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56号

时间:2024-12-26 02:34:07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0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敲诈勒索罪,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赃款应当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李建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人民陪审员 张凤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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