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演讲范文

时间:2024-11-10 09:12:1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Script> 列宁曾说过:“不应当抱住昨天的理论不放,因为这种理论和任何的理论一样,至多只能指出基本的、一般的东西,只能大体上概括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来对待。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忌谈“竞争”尤其是“政治竞争”,似乎一提政治竞争,就是向现政权挑战,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挑战。应当说,这种倾向是十分危险的,它制约了政治理论界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探索,造成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动力严重不足。在本部分里,笔者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政治竞争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笔者认为,政治竞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我国政治民主化的方向应当是竞争的政治。

一、政治竞争与中国民主政治的关系

(一)没有政治竞争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竞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和题中应有之义。如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没有政治竞争,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完全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政府只不过是人民的“公仆”。因此,人民有权自由选择来为他们服务的“公仆”,谁能够最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最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便选择谁。在这一点上,谁也不能自称他比其他人都更“优秀”,这事只能由人民来决定。这就要求那些自愿为人民服务者通过竞争取得“合法服务”的权力,根据人民的授权管理整个国家和社会。人民一旦对其服务不满意,有权随时撤换他们并重新选择自己满意的“公仆”。因此,任何执政者都不可以贪恋权位,他们必须尊重并接受人民的选择。阿兰·图雷纳指出:“所谓人民的政府是否民主,惟一的检验方式是通过自由选举,看看自由的公民面临真正的选择时如何反应;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是否确如统治者所说,他们的政权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些政府口头上宣称一切为了人民,但并不尊重被统治人民的政治选择自由;这样的政府称不上民主。”

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不会否认,政治竞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宪政民主思想的一个极重要组成部分。1871年,巴黎公社在发表的《选举公告》中就明确提出过“实行选举或竞选”。1936年3月,斯大林在同美国报业巨头罗易·霍华德的谈话中自信地说:“你认为不会有竞选,可是竞选一定会有,而且我预料会很热烈”。“是的,竞选将是热烈的,它将围绕许多极其尖锐的问题(主要是实际的、对于人民有头等意义的问题)来进行。”“千万选民将用这个标准去衡量候选人,抛开不适当的候选人,把他们从候选人名单中取消,提出最优秀的人来充当候选人。”1946年,斯大林在莫斯科市斯大林选区选举前的选民大会上的演说中,进一步指出:“在竞选时,共产党并不是单独活动,它是和非党人士结成联盟进行选举的。”并认为竞选活动是“选民对作为执政党的我国共产党进行裁判的法庭。选举结果便是选民的判决。……共产党愿意接受选民的判决。” 当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斯大林并没有切实地坚持政治竞争,而搞领导职务终身制,并指定马林科夫为接班人,从而犯了“对人民的专制主义的错误”(毛泽东、周恩来在1956年都指出斯大林犯了“对人民的专制主义的错误”) 。

毛泽东已经意识到斯大林违背人民意志指定接班人所造成的严重恶果,并说过,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但由于“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影响”, 他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没有对政治竞争的合理性给予应有的重视,故无法避免重蹈斯大林的覆辙。他先后指定了刘少奇、林彪、华国锋为接班人,使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带上了强烈的封建专制主义色彩。由此可见,离开政治竞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诚如一位学者所言,“如果没有合理的自由竞争,就根本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如果没有合理的自由竞争,中华民族就永远别想摆脱封建专制的严重影响。”

(二)政治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国整个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迁。市场经济使社会向多元方向分化,阶级、阶层、集团、中央、地方、政府、公民等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出现了史无前例的大分化。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和维护主体的独立性,各种社会主体纷纷要求参与政治,力图控制政治体系的政治过程,分享政治权力,这样就形成了计划时代所不可能存在的种种政治主体和政治多元。政治多元的客观现实,给传统政治体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果政治体制不能同化或吸收这些新兴的社会势力,那么它就会面临被摧毁的前景。亨廷顿认为,“一个政治体制还应当能够成功地同化现代化所造就的获得了新的社会意识的各种社会势力。当这些新生的社会集团要求参与政治体制之时,政治体制或是以各种与现存制度继续存在相和谐的方式提供参与手段,或是将这些集团排斥在政治体制之外,从而导致公开的或隐蔽的内乱和叛离。” 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就表现在它不能成功地吸收新的社会势力参与到政治体系中来。例如,近年来关于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争论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由此可见,改革政治体制,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最迫切要求。早在1986年,邓小平就鲜明地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场全新的革命,必须以革命的态度和革命的举措来对待,如果采取改良主义的态度,企图只是对原有政治体制作某些修补而消除其弊端,这实际上等于取消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应当有利于充分吸收经济改革中释放出来的新兴力量参与到政权中来,最大限度地扩大民主。因此,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竞争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政治体制以到取代原有的封闭、落后政治体制。

