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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6:27:59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货物销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以下我们一起来学习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一、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二、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1、托收承付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预收款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2、分期收款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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