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

时间:2024-12-27 00:55:3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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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 颁布时间 二O一二年五月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编辑

第 一 条 本会命名为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 。英文名称为:Alumnus Association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缩写为:AACUPL

第 二 条 本会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校友联合发起成立、旨在促进学校发展与建设的社会团体,本会为高校校友工作研究会理事单位。

毛泽东思想、 第 三 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 马列主义 邓小平理论 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中国政法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团结海内外校友,为广大校友服务;激励校友弘扬法大精神,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 四 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五 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北京昌平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编辑

第 六 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法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各种联谊活动;进行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举办其他有关文化教育、公益及学术性活动;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交流信息,增进情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弘扬法大精神,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三)加强同各地校友会联系和交流,指导各地校友会开展工作。

(四)为校友提供各种服务,组织值年校友返校,组织校友联谊活动,每年举行褒奖杰出校友活动等。

(五)编辑校友通讯录、编辑《法大校友》等刊物;建立校友网络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校友网站。

(六)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接受捐赠。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三章 会 员 编辑

第 七 条 凡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曾在中国政法大学(包括原北京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包括原中央政法干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之同学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 八 条 中国政法大学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 九 条 非本会会员对中国政法大学的建设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经校友会理事会同意,可授予本会会员资格。

第 十 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校友会理事会讨论,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编辑

第十三条 校友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顾问一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

第十四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对外代表本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二)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校友会工作办公室,并领导其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提出下届校友会理事初选名单;

(六)代表本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校友会理事会由顾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校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校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校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校友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相关职责,向理事会、会长负责。校友会常务理事会由顾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校友会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校友会工作办公室主任组成,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校友会理事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现任纪委书记为监事长,监事会会员两名。其职责:

(一)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列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依照核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顾问由现职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担任;会长由现职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担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由会长聘任;秘书长由校友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理事从校友中产生。校友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友会工作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办公室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校友会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实施校友会的各项任务。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编辑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日常办公经费拨款;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依照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学校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六章 本会的终止程序 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故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履行终止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七章 附 则 编辑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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