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大学信息公开

时间:2024-09-20 22:30:4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2005年5月26日重庆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我校的办学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4、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和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我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教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对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按照规定程序撤消、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若调离学校,或其它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3.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及会议,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在学校改革和建设中起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在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较大的比例。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常委会、副主席和主席;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教代会执委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执委会应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办理代表的提案,执行和办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及教代会执委会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教代会执委会或新一届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同意,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或几个分工会联合)组成代表团,由代表推选代表团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大会期间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和审议有关事项,收集代表提案,做好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闭会期间负责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民主管理方面的知识,参加学校和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随时反映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可邀请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组成人员经校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但需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联席会议应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3.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推进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的校务公开,认真听取和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学校党组织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5.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两会结合,代表一致,代表为常任制。校工会委员会主席、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由一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和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配备必要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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