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纪委监委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4-09-20 11:53:1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案件评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案件质量,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平安区纪委监委和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检查评价。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执行到位、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查领导小组”),由书记担任组长,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审理室负责人组成。评查领导小组负责决定组织评查活动、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对评查结果进行确认等。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在评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审理室、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联合成立评查组开展。

第六条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负责抽调本室人员参与评查工作,审理室负责评查具体工作和对评查意见进行反馈等。

第三章 评查类型与方式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包括案件自查自纠、重点评查、专项评查、集中评查等评查类型。

第八条 评查组在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后应填写《平安区纪委监委案件质量评查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向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反馈评查结果。同时审理室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后形成分析报告向评查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对于以下五类案件要进行重点评查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案件;

(二)在扶贫、生态环保、涉黑涉恶等专项工作中查办的案件;

(三)巡视巡察移交的案件;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处理方式由第三种形态转为第二种形态的案件。

第四章 评查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办案程序、处分依据适用、文书制作和使用以及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一条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依据下列标准,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案件质量:

(一)证据采信与排除符合规定,组织和运用证据符合逻辑和办案规律,证明标准达到要求;

(二)认定事实清楚,叙述详略得当;

(三)适用处理依据正确,引用党纪法律条文准确;

(四)办案程序合法、合规;

(五)文书制作基本要素完整,说理充分,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六)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

(七)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常规抽查、专项评查、集中评查的案件,应当确定评查结果等次。评查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 评查结果等次应当依照下列标准认定:

(一)优秀等次(90分-100分):严格执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被处分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审理文书严谨、规范,具有较强的说理性和说服力;处分执行到位;案件归档规范完整;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突出。

(二)合格等次(70分-80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处分执行到位。

1.事实清楚:是指认定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具体、准确。能够反映违纪行为发生、形成的全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主客观原因及有关人员责任等。

2.证据确凿:是指所认定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可能影响具体违纪违法构成和量纪情节的事实均得到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的排除,证据链条完整、闭合。

3.定性准确:是指适用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依据全面、规范、准确,与所认定的违纪违法行为性质相一致,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4.处理恰当:是指对被处分人的处理,责任认定准确恰当,对具有法定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情节的,认定全面准确,处分档次恰当;党纪政务匹配,涉案财物处理全面、恰当。

5.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是指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查调查手续;违纪(法)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同本人见面;审理程序符合规定、程序完备;案件文书的材料完整、规范;卷宗材料的装订、归档符合规定。

6.执行到位:处分决定按规定宣布、送达;处分执行报告全面、完整,执行情况报告符合规定时限;处分执行情况到位。

(三)基本合格等次(60分-70分):基本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不存在影响定性处分的实质性问题,但存在明显瑕疵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纪违法行为表述不够清楚或有一定出入的。

2.法定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情节未予查明或因党纪法规适用不当,造成处理偏轻偏重的。

3.缺少或者颠倒某一规定程序,如违纪事实材料没有见面或没有对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意见作说明的,审理阶段事实没有见面谈话的,权利没有告知的,涉案款物没有交代清楚或违纪款物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4.处分执行工作尚未按照规定执行到位的。

5.未经审批延期办理的。

6.在案卷装订或归档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

(四)不合格等次(60分及以下):严重违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违纪违法行为认定证据不足的。

2.定性不准或适用条规不当造成量纪畸轻畸重的。

3.影响定性量纪的重要事实,而未予定性处理的,或应数错并处而没有合并处理的。

4.超越权限处理案件的。

5.违反规定程序要求,严重侵犯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的。

6.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处分执行未按规定落实的。

7.在案件处理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等严重影响案件质量的。

第五章 评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以查阅案卷材料的形式开展。

第十五条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评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评查程序和标准,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价,逐案填写评查意见表。

第十六条 被评查案件承办人员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三日内向审理室提出书面意见,审理室应当及时进行复查,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的,于五日内提请评查领导小组复核。

第六章 评查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和有关报告应当分送委领导,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召开案件质量评查专题会议,对评定为优秀等级的案件,承办人交流经验做法,作为年底评先选优的依据;对于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作出说明并视情况在干部大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办案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理室。对评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查找制度方面的漏洞,健全工作程序,推进案件质量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热门排行: 2016拜年词 好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