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11-13 11:12:1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杨府发〔2012〕4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5月3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杨浦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区旧区改造与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区政府的相关具体工作。

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互相配合,确保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设立杨浦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的组建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本区现有房屋拆迁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

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委托,开展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

本区原有的房屋拆迁公司名称和房屋拆迁资质可以继续保留,到完成此前已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基地的相关业务为止。

四、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规范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原则,执行各项规定程序,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

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信评议制度,成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街道镇、居委会的干部以及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评议监督小组,并可以吸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推荐或者选举的代表参加。评议监督小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过程实行监督评议。

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会同区发改委等部门拟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性质、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项目审批办理情况、被征收户数、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补偿费用筹措情况、拟启动时间等。

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实施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应按照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启动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规划土地局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告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定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定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政府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的和拟征收范围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定等工作。

八、关于本区旧城区改建的就近地段范围

本区旧城区改建的产权调换房屋就近地段范围为本行政区域或者相邻的浦东新区、宝山区。

九、关于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十、关于作出补偿决定前的居住困难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委托区住房保障中心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政府。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若干意见》及《26号文》相关条款规定,对本区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标准制定如下:

(一)签约生效比例及签约期限

对新启动的旧城区改建地块,签约生效比例为85%;签约期限为3-6个月,具体期限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价格补贴标准

价格补贴中的补贴系数为0.3。

(三)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户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折算单价

折算单价是作为认定居住困难户使用的参数。折算单价参照房屋征收范围内使用的政府定价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五)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十二、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区旧区改造与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区属国资企业统一管理,定向使用。

本意见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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