(三)中国国情决定了现阶段不应实行两党竞争或多党竞争,应当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适度的政治竞争

中国民主发展的方向是竞争式民主政治,但不应盲目照搬西方两党或多党竞争的民主模式。邓小平指出:“照抄照搬别国的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现阶段中国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应实行政党之间的竞争。

中国是一个专制主义传统根源蒂固的国家,在中国几千年的奴隶和封建社会历史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像西方奴隶社会的雅典民主、中世纪城市共和国那样的民主政体。中国的特殊的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使得民主制的国家形式始终没有在中国产生出来。有的,只是专制权力的异常强大和社会自主力量的软弱。与这种专制权力相一致,以儒家为主流的传统政治文化带有强烈的抗拒民主倾向。 亨廷顿甚至认为,儒教和受儒教影响的社会一直不适合民主,“古典的中国儒教和受儒教及其在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流派以及受到冲淡的日本都强调团体、团队胜于强调个人,强调权威胜于强调自由,强调责任胜于强调权利。儒家社会缺少抗衡国家之权利的传统,而且就个人权利存在程度而言,个人的权利是由国家创造的。对和谐与协作的强调胜过对分歧与竞争的强调。对秩序的维持和对等级的尊敬是核心价值。思想团体和政党的冲突被看作是危险和不合法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把社会融化在国家之中,没有为自治的社会机构提供合法性来自全国层次上抗衡国家的力量。 ”这种专制主义传统影响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育,历史地造成中国民主政治的某种“先天不足”,即某种不成熟、不完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西方式的两党竞争或多党竞争,必然会造成党派纷争、秩序混乱、政局动荡、国家分裂的局面。

中国是一个欠发达国家,面临着发展经济和建设民主政治的双重任务。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发展经济和建设民主并非可以同时并举。因为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经济发展要求的是集权化和稳定性,而民主政治要求的则是分权化和政治变动的制度化。” 落后就要挨打的历史教训使中国政府作出了优先发展经济的权威主义发展战略模式。没有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也不会得到巩固,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选择优先发展经济的战略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只有建立了强大的政府,才能够推动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舍此无他路可走。战后东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现代化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亨廷顿认为,对许多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 这个观点是极为深刻的。而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反复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央要有权威”、“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等与亨廷顿的观点无疑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有效地动员各种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中国的大发展;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可以有效地整合国内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利益要求,保持政治的稳定。离开了党的领导,中国将一事无成。所以,中国现阶段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不应实行两党政治或多党政治。

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长期实行党禁、排斥政治竞争。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实行适度的政治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实行政治竞争,而在于如何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竞争。美国学者迈克尔·奥格森格认为,“如果能找到一条既能和平过渡到公开、有竞争力的政体,同时又保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安全之路,一些领导人可能会选择这么一条道路”。 这个观点颇有见地,但他又认为,“事实上无此路可走”,未免有些武断。笔者认为,共产党并不是民主政治的反对派,因此,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竞争机制,是完全可能的。

二、实行政治竞争,促进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思考

(一)改革党管干部制度,实行党内竞争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这一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诚然,党内民主和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在对象、范围和形式上都有所不同,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内民主的状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极大。如果党内民主都搞不好,我们就没有资格谈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更不可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相反,党内民主搞好了,就会对中国民主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而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的关键是改革传统的党管干部制度,实行党内竞争、民主选举制度。

1.从“跑官要官的理论”看现行党管干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8年7月2日《杂文报》上刊登了李兆中同志的一篇文章《跑官要官的理论》,兹摘录如下:

