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评分标准
时间:2024-12-27 04:29:2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2-29 15:46:47
案件质量评查评分标准
案件质量评查满分为100分。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分项扣分制,同一案件出现两处以上扣分情形的,应逐项扣分。
一、诉讼类案件:
( 一)、证据部分(15分)
证据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各项累计不超过15分;
1、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或者已经质证且无异议,却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3、民事、行政案件无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的除外)法院直接调查收集证据的,或者当事人已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而不调查收集证据的;
4、明显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或责任划分不当的;
5、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被单独用来认定事实的;
6、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不足以得出现有结论,或者不足以排除其他结论可能性的;
7、将明显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明显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包括: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
8、将当事人一方以调解、和解为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认定的;
9、认定"新的证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对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和量刑情节的证据审查判断不准确,或者对犯罪的具体情节或数额认定不准确的;
11、未经充分审查核实,错将当事人伪造的证人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或者将当事人伪造、变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作为裁判依据的;
12、将已被撤销或变更的另一裁判或仲裁机关的裁决或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仍作为裁判依据的;
13、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证据事实不当的情形。
(二)实体部分(15分)
实体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各项累计不超过15分:
(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刑事案件定罪明显错误的;
(二)民事责任划分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明显不当的;
(三)对刑事案件量刑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量刑不当的;
(四)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案外人利益,或者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五)遗漏或直接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遗漏裁判内容和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实体处理明显不当的。
对前款(二)、(三)项的扣分,评查小组提出评定意见后,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意见有异议,可申请质评委复议,经复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质评委报审委会讨论决定。
(三)、适用法律部分(15分)
适用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各项累计不超过15分:
1、违反溯及力原则适用法律的;
2、应适用特别法,而适用普通法,或者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下位法的;
3、适用数罪并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或者裁判结果与法律依据有矛盾的;
5、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
(四)、程序部分(25分)
案件程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各项累计不超过25分:
1、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诉讼主体错误,或者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的;
3、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4、对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5、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6、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
7、应通知或应指定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或未指定的;
8、同意撤诉、中止诉讼、终结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9、管辖权争议、管辖权异议未解决之前先行判决的;
10、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裁判的,或者缺席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1、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强迫调解的;
12、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的;
13、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
1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情形的。
(五)、裁判文书部分(20分)
1、裁判文书存在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扣1-3分,各项累计不超过10分:
(1)裁判理由、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矛盾的;
(2)裁判判项不明确、不具体,影响执行的;
(3)裁判结论与合议庭或者审委会讨论结论不一致的;
(4)认证证据未说明理由,对控(诉)辩双方理由或者争议焦点未作评判的;
(5)在案件事实中没有认定涉及量刑等情节,而在裁判理由或者分析评判争议焦点中认定的。
2、裁判文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1.5分,各项累计不超过10分:
(1)叙述事实层次混乱、存在逻辑错误,导致理解偏差的;
(2)法院名称、案号、案由、文书种类等书写、表述错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名称、姓名基本情况表述错误的;
(3)有错别字,语法、逻辑存在明显错误的;
(4)对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以及法定酌定从宽从重等情节论述不全面、不透彻或者论据错误的;
(5)错引、漏引法律条款、或者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的;
(6)裁判结果表述不规范,但不影响执行的;
(7)裁判结果中义务履行期限或者刑罚执行期限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8)没有写明上诉期限、上诉法院或者裁判效力的,漏写、误算诉讼费用或者诉讼费用负担不符合规定的;
(9)其他不符合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要求的。
(六)、卷宗装订归档部分(10分)
卷宗装订归档不符合规定的扣分标准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归档验收具体要求执行。
二、执行类案件(100分)
案件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5分,各项累计不超过100分: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2、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或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或者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仍继续执行,或审查期间对财产进行处分的;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执行措施的;
5、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当事人可分割财产的;
6、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7、对已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8、依法应当恢复执行而没有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或者依法应当执行回转,而不执行的;
9、对依法应当拍卖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10、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错误的;
11、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时,违反分配顺序或分配比例的;
12、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不应当执行仲裁裁决,或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不审查核实,或裁定驳回不当的;
13、违反法律规定,迫使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14、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的;
15、无正当理由超执行期限的;
16、两个以上法院发生执行管辖权争议或执行争议,尚未解决之前,强行执行的;
1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情形的;
18、裁判文书制作不符合要求的;
19、卷宗装订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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