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26 02:33:0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职代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是公司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公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也是学校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应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工会的督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六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由资产公司部门工会主持进行。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或者由党、政、工联系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一线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特点。
第九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并向主席团报告。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且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资产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利,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反之也应当尊重职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在本公司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对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及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公司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讨论、审议通过公司各岗位责任制方案,公司内干部、职工聘任制方案、津贴、奖金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颁布施行。
(三)讨论、审议通过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评议公司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公司领导人选。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学校和公司的发展,协助党政领导积极参与公司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代表
第十四条 凡本公司以及直属单位在编在岗的校编职工、合同工、外派到控股参股公司的在岗校编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资产公司职代会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40%左右的比例确定。一线员工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女职工、青年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党、政、工的主要负责人、学校职(教)代会代表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调离本公司、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当依照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另行增补。所选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能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有奉献精神。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职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请假。代表长期不参加职代会活动或失去员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由工会提请职代会主席团作出决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公司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职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公司领导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若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召开资产公司职代会,必要时可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资产公司职代会换届时,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和组织会议主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四)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资产公司职代会代表参加,其主要议程如下: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以及需要通过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其主要议程如下:
(一)资产公司总经理作工作报告;
(二)资产公司部门工会主席作工作报告;
(三)分管公司财务负责人作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必要时,公司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五)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六)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七)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八)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职代会闭会后公司行政和工会共同提出贯彻实施大会决议的计划、要求。各代表组和代表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职工传达会议精神。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部门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资产公司职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党政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职工选举资产公司职代会代表;
(三)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职代会代表;
(四)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五)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做好职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召开资产公司职代会所需经费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公司部门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资产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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