日前,几位老兄讲起自己对跑官要官的感慨,颇有一番道理,不免录下来供大家品头论足。

甲:我认为自己确实有一定的才能,一时还没有被领导赏识,没有被大多数人发现,但我觉得本事再大,能力再强,如果不跑,领导不知道,上级不认识,怎么会被提拔使用?我善于钻研,勤于思考问题,自我感觉底气足,拿得起放得下。我这是在推销自己,是实现自己价值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步骤,我认为自己跑官要官,是想大展宏图,要的是施展才华的舞台。

乙:我这个人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上级领导准备提拔任某种职务。我就是不跑不要,也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可现在大家都在跑,自己不跑领导会认为清高、目中无人。另外担心自己不跑,官位会落到跑得紧的人头上的。于是我也加入了跑官要官的行列。我跑官要官,目的是得官的保险系数更大些。

丙:我是非常讨厌那些跑官要官的人,但我亲眼看到,像购物排队一样,本来官位轮也该轮到自己了,可一些远远不如自己,而且和从事的专业不沾边的,却占去了官位。我心理不平衡,眼看着跑官要官者得官,不跑不要者靠边站,于是我也违心地加入跑官要官的行列,很不情愿的,带着满腔怨气和牢骚,硬着头皮拉关系,红着脸面去送礼。我跑官要官,要的是平等竞争的机会。

丁:不怕别人笑话,我这个人属于大家说的平庸之辈,可现在当官不须经过什么考试,不须像著书立说者“板凳要坐十年冷”,也不须担心实业家那样的风险,只要多琢磨些人,只要善跑、挖空心思去跑就能得官。一旦得官,好处很多,一人当官鸡犬升天。实事求是地说,我跑官要官,看准的是特权和享受。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把这篇杂文全部引证下来,乃是因为它集中地暴露了我国现行党管干部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跑官要官并没有什么不对,关键在于跑的方向,是朝个别掌握权力的领导哪儿跑,还是朝群众、朝人民哪儿跑;现在的问题是,只有向领导推销自己,才有望得官,向群众推销自己等于浪费精力。所以,向领导“跑官要官”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政治现象。严格说来,它也是一种政治竞争行为,但却是一种不正当的政治竞争行为。不管“跑官要官”的动机如何,目的怎样,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目的高尚也罢,低劣也罢,都是一种托辞,都只不过是为自己的“跑官要官”寻找一种正当的理由而己,也就是作者所说的“理论”。“跑官要官”严重地违反了我国正式的领导干部产生程序,堵塞了正常升官的渠道,导致买官卖官,唯人唯钱,拉帮结派等连锁不良反应,严重地败坏了党风、政风。而“跑官要官”的存在,又与现行党管干部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长期以来,在党政干部的选拔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委任制,这是一种明显带有封建特征的干部选拔制度。十月革命前后,列宁从当时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出发,认为必须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条件下实行自上而下的干部委任制,以适应极其紧张的革命战争的需要。国内战争结束后,苏维埃俄国进入和平时期,俄共(布)十大决议就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应“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从上到下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苏联并没有废除委任制,反而使其得到强化。委任制也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广泛采用,并视为“党管干部”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章程》第2章第13条明确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条规定使委任制合法化。必须指出,这种干部选拔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第一,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行为,实行的是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在少数人中间选少数人,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容易被忽视、党内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因之难以体现出来;第二,在这种制度下,人才选拔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拔者的个人素质,主观好恶,在“贤”与“能”的标准上随意性太大,导致要么选错人,即把那些政治上不合格、能力平庸而又擅长于投机钻营之徒选上来;要么是埋没人才,使有真才实学的人能力无法发挥。因此,这种传统的“伯乐相马”式的方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三,由于各ฝ级领导干部是由上级委任而不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这就从制度上决定了各级党政干部必须对上级负责,导致他们眼睛向上而不向下,容易脱离人民群众。尤为突出的是,它容易为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如前所说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如不及时改革,最终导致亡党亡国的危险。

