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两个条例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中央颁布实施两个条例,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目标的具体体现。深化落实这一伟大目标,就必须认真贯彻两จ个条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有关规定,从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其中,按照两个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是实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是运用科学手段实行目标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手段。 一是两个条例对责任追究赋予了新的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颁布6年来,现实情况已经起了很大变化。两个条例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适应了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给责任追究增加了新的内容,这些新举措进一步扩大了党内民主,提高了*的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开展监督。
如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等。新条例共增加了四项需要追究的内容,是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于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转变政府形象,建立问责型政府具有良好地促进作用。
二是两个条例赋予责任追究新的形式。过去由于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没有一套操作性强、规范的办法,现实生活中一旦遇到问题,少数单位在如何追究、谁来追究、追究谁、追究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上,都要看主要领导脸色行事。
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局面。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
十
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民主决策的内容和议事程序,每十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理办法。再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诫勉谈话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极具操作性。
此外,为适应形势需要,在实施追究的形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如以往追究主体往往上级党委和纪委,而新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九节中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权力,第十节赋予了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权力,并在第六节引入了巡视制度,这几项内容都是党内监督史上的重大飞越,给责任追究注入了新鲜血液。
三ฬ是两个条例转变了责任追究在认识和执行上的偏差。过去开展责任追究,少数人认识上存在“四怕”:一怕追究单位,影响单位声誉和形象,二怕追究同级领导,影响班子内部团结,三怕追究基层领导,影响整体工作开展,四怕追究后得罪一班人,影响自身ย前途。
其次是执行过程中有偏差,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重查轻究;二是应究未究;三是以斥代究;四是泛化追究。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少数人不能站在党和国家利益高度看待问题,缺乏*觉悟和事业心、责任感。
两个条例从发展党内民主的高度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能够较好地帮助广大干部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同时两个条例又极具操作性,使开展责任追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正如吴官正同志在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上指出:两个条例是“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
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两个条例 Ü有助于建立问责型政府。
要做到从严治党,认真开展责任追究必不可少,要落实责任追究,党内的民主氛围的建立至关重要。当前,各级政府都在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责任政府形象。
而树立责任政府,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问责。问责,就是要建立一个向人民负责、向执政党负责、向法律负责的责任政府。
它包括: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国家、集体、公众、及受害者负责;二是承担*上的责任,向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向相关法律规定和党纪条规负责。两个条例符合了建立问责型政府的需要,为建立问责型政府和开展责任追究提供的党内法规依据,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各级党员干部唯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真正认识责任追究的深刻意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才能为建立一个问责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建立一个高效、清廉、务实的政府ツ才成为可能,反腐倡廉的伟大事业才能真正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