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章程(推荐)
时间:2024-12-28 22:57:3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会的有关文件,对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会员;
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
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向会的组织反映,请求帮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遵守会的章程,学习会的历史,热爱会的事业,执行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会的任务;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相互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联系的群众中发挥带头和桥梁作用;
参加会的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向原地方组织申请办理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果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仍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讨论同意后,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注销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由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劝其退会,注销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转移组织关系、退会和劝退,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 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会务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并讨论通过后,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给予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报请中央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会员违犯法律、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留会察看一般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省辖市委员会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由省辖市委员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的各级组织对会员的处分,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他们的 经验 ,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 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应经充分酝酿协商,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
会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省级组织或中央委员会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六条 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改建地方组织,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的发展工作要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修改会的章程;
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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