早在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邓小平就已经认识到这种在“党管干部制度”掩盖下的“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用人制度的严重缺陷,他十分坦率地承认,与资本主义相比,干部选拔制度是落后的。“现行的组织制度和为数不少的干部的思想落后,不利于选拔和使用四个现代化所急需的人才。”他强烈呼吁“要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 在他的呼吁下,我国加快了党管干部制度的改革,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改革很不彻底,无法从源头上解决“跑官要官”的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2.改革党管干部制度的关键是实行公开竞争,民主选举

要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深化党管干部的改革,对党政主要干部,要逐级废除委任制,而代之以公开竞争,民主选举的制度;要逐步废除领导干部身份的终身制,打破“官民界限”,实行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惟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提出的“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的要求。

必须承认,长期以来实行的“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用人制度是不相信党员,不相信人民群众的表现。共产党是代表人民的,共产党应当相信人民,充分尊重并保障人民的选择权利。“走群众路线”应当体现在行动上,而不是体现在口号上。因此,必须逐步废除委任制,或者严格限制委任制的适用,从根本上改变“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及其所产生的弊端。毫无疑问,实行公开竞争,民主选举制度是取消“少数人”特权的有效途径。不仅如此,它还可以理顺各级领导干部“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关系。人民群众是领导干部政治权威的惟一合法来源,只要人民群众满意的,即使“上级”不满意,也不可随便调动,罢免或者辞职;相反,只要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即使“上级”挺“满意”,也必须下课,调走也不行。

当前,有不少领导干部对在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实行严格的选举制不理解,心存疑虑。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这样一来,党委就不能根据“需要”很便当地指派党政干部了,工作也就不好开展了。乍一听,很有道理,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和托辞。党的各级组织靠什么来树立威信,得到群众的拥护和开展工作呢?从根本上说,靠的是正确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靠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靠的是决策时的民主化、科学化,靠的是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和以身作则。如果仅仅靠掌握干部的任用权力来维系工作的开展,那不仅是可悲的,而且是靠不住的。 还有人将党内选举制与党管干部制度对立起来,认为实行党内选举制,就无法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也是一种偏见。党管干部原则,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必须按照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党直接管理、任用各级党政干部。否则,不仅不能够加强党的领导,反而会削弱党的领导。

要实行党内竞争、民主选举制度,就必须废除领导干部身份终身制。能官能民,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在西方国家,各级国家机关的主要官员都是经过选举轮换的,或由当选的机构长官,首长任命的,一到任期,如果没有重新当选,或者不能再次竞选,都得走人。要么回到原来的岗位重操旧业,要么另谋职业,绝对不能挪个位置继续做官,更不能不做官了继续由纳税人供养。 譬如基辛格做了两任总统的安全事务助理和国务卿之后,政府里没有他的位置了,便自然地回到了原来教书的大学重操旧业。戈尔做了八年副总统后竞选总统失败,只好另谋职业,到哥伦比亚大学教书。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制度,一个人一旦为官,便终身为官,从政府干到党委,再干到人大政协,即使在所有位置上的任期都干满了,也要赖着不走,继续享受“官”的待遇,继续吃皇粮。应当说,这是一种典型的封建官本位作风,它是造成我国“老人治国”的一个重要原因。早在1956年,刘少奇就指出,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所采用的一些民主比我们现在的一些民主办法甚至更进步一些,我们比那个时候不是更进步了,而是更退步了。他说,美国开国领袖华盛顿也算劳苦功高吧!但是他做了八年总统之后,退为平民。照这样的办法,我们是不是可以参考一下,也可以退为平民吧。毛泽东在1956年主动提出不当国家主席,也有退为平民的考虑。1957年4月,毛泽东对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谈话,表示到二届人大一定辞去国家主席,他说:瑞士有七人委员会,总统是轮流当的,我们几年轮一次总可以,逐步采取脱身政策。同年他在莫斯科会见苏联哲学家尤金和米丁时说:“我不想当什么主席了,我倒愿意到大学去教书,当个教授。” 尽管由于历史原因,毛泽东没有实现到大学当教授的愿望,刘少奇也没有退为平民,但他们的思想却是极为深刻的。共产党的干部不仅要能上能下,而且要能官能民,绝不能搞一次为官,终身为官。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体制上杜绝领导干部职务和身份的终身制。解决了这个问题,党内民主就会大大地前进一步。

