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种类
推荐阅读:
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范本2011
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对协议离婚大致有以下两种分类อ:
第一,以认可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标准,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
①行政协议离婚是经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雄❥离婚,其中的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民事机关、其他行政机关。②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分作两种情况:其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批;其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ค裁决。
第二,以达成合意的方式为♒标推,协议离婚又可以分为三类:
①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即当事人先对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请。②一方提出离婚问题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诺的离婚。③调解离婚。这种类型有两种:其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其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经调解双方又对其后果达成合意。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间接协议离婚问题。
有些著述中将协议离婚区分为直接协议离婚和间接协议离婚。所谓间接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先行协议别居,经过法定期间,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再转变为正式离婚,故也称协议别居离婚。直接协议离婚无先行协议别居的要求,也即是一般意义上的协议离婚。目前,间接协议离婚制度只在斯堪地纳维亚个别国家得到承认。严格来讲,间接协议离婚不能成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种类,因为协议离婚的本质要件是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合意,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他实质性限制,而间接协议离婚制度无疑是把先行别居当作了承认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不符合协议离婚的特征。
在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包括民政部门办理的行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办理的诉讼调解离婚。其中,行政登记离婚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诉讼调解离婚则包含上面提到的调解离婚的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