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学习会发言稿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旨在推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ฉ彻落实。以下是范文网整理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学习会发言稿,欢迎阅读。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学习会发言稿1:
中央专门印发《意见》,对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重要措施,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的深入贯彻,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顺利落实的重要举措。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意见》精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中央《意见》的学习,着眼进一步提升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督查方式,创新督查机制,抓好队伍建设,增强督查工作能力。二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三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督查工作失职失责问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发挥震慑作用。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学习会发言稿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文件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从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原则、工作制度、效能建设、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重要措施。
自《中 ϡ央党内ต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随后2017年研究制定并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再加上此次关于加强党的督促检查的文件;都为加强纪律执行、倡导为民正气、狠刹腐败歪风指出具体方向,明确了问责情形、规范了问责方式。
中央领导集体提出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来,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随着党和国家一步步坚若磐石的脚印,正在逐步被“血肉”充实。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所在,必须实现内容无死角、主体全覆盖、劲头不松懈;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就是夯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的重要基础。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并不是一纸空文,它一是突出强化了各级党委的督促检查工作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包山头”;二是确立以党委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形成合力“出重拳”。三是加强督促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将督促检查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建设队伍“铁判官”。通过明晰工作主体、工作方式和人才队伍三方面重要因素,构建“三位一体”的全方位督促问责监管模式,将极大地威慑心存侥幸、妄想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抓落实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再次为全体党员干部穿上遵守组织纪律、杜绝贪污腐败的“紧身衣”;释放出坚定不移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更宣示了督查问责不会是虚张声势的“空响炮”!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学习会发言稿3: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从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原则、工作制度、效能建设、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重要措施。
督促检查工作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党的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党的决策完善的重要途径,是改进党的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中央出台督促检查是衔接顶层设计、中层操作与基层落实全链条的“紧固件”,堪称驱散虚浮懒散庸、直击不严不实病灶的“杀威棒”,推动政策落地、工作部署落实的“助推器”。
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需要解决的问题十分艰巨。在一些地方,屡屡出现工作不落实、政策不落地、改革不深入、进展不平衡的现象,不愿作为、不敢作为、不会作为,极大地影响了政策效力和改革红利的持续释放。对这些干部,就必须用好督促检查的“杀威棒”,刹住歪风、刹出干劲。
督促检查是抓落实的“利器”。好制度更要执行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沉下心来抓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督促检查,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敢于聚焦问题,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督促整改,以有力的督查鞭策后进者、惩治慵懒者,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领导督促检查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妨碍、干扰、阻挠督促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以及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失职失责的,依据规定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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