还需指出的是,政治竞争包含政策的表达。任何政党都不是铁板一块,允许党员持不同的意见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候选人有机会进行政策意向的表达。党内选举的重心应当由“人”逐渐转向“政策”。在向更广泛的民主选举过渡的过程中,可先由共产党推出政见相同的数名候选人参选,然后逐步过渡到政见有差异的候选人参选。只有这样,党内民主竞争才不致流入形式,人民民主也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二)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

1.建立和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机关,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从法理上说,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至上的权力和最高的权威,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自建立以来,就从未树立起最高的权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极为有限,曾被人们戏谑为“橡皮图章”,“表决机器”。当然,人大成为“橡皮图章”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其中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到人大权力的行使和职能的履行。“如ด果说把人民代表大会制比作高楼、大海,那么,人民代表就是基石和细流。高楼之所以高,全赖乎基石;大海之所以大,全赖乎细流,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之好坏和胜任与否,全赖乎代表素质。” 就形式要件而言,人大代表相当于国外议会的议员。在许多国家,宪法选举法都规定不分种族、民族、出生、性别、语言、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只要达到法定年龄、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可竞选议员。但实际上,议员的产生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只有在竞选中获胜的候选人,才能担任议员。因此,国外议员大多能够胜任立法、理财、监督的职责。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人大代表被视为“荣誉称号”,“二线工作者”。在实践中,不问参政能力如何,凡劳动模范、生产能手、体育明星、著名演员很容易当选为人大代表。一些即将离、退休的干部也容易被安排进人大常委会之中。人们很普遍地发现,不少来自基层的代表只知道“光荣”,“激动”、“感谢党组织的信任”、“认真领会政府工作报告”,很少意识到作为人大代表应负有的职责。关于人大代表素质状况,兹举几例:

例一,关于人大代表赵趁妮:“她没有文化,而许多她必须出席的社会活动,没有文化,简直如同瞎子。每次大会上的报告,她有许多弄不明白的地方。发给的文件,她那份总是崭新的,无论哪一份,在她眼里都是密密麻麻的一片,没有什么两样。……她属于代表中的另一个层次,一个知名度极高文化却极低,威信高能力低的代表。作为一个层次,绝非她一个人。”

例二,关于人大代表杨锡兰:“当选人大代表,开十八天会,当十八天观众,可以休息一下。”“……大家选你,意味着荣誉,还是责任?”“主要是荣誉。算给我的一种奖赏吧。”

例三,关于投赞成票的心态。一位身体很胖的代表说:“我和他们一样,对人选中许多人不了解,但相信中央和上届人大的提名……我投的应该说是信任票。”另一位代表回答说:“我为什么投赞成票?说句真话,我也不清楚为何投赞成票,反正我觉得不管投什么票,候选人必将当选,这是走走形式,谁都弄得。我这一票根本不起作用”。再一位代表说:“我为什么投赞成票?因为我是共产党员,要不我也投反对票。”

由此可见,我国人大代表的能力和素质与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的距离,之所以如此,不能不说与长期以来把人大当成“二线机构”,忽视它的作用有关。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实行人大代表竞选制度,人大的权威正是来自于竞选。只有实行竞选制度,才能转变代表的观念,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只有实行竞选制度,才能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作一个合格的代表;只有实行竞选制度,才能密切代表与选代的联系,切实反映选民的愿望,努力为选民服务。总之,只有实行竞选制度,人大的职权才能真正得到落实,从而变“橡皮图章”为“钢硬图章”,发挥在民主政治的应有作用。

2.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相关问题:

(1)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专职代表制为国外代议制国家广泛采用。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议会(国会)的职能趋向复杂和专业化,为了保证议员的工作时间以及解决议员在政府机构中担任公职而造成的政治机构内部的矛盾,国外几乎都用宪法和专门的法律规定:议员或代表在当选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甚至企业的职务。目前,我国除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下属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含有一定的专职的性质外,占代表总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采用兼职的形式。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来自生产、工作第一线,其中多数是在各行各业中取得成绩的突出人物,他们更多感到的是荣誉,而对参政议政缺乏足够的热情。“据北京市某区调查数字表明,多数人大代表的政治参与动机不强,有近一半代表当选前并不想当代表,48%更喜欢自己的本职工作,还有一半代表不想当更高层次的代表。” 同时,由于人大会议时间较短,有的代表还未对法律案或决议案中的概念搞清楚就要投票表决,有的代表由于准备不备,在会议讨论中只能“空对空”,谈不出实际问题。如此种种,造成人大决策质量不高,选举走过场,流于形式的问题。

