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正确处理群众集体信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群众信访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市发[]12号)以及《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年4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群众集体信访,是指5人以上(含5人)共同向国家机关反映同一问题和提出同一要求的上访行为。
群众集体信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负责维护好信访秩序,并负责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被代表的信访群众。
被代表的信访群众应当服从国家机关接待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场所或返回等候处理意见。
第三条:国家机关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正当方式进行信访活动。
第四条:处理群众集体信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妥善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群众集体信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 ☹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待工作
第六条:对群众集体信访,国家机关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接待:
信访人数5人以上至10以下的,由信访办分管领导到场接待;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由信访办主要领导到场接待;信访人数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由分管县长出面接待。
信访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人数不到50人但上访群众情绪激烈的,由接待部门报告县政府,请求公安机关到场维持秩序;
接待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知相关乡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县级部门及三里镇、蓝关镇10分钟以内,川塬地区乡镇40分钟以内,山岭地区乡镇1小时以内)赶到现场,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群众接回当地。
三、处理工作
第七条:对群众集体信访,国家机关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处理:
(一)对反映问题有直接处理权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做出恰当合理的处理;对重大的群众集体信访,应当由一名负责人亲自协调处理;对信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应当给信访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对上级交办的重大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均应立案自办,不得转交下级处理。
(二)对未经有直接处理权限的机关处理的群众越级集体信访,上级机关一般只作咨询解释,了解掌握情况,并按信 ت访处理程序,将反映的问题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抓紧办理,并按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三)对下级机关或责任归属单位已做出处理,但群众不服而要求向县级机关复议的,县级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经复议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支持并协助下级机关作好群众工作;如需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交办。县级机关如认为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也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对上级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四)对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有权向同级部门或下一级国家机关交办,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做出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协调,妥善进行处理。
(五)有关乡镇、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认真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县信访办要认真作好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有关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结果报告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现场处置责任
第八条:凡发生在县级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的群众集体信访活动,由信访部门负总责,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共同维护好信访秩序。凡发生在非信访接待场所的群众集体信访,由公安部门负总责,信访、交通、市容等部门配合,在维护社会、交通秩序的同时,积极引导群众在信访接待场地开展信访活动。
第九条:发生群众在县委、县政府集体信访,由县委办或政府办通知信访办和公安局赶赴现场。
第十条:群众来县委、县政府集体信访,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机关正常信访秩序,制止信访群众的过激行为,收缴横幅标语,疏导交通,疏散围观群众,同信访接待人员一起将群众和群众代表动员引导到指定的接待场所。
第十一条:信访接待人员要认真接谈,迅速弄清情况,尽快将信访的简要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将领导批示传达有关方面。同时,迅速通知有关乡镇、部门和责任单位,责令其主要负责同志按规定时限到场解决问题,要填写《信访案件协调签到表》和《信访案件办理单》,明确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结果。
五、预警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信访信息预警制度,每个月底,各乡镇、各部门将各自单位的重大集访摸排情况书面报告县信访办,由县信访办统一汇总,掌握有关信息,提前介入,化解矛盾。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责任归属乡镇、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予以批评通报、警示警告直至追究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一)对在规定的时限内,能够解决而不积极解决,该做稳定管束工作而不做,既不报告处理结果又不作说明,造成群众2次来县集体信访的;或群众因同一问题3次来县集体信访的;
(二)通知不到现场,延误时机或放任不管,推委扯皮,或顶着不办,查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涉及群体利益方面的问题,负有直接处理责任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玩忽职守,不认真解决或采取错误做法,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查处群众集体信访反映问题的过程中,打击报复反映人,袒护被反映人,使问题得不到公正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上述行为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