告于20xx年8月上旬按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在香樟路一不锈钢制作站制作了不锈钢防护窗,上午九点左右被告和安装人员运护窗进入小区时被保安堵住不准进入小区,同时被堵住的还有B区一位业主,保安不能告知理由,只说在外面做的不能进入安装。长风破浪会有时下一句10点左右,我和B区那位业主找到物业公司讨要说法,当时是*经理接待的,答复是要求我们每户交纳60元管理费才能进入,我们要求提供交费的依据,原告不能提供,并说如果是在洞井路边那家制作店做的就不要收取,被告和另一位业主都不同意,B区那位业主打电话请来了政法频道的记者,要求物业公司就此事给出理入党转正报告由,物业公司不能给出合理的说法,但坚持让保安不让被告的护窗进入。11时左右,正在僵持时,洞井路边那家不锈钢店的老板出现在物业公司,说只有在他那做的就不用交管理费,不在他那做的肯定装不了,当时另一位业主的老母亲在场,听到这时情绪非常激动,突然倒在地上。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保安才默许被告和那位业主的护窗进行安装。原告的这种行为耽误了被告的时间,给被告造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事件二:20xx年10月,被告到物业公司办理安装固定电话和开通有线电视业务。被告知只能安装铁通电话,安装费是300元送话机一部。而当时铁通公司对居民安装电话实行免费,被告当时就跟物业公司提出安装费是不是作为预存话费,得到否定回答。然后被告到铁通公司香樟路营业厅咨询,要求在营业厅办理安装电话业务,营业员得知被告是住在***小区时,说只能在物业公司办理,不过一般的小区至少会把其中100元钱给业主作为预存话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只能到物业公司办理安装固定电话业务,但没有享受到任何把安装费作为预存话费的优惠。原告的这一作法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2、原告履行共用设施、环境卫生、交通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的义务时不及时或不到位。

  原告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护卫、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的管理。”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义务。

  事实一:不及时维修电子对讲门。20xx年上半年、20xx年上半年,被告所在的单元电子对讲门出现故障后,业主到物业公司反应后,原告没有及时维修,两次都过了近三个月才维修好,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并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业主平时都是进门后门自动关上,来客人时可以在自家房内控制开门,电子对讲门出现故障后,原告迟迟不修复,致使电子对讲门形同虚设。由于被告是双职工,夫妻每天很早就外出上班,晚上六点以后才到家,电子对讲门不能正常工作,担心自家被盗,来客人时每次都要从三楼走到一楼去开门非常不方便。被告和其他几户业主多次到物业公司催促其抓紧时间修复,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应就会修好,但迟迟未修。在20xx年上半年,被告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要求物业公司要尽快把门修好,当时的负责人竟说不及时修好业主拿物业公司没办法。在电子对讲门没有维修期间,被告家于星期天的上午10点左右有小偷撬锁入室,所幸被告岳母、妻子在家,被告为了提高安全系数,只得花260元请李文锁城的师傅上门更换了自家防盗门锁芯。

  事实二:长时间不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也不到位。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协议》,原告应当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被告与20xx年10月入住到***小区,发现本单元楼梯间每层楼的消防栓没有连接管,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这种状况持续到20xx年才改变。但是,不知何时所有消防栓的铁门没有了,造成被告和其他业主担心小孩去玩耍有危险。原告没有履行好该项法定义务,整个房屋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事实三:没有向业主开放公用停车场停放小车,而是出租经营,也没有指挥车辆有序停放。原告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原告“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秩序,疏导、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原告对没有车库的业主停车每月收费90元,在A区8栋和7栋之间,地面没有划停车位,也没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物业公司没有向业主开放位于A区9栋西侧的地上公用停车场,只是把其中很少一部分有偿提供给业主停放电动车摩托车,把公用停车场的大部分场地出租给个体经营户开为社区诊所、休闲按摩地所、南食店等。这些原因导致小区车辆经常无序停放在楼下人、车必经通道上。由于被告所在单元下面的车库过去几年是做菜生意、现在是做水果生意,店外经营,在过道上经常停有车,导致被告及家人通行不便,常常要绕道通过。被告的私家车也经常不便通过,也不好停放。

  事实四:楼道等共用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不到位。原告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原告“承担本物业区域内……楼道等共用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保洁……。”被告所在单元楼道由于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到位,门上和门旁的墙壁上贴有小广告和盖有大量电话的广告章,物业公司对这种情况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20xx年至20xx年被告所在单元一楼西头第一个车库是做菜生意,卖肉卖鱼卖家禽,春夏秋三季的大量的蚊子聚集,从一楼经过时常有异味,物业公司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劝阻。

  3、物业公司对保安人员的管理不善,长期影响被告及家人的正常休息。

  由于物业公司在A区9栋一楼办公,正对被告的主卧室。在20xx年到20xx年间,经常在夜间12点之后听到保安的大声说笑声,甚至叫喊声,被告及家人常在深夜被吵醒。20xx年下半年,被告的妻子怀孕,医生建议在家静养保胎。在深夜被保安大声说话声吵醒后,被告及妻子多次起来通过窗户提醒保安尽量小声讲话,经提醒后有时好一些,有时保安并不接受,甚至还说“你睡你的觉,我讲我的话”。针对这种情况,被告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对保安进行教育管理,但是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xx年才有改变。

  4、原告并未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7点的约定每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5、被告所在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正当权益得不到诉求、维护和保障。

  二、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才从20xx年1月起停止交纳物业管理费。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没有恰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

  20xx年8月

  物业费纠纷业主答辩状范文2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 天地人和物业公司未履行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合理合法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物业纠纷中,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严重瑕疵,业主依合同法的规定,完全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抗辩。

