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时间:2024-12-29 04:08:3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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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

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以下简称

《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

法,但ⅩⅩ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

个人在社会经济活

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

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

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

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

遵守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ⅩⅩ

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

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

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

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

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

付结算。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



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按ⅩⅩ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ⅩⅩ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票据无效;



使用ⅩⅩ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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