因此,必须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固定的职业和谋生的手段,其任期内的惟一身份就是代表选民行使权力。由于人大代表没有了“本职”工作,他们就可全力投入到参政议政的工作中去,从而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实现由“先进模范”型向“政治科学”型转变。同时,能否成为代表,将直接关系到自己将来的政治前途和命运,因而人们将会全力投入到选举中去,努力争取选民的支持。这样,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就不会再是“走走形式”,而真正的成为选民行使权力、监督代表的手段。

(2)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7章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一个达到法定年龄,符合法定条件、立志成为议员的公民,如果没有选民或代表的推荐,那就不可能成为候选人,成为代表。而实际的推荐结果,“考虑代表之先进性有之,考虑代表之模范者有之,考虑照顾将离退而未离退予以安排者有之,考虑工作方便由行政领导兼职者有之。” 如此,人大焉不成为橡皮图章?因此,必须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建议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

明确规定当选代表的资格条件。做人民代表是光荣的,但必须明确,人大代表绝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绝不是政治待遇,而是一项崇高的政治职务。做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

一、代表性。人大代表来自于选民,必须对选民负责。其

二、参政议政的能力。人大代表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健壮的体魄和社会活动能力。作为人民代表为的是要代表人民,表达意见,阐明志向,以决定国家之大针方针,解决国家的重大问题,如果不具备参政议政能力,他(她)又怎么能够胜任其职责呢?其

三、参政议政的品质。人大代表必须具有坚定的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勤恳恳当人民公仆的思想和强烈的责任感及神圣使命感。关于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要求。总的来看,目前关于当选人大代表条件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建议修改上述两法,对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早在1987年,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 目前,我国人大选举仅在县一级实行直选,设区的市、省、全国人大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间接选举不利于代表与人民群众直接沟通,不利于人民对代表的监督。因此,应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尽快在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推行直选,为在省一级直至全国实行普选创造条件。

(三)改革乡镇长选举制度,建立竞选制度

我国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按此规定,我国乡镇长分别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实际上,乡镇长的遴选,一般是由上级党委决定,人大投票通过而已。很明显,这种“选举”并不能很好地体现民意,并不能把人民真正满意的人选举出来,不利于建设基层民主。中国历史发展表明,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应该走“从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井冈山的星星之火,终于燃烧到城市,并使中国共产党夺得了政权;1978年小岗村的“包产到户”,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大改革;现在,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也必然会推动整个中国政治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国民主发展的基础应是乡村社会,这是由中国政治社会的特点决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建设之路是多元的,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之路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民主发展之路,后者是从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同时,改革乡镇长选举制度也是新时期政治权威合法性实现方式转换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之所以能够得到中国人民的普遍支持和拥护,就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个代表”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政治权威合法性基础是不断发展转换的。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新政权,确立了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其合法性是通过革命,通过武装夺权取得的,是一种“革命的合法性”。和平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不再通过武力而主要是通过领导绩效来实现,是一种“绩效合法性”;如果没有很好的绩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威必然会被削弱。因此,民主选举乡镇长,实际上是将党的领导合法性真正建立在民意基础之上,通过人民对乡镇长的挑选来实现党的领导合法性的转换。从这个角度看,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对于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并不会一帆风顺,它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最主要的挑战在于当民主选举的乡镇长为非共产党员时,如何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中共高层人士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将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作为控制基层的手段呢,还是作为中国民主发展的新起点?近年来,乡镇竞选制度之所以能够逐步推行,主要就在于得到政治高层的支持或默许,并得到各试点、地区党组织、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的积极推动。笔者认为,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它预示着中国民主发展的方向(即从基层民主到高层民主,从党内民主到党外民主),谁要是逆潮流而行,谁就是自取灭亡。中国共产党要真正当好“三个代表”,也必须顺应这一历史潮流。

