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时间:2024-09-22 13:39:37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形成在党组领导下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保证潼关检察健康发展、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引导全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综合素质过硬的检察队伍,为潼关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

第三条 我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尊重和维护干警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真正发动和依靠干警参与本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我院与干警形成一个目标共创、命运相连的利益共同体,齐心协力干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党组书记为组长、党组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全体干警思想动态,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第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政工,及时关注和引导干警思想,执行并督促完成领导小组部署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 对于长期出差的干警思想动态,院政工要及时关注,出差超过1个月的,必须指定人员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融入执法办案。强化规范意识,为潼关检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思想动力。

第八条 坚持群众路线,贴近一线、贴近干警。要抓住干警最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与干警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为干警办好事、办实事。

第九条 坚持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身教重于言教。班子成员要廉洁勤政、公道正派、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以人格的力量教育人、影响人、带动人。

第十条 坚持继承、借鉴和创新。继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

第十一条 突出抓好理论教育。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各种理论知识,深入分析当前思想政治领域的实际情况,及时找出带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上来,统一到完成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上来。

第十二条 切实抓好干警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道德教育活动,大力营造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十三条 大力进行形势、政策、民主和纪律、法制教育。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及时进行国际国内形势教育,不断增强干警的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配合重大改革决策和措施及规章制度的出台,向干警介绍本院面临的形势、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及其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增强改革的承受能力。要加强民主和纪律、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学法、懂法、守法和遵纪。

第十四条 搞好检察文化建设。党支部要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把廉政文化纳入检察文化建设,进一步拓宽思想政治工作的渠道。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为使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落实,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建立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县委和上级院党组织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定期组织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定期向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学习情况。

(二)建立党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例会,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专题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反馈、分析各个时期各个层次员工思想动态,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建立“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党组织对思想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院党组协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体系。

(四)建立干警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党支部要经常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干警思想动态,并将分析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汇报。

第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有计划选择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化层次高、工作能力强、德才兼备且经过锻炼的中青年同志充实到政工队伍,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学习。

第十七条 加强企业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企业的一切思想阵地,如内部报刊、网络、宣传栏等都应该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的阵地。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与日常工作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忽视思想政治工作而出现问题或造成较大影响的,作为评选各类先进的否决条件。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实绩是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政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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