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奖拟继续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3158母婴网

时间:2024-12-26 15:47:4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独生子女奖拟继续

2015-12-28 来源 : 互联网

从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获悉,法律委员建议将现行计生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生子女奖拟继续。

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而在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律委员会建议删除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

*生子女奖励扶助措施继续执行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将现行计生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专家指出,草案的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5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生子女费。

2015年*生子女费发放相关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发给《*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和*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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