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4-11-10 09:16:39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调研报告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当前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今年,我州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启动,为搞好我县的机构改革,近几个月来,我们对全县各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情况开展了一次调研,现将情况综合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自20xx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县共有8个镇、10个乡。按照州办发[20xx]25号和花办发[20xx]3号文件精神,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每个乡镇除镇卫生院、中小学外,统一设置8个事业单位,具体为:农业水利服务站、林业管理站、动物防疫站(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加挂劳务经济工作站牌子)、计划生育服务所、文化体育服务站、广播电视服务站。其中林业管理站、广播电视服务站以县管为主。全县18个乡镇,共设置事业单位144个,均为全额拨款事业机构。

(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配备情况

以上144个事业单位,共配备全额事业编制443名,实有工作人员458人。其中:农业水利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2名,实有工作人员120人;林业管理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4名,实有工作人员56人;动物防疫站(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4名,实有工作人员62人;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4名,实有工作人员49人;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加挂劳务经济工作站牌子)核定全额事业编制65名,实有工作人员60人;计划生育服务所核定全额事业编制51名,实有工作人员55人;文化体育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1名,实有工作人员30人;广播电视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2名,实有工作人员26人。

二、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欠科学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设置未考虑乡镇的经济承受能力。所谓事业单位,他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因此需要强有力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我县设立事业单位时考虑的是“小而全”,即规模小、配备全。由于乡镇财力薄弱,无力出资扶持,许多乡镇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功能履行不到位;二是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如: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就具有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职能;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也具有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管、村级财务管理、土地承包合同签定等职能。而农业水利服务站却具有农资经营、水利承包等经营性职能。乡镇事业站所从事行政性职能和盈利性经营后,其公益性质几乎被忘却。三是事业单位都是国家举办,大包大揽的方式使地方财政成了“吃饭财政”。 我县所有乡镇事业单位都是政府出资成立,全部实行全额拨款。虽没有事业经费,工作难以开展,但干部职工的工资得按时发放,不少乡镇的一些事业单位人员成了一群拿工资,不做事的闲人,地方财政成了“吃饭财政”。

(二)人员编制欠合理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机构专业人员少,而老机构专业人员多。从总的来看,全县144个事业机构,实有工作人员458人,平均每个机构专业人员可达3人。但事实上,由于各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不同,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也不同。在上一轮的机构改革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是随机构进行调整的,这样导致了老机构专业人员多而新机构专业人员缺乏。如:农业水利服务站是由农技术站和水利站合并而成,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2名,实有农业和水利工作人员120人,超编38名;而安全生产监督(新增职能)与农机管理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4名,实有工作人员只有49人,缺编25名,且都是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如把从事农业或水利工作的专业人员调去从事安全监督生产服务工作,他们的技术职称、工资标准等又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部分乡镇仍然存在“一人为站,两人设所”的情况,从业人员与其业务范围不相适应。如:我县18个乡镇的文化体育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1名,广播电视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2名,平均每个乡镇只能定1个编(人),严格来说,只有一个人的机构是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三)管理体制欠完善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乡镇没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不到位。比如说:所有事业单位人员拿的是事业工资,其工资标准是由县人事局根据职称评定,而职称是由上级业务部门考评为主,乡镇一级政府没有职称评定和确定工资标准的权利。在人员的异动上,也是个人打申请报告,提交县人事领导小组研究,乡镇没有决定权,仍然难以摆脱“管事的管不了人,管人的不管事”的不正常现象。二是机构编制检查监督机制还未建立健全。比如说:对每个乡镇的事业单位,我办分别下发了“三定”规定。但现实是每个乡镇都没有完全按照“三定”规定的名称挂牌、撤并机构和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农业水利服务站、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等机构只是文件上的名称而已。三是改革次数频繁,乡镇事业单位体制难以稳定。20xx年,乡镇事业单位开展了一次改革, 20xx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我县乡镇事业单位又进行了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和20xx年的相比较,除广播电视服务站、国土建设管理站上划县直部门管理外,其余站所只是重新组合,职能任务变化不大。如今年或明年又开展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会面临一些负面良影响:首先是政策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其次是换汤不换药,使人对改革失去信心;再次是部分刚竞争上岗的人员又将面临竞争压力,让人感到地方政府不讲诚信。

三、几点建议

(一)正确界定乡镇事业单位职能

对现有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全面清理,将原来由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文化管理、农村经济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到乡镇政府。将事业单位现有的一些合理的经营性服务归纳分类,按照“稳定公益性,激活经营性”的原则,将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开,在突出公益性的前提下放活农资经营、技术咨询、种苗繁育等职能。

(二)综合设置乡镇事业单位

职能划分好后,乡镇事业单位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综合设置。我们认为,每个乡镇最少需要设置以下四个事业机构:

1、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技、农机、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大农业范畴的各类服务工作;

2、文化产业服务中心: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服务和地方文艺ϟ的开发和保护等工作。

3、农村建设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为农村建设开发提供各类服务。

4、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性服务工作。

原8个事业机构相应作如下调整:一、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撤销,其行政职能并入乡镇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农机服务职能并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二、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加挂劳务经济工作站牌子)撤销,其行政职能并入乡镇政府的经济发展办公室,其他职能划入“农村建设开发服务中心”;三、文化体育服务站、广播电视服务站行政管理ฌ职能划入乡镇政府的社会事务办公室或县直主管部门,其公益性职能并入“文化产业服务中心”;四、农业水利服务站、林业管理站、动物防疫站(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的行政职能划入县直主管部门,其他职能划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五、计划生育服务所予以保留,更名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当然,以上只是调整的一些建议,但不论乡镇事业单位如何调整,最好一定五年不变,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检验改革的效果。

(三)、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实践证明,在现阶段,实行编制总量控制是抑制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盲目增长的有效措施。州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根据科学测算后,对乡镇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县编办在上级下达的编制总量范围内,可根据乡镇分类标准,结合乡镇的实际供养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人员编制。参考意见为:二类乡镇40左右,三类乡镇30名左右,四类乡镇20左右。在定编定岗时,必须认真调查摸底,并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不同岗位需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推行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一人一岗一编”,真正做到定编到岗到人。

(四)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划分县直与乡镇的管理权限,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在确立乡镇事业单位的管理权限时,必须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行文,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使县直与乡镇在管理上有制可依。如果明确了事业单位以乡镇为主管理,其负责人任免权、人员调配权、业绩考核权应归还乡镇。甚至可以允许乡镇政府完全以自己的财政收入来确定自己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员调配可由乡镇提出方案,在编制允许下,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开出调动介绍信;业务主管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的必须征得乡镇同意后才能抽调。其他如职称评定、工资调级等业务工作需由县直部门负责的,在发生变动时,也必须先征求乡镇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给予办理。

二是改革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激发事业单位员工的内在潜能。首先要在实施改革中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上岗人员采用聘用制,实现用人方式由固定制向聘用制转变。其次是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服务质量和工作实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同时,建立优胜劣汰、末位待岗淘汰制。最后是要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实行职工薪酬与服务绩效全面挂钩的绩效工资制,比如说将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0%的活工资拿出,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分配。对经营性服务人员,则鼓励他们充分ส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领办和创办示范农场,农业科技示范园等。通过实际操作,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干给群众看,带着群众干,只要老百姓尝到了甜头,老百姓真正富裕了,事业单位人员自然也就能增收。这样一来才能真正实现既管理有序,又搞活了经营。

三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联ฒ合督促检查制度,保证机构编制事项的全面落实。20xx年2月13日,中央编办与监察部联合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为此,我们要以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为契机,积极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只要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努力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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