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27 20:28:49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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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20*年*月*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管理,严肃银行结算纪律,明确业务流程,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业务,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第三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第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

2、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五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第六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第七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

3、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第八条 本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第九条 本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的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本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道;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第十条 本行使用由人民银行和上级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不同的结算种类使用不同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重要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严格按规定,并建立登记簿。第十一条 本行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管理账户,并依法为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帐户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本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结算。 (一)开户机构对存款人的账户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二)非基本存款。

5、账户不得变相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三)存款人只能选择我行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四)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应保证账户有足够支付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付结算凭证。(五)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除外)。(六)个人应对存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合法性负责。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

6、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0、其他合法款项。(七)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存款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机构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定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八)从单位银行结。

7、算账户向个人存款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九)从单位存款账户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应出具上述所列的收款依据:1、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2、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本票和出票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十二条 本行办理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并按日期顺序装订保管查询查复书。第十三条 现金结算按现金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制度执行。第十四条 有关支付结算的其他规定以支付结算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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