三、积极营造有利于政治竞争的良好社会政治环境

勿庸置疑,在中国建立竞争性政治制度是一个伟大的创造,是中国政治走向民主、走向理性的标志。当然实行政治竞争不能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前文已反复讨论了这一问题。要使中国竞争性政治不像民初那样夭折,就必须积极营造有利于政治竞争的良好社会政治环境。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政治竞争的顺利推行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民主必须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指出,人们首先必须解决吃喝住行,然后才谈得上从事政治、宗教和艺术生活。如果人们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那么民主对他们就一无是处。美国政治学家科恩也认为:“社会成员如不享有最低限度水平的物质福利,任何社会也不能指望长久维持自治。”“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 纵观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发展史,人类社会在每一历史阶段所能达到的民主程度,归根结蒂取决于这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现已基本摆脱了贫穷和落后的状态,开始步入小康阶段。但总的说来,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我国民主政治长期以来得不到很好的发展,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平衡态势。东部经济发展较快,中西部较为缓慢,全国大部分贫困地区在中西部。这无疑极大地制约了民主的发展。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步伐,加大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扶植,是促进西部地区民主发展的必要措施。我国的生产力布局也呈现出二元化特点,一部分现代化的工业和大量的传统农业并存。而农业经济正是专制政治产的土壤,马克思曾说: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因此,应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实施科技兴农的方针,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总之,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生产力发展起来了,物质财富提高了,人们才有充分的闲暇参与政治,现代民主政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和物质手段才能得到满足,否则,民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倡导宽容、和谐的政治文化,为政治竞争的顺利推行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要顺利推行政治竞争,就必须培育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氛围。为此,应汲取历史教训,实现下列诸要求:

(1)坚持参与取向,保障多数原则。民主政治过程中的多数优先,决不仅仅是一个算术问题,它只有以充分而有效的大众参与为前提,才会呈现出真正的意义。为了保证多数的真正民主内涵,必须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治过程充分而有效的参与。

(2)坚持法治取向,保障程序原则。罗素在《权力论》中写道,民主政治虽然不能保障最好的,但却可以避免最坏的。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它遵循程序原则。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及全体人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为政、依法行事。只有克服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人治取向,坚持法治取向,政治竞争才能做到公正、文明。

(3)坚持宽容取向,保障尊重少数的原则。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允许不同意见存在,是民主政治的又一基本原则。在现阶段及以后,都应倡导采取“团结---批评---团结”这样一种宽容、互谅、合作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坚决防止对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坚决制止政见分歧的阶级化倾向,逐步形成宽容性、参与型政治文化氛围。

(三)转变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都需要不断向现代化转型。就政治理念而言,要彻底消除阶级斗争的影响,确立新型的政党理念。这需要给政党一个合理的定位。政党,按一般理解,它是自由结社的产物,与其说它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毋宁说是人民利益的表达者,是连接政府和人民的中介和桥梁。政党的作用就是把民众和政权联接起来。政党向政权输送民意,施加影响,进行监督,在执政后通过权力系统贯彻本党主张。许多学者把政党定义为民众的工具,指的主要就是这方面的含义。应该说,西方政党在这方面的定位较准确,而我们的党还没有完全找准自己的位置,所以在执政方式上出现了党政不分,甚至执政党直接行使、包办行政权力的弊端。邓小平反复强调,党政分开应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此,必须首先“突破以‘阶级斗争’理论为内容的传统‘革命’政党的政治理念和政治运作模式,从强调自己消灭或战胜对方的零和博弈的‘斗争性’,即不顾任何人或势力的反对,试图用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去强力实现自己意志的政治取向,向崇尚民主的合作博弈的‘竞争性’发展,即‘形式上和平地谋求自己能拥有别人也渴求的支配权’,建立政治上‘有规则的竞争’制度和法治框架。” 惟有如此,政治竞争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四)保障思想自由,维护基本政治权利

