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件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时间:2024-12-27 03:25:1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案件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主要是通过对已结案件进行评查,查找案件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成因。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对于检察工作改革、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件质量评查在整个检察系统自上而下开展的比较普遍,但是由于案件评查本身的复杂性和客观条件的制约,评查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现结合基层院实际,浅谈一下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基层院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案件质量评查的认识存在误区

1.当前,基层检察院不同程度存在案件多、人员少的现状,检察人员工作繁忙,加之业务素质高低不一,易导致部分案件存在程序性、实体性瑕疵或错误。案件质量评查是纠错机制,不可避免的会发现这些问题,对此部分干警对案件质量评查存在抵触心理,不能积极配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2.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干警均为本院工作人员,与被评查人都是同事关系,而且评查工作的保密制度缺失,因此评查人员或多或少的存在“好人思想”和“怕得罪人”的心理,不敢认真评、不愿认真评,最终使评查工作流于形式,不仅无法实现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设定的目标,而且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二)客观条件的制约

案件质量评查是件细致、深入的工作,需要有办案经验的人员进行评查,才能真正的促进办案质量提高。但基层检察机构或多或少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状,以我所在的翁牛特旗院为例,反贪转隶后,院内编制仅剩余 46个,员额检察官仅15个,检察官整日忙于办理案件,无法全身心投入到案件评查工作中,导致案件质量评查不能查深查细,案件质量评查的水平与实效也就很难有大幅度提升。

(三)案件评查机制不完善

1.评查标准不科学、可操作性不强

当前,检察机关缺少科学、可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各级检察院评查的案卷不同,且评查的主要方向不同,例如:基层院主要以办案为主,因此对基层院的案卷进行评查,更应实体与程序并重。市级检察院以及区级检察院更多的业务是对下领导和监督,因此评查卷宗更应注重该职能是否发挥。如果没有相对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将不利于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向精细化发展。

2.评查范围不全面、重程序、轻实体

从基层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时间操作来看,由于评查人员业务素质、评查组织等多种原因,导致对案件质量评查往往过于注重对案件程序的评查,发现的问题也多为程序上的瑕疵,而对案件实体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这些关键性问题进行认真评查的比较少。未能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作用。

3.案件质量评查后奖惩机制不健全

根据基层院案件质量评查现状,案件质量评查结束后,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很少公开。案件质量评查后的奖惩机制不完善、落实不到位,且不能与绩效考核科学合理的相衔接,导致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不够重视,影响了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约束效能。

二、完善基层院案件质量评查的几点建议

(一)深化认识 , 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重要工作来开展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检察机关多个业务部门已结案件的事后监督和综合监督,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执法管理工作内在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案件卷宗进行评查,查找问题、发现问题,对同类型错误进行纠正,促使办案人员在今后认真谨慎、严格规范。减少和杜绝各种违规现象,保障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与绩效考评相结合,促使检察人员重视绩效考核,发挥内部制约效能。总结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经验,发挥优质案件的引领作用,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素质。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评查是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要坚持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的法治正能量。

(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1.制定统一、科学、可操作性强的评查标准

基层院的案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结合上级院的规定和指示,制定科学、合理、适合本级本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制定前应深入调研,对照相关法律,同时结合各部门的案件类型、程序,经过认真准备并征求意见。每个业务类别都应分别从实体和程序标准两方面详细制定。制定统一、科学的评查标准,首先,标准明确、合理,有利于增加被评查人的信服性;其次,标准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评查的效率;最后,标准规范、统一,有利于实现案件评查的监督效能,提高办案质量。

2.对评查人员、评查时间、评查范围做合理的安排

案件评查涵盖检察机关多个部门的业务领域,评查人员必须具有业务精通、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较强等素质,具有一定公诉经历及检察官资格的人员担任评查人较为合适。评查委员会负责人应根据评查案件的种类、各部门卷宗的多少合理配置当次评查组人员。另外,在评查工作开展前,应将本次评查的范围、标准制作成文书,发送给评查人员,以提高评查工作的效率。

3.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与绩效考评相衔接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不是目的,不是结果,它是纠错防错的手段,如果不能与绩效考评这个成绩单相衔接,将大大削弱案件质量评查的监督和约束的效能。我们要将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与绩效考评合理的衔接在一起,根据检察机关不同业务部门的职责,在绩效考评中合理的设定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所占的比重。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监督约束作用。

4.完善问题通报讲评机制

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结果及时、全面的进行通报,即通报差错问题,也通报好的做法。即总结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经验,也总结易犯错误的程序性问题。从而发扬优点、改进不足,有效发挥案件评查对检察工作的规范与导向功能,深化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评查的认识,提高重视程度,从而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三)勇于创新,探索拉近现实与理想之间距离的新路径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有它的目标和初衷,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实施以来所达到的效果,距离理想状态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研究创新,探索出一条拉近现实与理想之间距离的新路径。现笔者结合基层院的工作现状和客观实际,谈几点建议:

1.建立匿名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首先,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守则。由案件质量评查管理部门,根据当次评查卷宗的种类、册数,在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中抽取适合的评查人,分卷人在不知晓评查人姓名的情况下,只根据评查人的业务部门,合理的分配好卷宗,评查人在固定保管人处领取卷宗并进登记,登记册由专人保管,不允许向外透露。其次,评查人应通过电脑机打的方式书写卷宗评查表,避免出现评查人的笔记。最后,评查人再将卷宗交回到卷宗保管人手中。该方法可以解决案件质量评查人的后顾之忧,可以深入细致的进行案件评查,保障案件评查工作的质量。

2.建立与其他同级院的长效互查机制

在匿名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之上,我们还可以建议一个与其他同级院的互查机制。第一,同级院之间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在案件评查时更能,客观、公正。第二,每个地区的案件类型都略有不同。可以通过互查机制互相学习、汲取先进的办案经验,进一步提升各院处理不同案件的办案能力。

3.建立退休人员返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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