  被告是盛业家园小区的业主,与开发商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由天地人和公司负责小区的管理、房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养护,负责小区内所有绿化的维护和管理等也是事实,按理业主确实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但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使物业管理十分混乱,小区内私搭乱建、公共绿地被损毁、侵占、小区环境卫生恶劣、排水不畅、污水横流,电梯不进行正常的维修使电梯带病运行、时常出故障,最长一次停运达时间一个多月时间、严重危及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区治安案件频发......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和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大部分业主由于物业公司的严重合同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大部分业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交物业费,完全是情理中的事,是逼于无奈!合理合法。

  被告认为:被告因为原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由于原告严重违约,原告已经于 年 月 日被全体业主逐出盛业家园。

  被告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点:

  一是被告与天地人和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是否有效,也即被告是否受天地人和公司合同的约束;

  二是天地人和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严重违约,进而业主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三、约定的合同期限期满后,业主是否继续受《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束?

  第一个焦点: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公司于20xx年签订的《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20xx年玉林市住建委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而当前盛业家园就是因为规划核实验收没有通过,所以......”证实,盛业家园至今没有竣工经验收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但把没有末经验收的楼盘交付给业主的行为违法,而且把物业管理权交给没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原告管理,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个焦点:由于原告的物业管理权利来自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但是《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被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然无效。同时,由于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于没有到住房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应该认定《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原告与盛业家园所有业主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前面说过,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了合同义务,严重违约,进而业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完全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由于合同无效,业主还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三个焦点:小区的物业管理,业主既可以自己管理,也可委托他人管理,《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收取业主的物业费就失去了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业主当然可以不受《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条款的约束。

  二、 退一万步说,即使合同有效或者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但由于物业公

  司没有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合同”约定,业主基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不交物业费,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首先,业主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已经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电梯维修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共用部位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是物业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被告与天地人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有此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履行其对共用部位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之职责,但是电梯长期带故障运行,时常出故障,最长一次停运达时海子网间一个多月时间、严重危及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物业公司不但严重法律的直接规定,同时物业公司构成严重违约的行为。

  其次,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平等主体关系,在实际履行中应是物业公司先履行服务管理义务,业主后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先服务后收费,而不是不服务也收费,服务不符合约定也收费,业主提交的大量的证据证明,本案中,天地人和公司事实上明显未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比如被告自己花费修理电梯、自己交电梯费,物业公司还偷拆、强拆业主的水表、停止供水,不但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给生活带来严重不便,由于天地人和公司对小区的管理服务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小区内绿地被严重损毁,私搭乱建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原告不是一般的违约,而是严重违约,业主在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有严重瑕疵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业主有权拒绝其履行交费的要求,合法地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是否系“正当理由”是本案审查的重点。

  被告认为,物业费在形式上表现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对价,是全体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物质基础,如果允许物业公司不提供服务和服务低劣也可以收取服务费,在业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物业公司变本加厉地不履行合同,最后借助司法权力强迫业主就范,让不法物业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如果法院不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简单地支持物业公司的无理要求,是不利于业主公共利益的保护的,不得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的利益的保护,也是十分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广大业主不希望法庭偏颇那一方,但请法庭认真审查业主的抗辩事由、业主不交纳费的真实原因、业主的先履行抗辩是否正当和合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xiá疵cī?作出一个正确的评判!

  三、被答辩人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无权要求原告支付物业费

  。

  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有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才有权要求原告履行付费。然而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可推定原告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上原告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①房屋漏雨、管理混乱,垃圾清理不及时,卫生无人打扫。乱摆的小区摊子、一天到晚都在播放的声音,一楼汽车的乱停放

  ②占用小区维修基金帐目。

  ③侵占本属于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的费用。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性收入,如电梯出入口的广告费用,小区里的广告费,归全体业主所有,比如:教育中路门口的烧烤摊一年交的场地占用费,小区里停车位收费呢。

  ④原告只安排了二十来个保安同志穿着保安服坐在小区停车场出入口发放门卡,小区停车场有二个出入口,而小区的进出口却四通八达,二十个保安只是坐在停车场出入口三班倒,二楼只安排一个保安三班倒。未有正式的保安队伍,安全问题严重失控,已发生多起入户盗窃和物品,车辆丢失案。

  ⑤小区消防通道长期被车辆停放而无人管理,小区内随意施工和维修养护不当,造成小区业主出入不便,小区环境脏乱差,业主们忍无可忍,为此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物业公司整改,但物业公司却一拖再拖,从未有过整改。业主曾于20xx年8月1号进行过维权,但物业公司依然如故管理。业主已经明确提出了保安人数的具体数字,物业公司如否认,就应由物业公司提供其聘请保安的合同、支付工资等情况的证据,如物业公司不能提交或者拒绝提交则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业主是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滞纳金问题

  如果上述物业“合同”有效,由于合同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当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由于原告方没有履行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军训标题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条对何谓“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明确规定,显然,本案“合同”中约定的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比例过高,法院应当按业主的请求予以调整,驳回原告的有关滞纳金的请求。

  更为重要的是,出现业主拒交物业费完全是由于物业公司违约行为造成,业主是行使正当的抗辩权,因此业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是惩罚买年货作文违约的行为,因此业主不应承担违约金损失的义务。

  四、答辩人诉求的物业费中部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①原告诉称水费、垃圾费代理相关单位收取,但没有相关单位的委托书。因此是无效代理,被告有权不予承认。而且水费也不是原告代业主交纳的,而是开发商。

  ②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配套是否完善的主要依据是是否通过综合验收。由于盛业家园小区并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虽然住宅已实际交付使用,但由于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全部没有通过验收时至今日也没有交付使用。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物业费中包含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部分应由开发商承担,而不是包括被告在内小区业主。

  ③对于20xx年1月前发生的物业收费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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