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强烈地呼吁要解放思想,他指出:“不打破思想僵化,不大大解放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 思想自由是绝对的自由,它不受剥夺,也不受限制。任何政府都不应在某些领域设置“禁区”,限制人们自由的思想。斯宾诺莎指出:“政治的目的决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又说:“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们崇拜上帝,这可算作误用治权与篡夺人们之权。” 思想禁锢是专制统治的基本手段,一切搞专制独裁的统治者总是从控制人们的思想入手,规定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合法存在,其他都被称为歪理邪说。在人类政治史上,各国政府限制人们思想自由的做法相当普遍。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先进思想被定位异端邪说受到迫害,在中国,早在周厉王时期就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时期有巷议之刑,到了汉武帝时期甚至有✉所谓腹诽之罚,清朝更是大兴文字狱。

与专制社会的思想禁锢不同,思想自由为现代民主国家所肯定。在政治生活中,人们有了持不同政见的自由,在不触及根本统治秩序的前提下,持有不同政见、代表不同社会势力的政党或个人可以进行公开的政治活动,影响或执掌国家权力。《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当然仅有思想自由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舆论自由。结社自由。现代民主建立在结社的基础上。意大利政治学家马斯泰罗内指出:“民主的社会条件与结社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说结社是为了某一共同的目标而自愿实现的一种社会结合的话,那么就应该承认,从本原上讲,民主就是一种结社;结社与民主之间的这种深刻联系使我们可以肯定,在不允许成立以社会目标为宗旨的和平的结社团体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民主的。” 一个国家不能只允许某些政党可以合法存在,而不允许人们享有真正的结社权利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人们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马克思坚决反对对书报进行检查,认为检查制度是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并强烈要求废除书报检查制度,“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一无用处的”。

舆论自由。舆论自由的核心是新闻自由。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第四种权力”,它独立于政府并强有力地监督着政府的行为。而在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介“无不隶属于各种各样的党政部门,不但很难以公众媒体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经常和制度化的舆论监督,而且容易成为主管部门昭显政绩、隐恶忌医的自我宣传、自我保护工具”。 所以,推进新闻媒体的独立化,应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五)推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建设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竞争顺利推行的基本保障。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体制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

(2)财政独立。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由议会统一拨付,不受制于行政机关;

(3)法官独立。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活动,也不随政府的更迭而进退;法官在法院内地位平等,不得互相干涉办案。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干预司法的情况履见不鲜,主要表现在:

(1)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2)在“加强人大监督”的口号下,进行所谓的“个案监督”,插手司法活动。

(3)司法机关的财政不独立,依靠行政的供给;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也掌握在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手中(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政府的人事部门与党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合二为一的),因此,司法工作常常受到行政的掣肘。由此可见,改革司法体制,推进司法独立,已成为发展中国民主,保障政治竞争顺利进行的迫切要求。[法]阿兰•图雷纳:《在当代,民主意味着什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参见迟福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10页。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黎明编:《中国的危机》[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版,第586页。[美]塞谬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1989年版,第127页。

参见黄卫平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I》[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236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并不否认,儒家文化中也含有某些民主因素如“仁政”,“重民爱民”说等等,但总的说来,儒家文化是为专制主义服务的,是反民主的。

[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64-365页。

转引自郭定平:《韩国政治转型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0年版,第194页。

[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1989年版,第7页。

[美]迈克尔·奥格森格:《中国的政治变革》,载胡鞍钢编:《中国走向》[M],杭州:浙江人民社2000年,版第244页。

转摘自刘应杰等著:《中国社会现象分析》[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480页。

《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Z],第2册,第

5

2、54页。李洪天:《党管干部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探析》[J],《理论学刊》,2001年第4期第82页。

宋玉波:《党内民主竞争与党风廉政建设》,尚未发表。

转引自聂月岩:《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7-78页。

赵树民:《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C],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4页。胡伟:《政府过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赵树民:《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C],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4页。汪永成:《论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J],载人大复印资料《政治学》,2001年第6期第65页。

张新平等编:《东方理念―°―中国政治年报(2000年版)》[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10—111页。

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6页。引自董郁玉编《政治中国----面向新体制选择的时代》[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页。[意]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M]黄光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33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

9

4、31页。在佛罗里达州,布什获得2909135张选票,戈尔获得2907351张选票,由于选票之差小于所投票总数的0.5%,根据佛罗里达州的规定得自动再次投票。

张千帆:《论美国总统大选中的宪政问题》[J],《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第385页。

2002年4月

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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