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观后感1000字左右精选1篇
记忆中,几年前,父亲患重病以来,住院、喝药、做手术需要一笔巨款,于是东挪西借,东拼西凑,亲人们深深感受到了缺钱的无助和求生的欲望。因深有感触,我总会想起一部让人心灵震撼的电影一一《我不是药神》。
它讲的是主人公程勇,以靠卖神油养家糊口,他知法犯法,为了让老父亲好好活着,去印度把治疗白血病的药带回上海,卖给买不起正规药的病人以此赚取利润,但后来看到那些被病魔折磨得痛苦不堪的人,他于心不忍,亏本卖假药而被抓去坐牢。小黄毛为了救程勇,让他逃脱警察追捕的视线,献出了宝贵的生命;邢警队长曹斌被程勇的善良之举深深感动,放弃追捕,在领导面前谎称自己无能为力办好此案,毅然辞职。
看完这部影片,我们都会陷入沉思:程勇为了帮助病人,用自己的钱为病人们买药,最后还被抓去坐牢。诚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人情和法律相比,到底谁ฃ重要?
影片中,程勇本不是什么“药神”!他只是以善良之举让生命垂危的人能减轻病魔的摧残。他说过“为了救人命去犯法,有什么错呢”?他看在眼里,想在心上,说在口中。他确实为救病人犯法了,他卖的仿制药的确是走私的,也的确没进医疗手册,在法律上,这就是假药,而程勇就是犯了销售假药罪和走私罪,这是无可反驳的,这样可以定义他是“坏人”,这是法律所在。反之,自己垫钱买药再低价卖出,这样看 ヅ来他是个“好人”,这是人性所在。所以法律和人性我们无法确定哪个重要,只能在其中权衡,我们不能违法,也不能失去人性。试想,如果这样一个行大善之人被当作罪人,那么我们的法律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吗?又谈何“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根本价值观呢?
虽然从法律上讲程勇是犯了罪,但并不代表程勇就是真正的“坏人”,而是意£味着法律不健全。如果有人扶了老太太,最后老太太讹诈他,说是他把她撞倒的,这个时候就不应该仅仅是根据法律宣判了。如果歹徒要行凶杀人,路人为了帮助受害者,把歹徒打了一顿,你能说路人打人是不对的吗?
绝境里爆发强烈的求生欲望,这是本能;向那些陷入病魔手中的患者伸出双手,这是善良。程勇就是善良之人,他就是不忍看着濒临死亡的生命,才违反法律走私贩卖违禁药品,最终被起诉,这个罪状是不合情的。
因此,影片中程勇欣然接受法律审判,而法律顾及了人情,将有期徒刑十五年改成了五年。
其实,无论是电影里还是电影外,都说明服从命令、遵守法律是没错的,但如果命令是错的、法律不健全,就不一定要执行了。毕竟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生活中,每个人面临死亡时都只有一个想法:求生。即便有一丝求生的机会摆在面前,没有任何一个人会选择放弃,程勇也是如此。走私与走私药品二者都触犯了法律,但后者不论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情理上说都是为了救命,而且是救他人的命。是造福于患者的“良药”,可如今这一枚“良药”被禁止,且还被扣上“不合法”的帽子,对于没钱买到正版药来延续生命的患者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
我们不得不深思,法律到底是不是用来为人民服务来保护弱者的生存权的呢?如果答案是,论其合理性,从很多患者的角度看,这些没有批文的印度仿制药,分明是千真万确的救命药,怎么能说是假药呢?一来它没有危害生命健康,二来是真的存在药效持平,为何非得购买所谓的正版药呢?不都是为了活命么?所以,对假药的笼统定义和打击不仅无法保护患者,甚至会损害患者利益,乃至于致其死亡。这个真假的界定到底是出于法,还是止于情?
法律和人情该怎么去权衡?现实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可能更多是规则跟人情的问题。有人认为“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要灵活变通”,也有人认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上看到一则资料,学生午休时,一老师正在走廊值勤,外面正下着倾盆大雨。这时迎面走来一个湿漉漉的同学,班主任感到为难,不知惩罚与否?于规则而言,迟到受罚天经地义。如果这次放过了这位同学,那么班上的其他同学✌就会觉得以后凡是下大雨都可以迟到。于人情而言,外面雷雨交加,这位同学为了回来午休,已经完全湿透了,再去惩罚他,会于心不忍。于是,老师在顾及人情的时候,又想到还要尊重规则和法律。他把那位学生拦下谈话,就放他进入课室午休了。程勇案件®也是如此,法律顾及人情,从轻发落。
影片中公安局长说:“我们作为执法者,一定要站在法律这一边。但法律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情。”
确实,法律不外乎人情,通俗地说,就是法律不能超出人类正常的情感,即法律要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而如何平衡法律和社会的人情,这考验着每一个执法人的良知和素养!针对这些,到底人情和法律,孰轻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