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侦破案件问题探讨

时间:2024-12-25 14:57:57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对于奋战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一线的侦查人员来说,仅仅依靠原有的“一张嘴,一支笔”,与嫌疑人磨嘴皮子的手段要想在短暂的12小时内突破成案或者要想在立案后使案件有所发展显得越来越困难,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喊出了“向科

技要侦查力”的口号,希望将一些技术手段引入侦破案件中,全国更是有一些检察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从世界各国的刑事侦查手段来看,技术手段的运用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技术手段的使用要对当事人公开,甚至需要事先征得其同意,比如进行心理测试检查;二是技术手段的运用在一定范围内秘密进行,比如采用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录象℉等。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侦查人员所面对的嫌疑人一般是素质较高、隐藏较深的官员,而职务犯罪案件比如受贿案件的犯罪情节大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取证难、突破难,比较上述技术手段,相对而言,采用心理测试技术对付这类案件较为有利。本文拟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侦破疑难案件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心理测试技术的概念及用于侦破案件的科学依据

所谓心理测试技术,是指具有心理测试资格或者技术的专门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运用多道心理测试仪设备记录测慌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通过分析多道心理测试仪设备所记录的图谱,对被测对象在回答问题时是否说谎作出判断的活动。其间,利用的一个重要工具“多道心理测试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测慌仪”,英文名叫“ploygraph”,又名“多项记录仪”,是一种记录多项生理反应的仪器,它可以在犯罪调查中用来协助侦讯,了解受询问对象的心理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涉及刑案。真正的嫌疑人此时大都会否认涉案而说谎,所以俗称“测慌”,“测慌”不是测“谎言”本身,而是测心理所受刺激引起的生理参量的变化。

将心理测试技术引入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讯中,依据的是心理学的理论,每个人在经历了某个特殊事件后,都会毫无例外地在心理上留下无法磨灭的印记。作案人在作案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心里会无法克制地反复重现作案时的各种情景,琢磨自己可能留下的痕迹。每当别人提及发案现场的一些细节时,作案人心理上的这种烙印就会因受到震撼而通过呼吸、脉搏和皮肤等各种生物反映暴露出来,这种细微的反应被测试仪记录下来,汇集形成或知情或参与或无辜的结论。

二、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侦破案件的价值判断及取向

正如美国司法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所言:“那些有眼能看,有耳能听的人相信,没有任何人能够保守一个秘密。即使他的嘴保持沉默,他的指尖却在喋喋不休,背叛从每一个毛孔缓缓流出。”

心理测试技术的判断准确率虽然没有达到100%,但是它的作用是明显的,足以威慑一部分人。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心理

测试技术主要有以下三个功能:

一是认定和排除犯罪嫌疑,指明侦查方向。在侦查工作前期,侦查人员根据初查的情况,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实,发现了一个或者若干个嫌疑对象,但没有确凿的证据认定真正的犯罪分子。我们通常只能进行正面审查,以排除或者肯定犯罪嫌疑。但作案者和无辜者都会极力辩解,否认犯罪,其辩解可能一时间难以查证,让侦查人员陷入“扑簌迷离,难辨雄雌”的境界。这时,如果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就能迅速排除无辜嫌疑人,筛选出重点嫌疑对象,然后围绕重点对象开展侦讯工作,可以事半功倍,大大提高破案效率。比如说有个单位有一笔巨款被贪污了,相关的帐册、手续都被销毁了,而几个经手、管理的人员都有作案的可能,这时候运用心理测试就能很快打开缺口,确定侦破方向。

二是审查判断证据,加固现有证据体系的可信度,有助于深挖犯罪。特别是在侦查受贿案件时,我们经常能遇到嫌疑人的口供与证人证言在受贿的数额、情节等方面表述不一致,存在分歧和矛盾,或者是对同一事实的陈述截然相反,证人说送了ร,嫌疑人则根本否认,而受贿过程往往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既找不到第ย三者证明,又取不到其他旁证,孰是孰非,很难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借助心理测试技术,如果测试结果表明嫌疑人在说谎,就可以印证支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增强侦查人员审讯突破的信心。 对于有证据显示涉嫌多笔受贿事实的嫌疑人,借助心理测试还可以为深挖犯罪提供审讯方✍向。心理测试技术不失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个新的途径。

三是有效利用心理测试,深挖窝案串案。在查处涉及多人次多事件的举报信时,对已经被立案侦查的嫌疑人进行涉及其他人员犯罪情况的心理测试,可以据此帮助侦查人员判断是否存在窝案串案,有利于对窝案串案的查办。

心理测试技术在辅助侦查、判断案情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测试结论尚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法定证据并不包括心理测试结论。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0日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原因主要在于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研发还处于初级阶段,该技术本身还存在不完善性以及它的结论的准确率并不尽善尽美,将它纳入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体系的时机尚未成熟。即使在世界上已经广泛运用心理测试技术的五十多个国家中也只有罗马尼亚一个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测试结果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美国有35个州允许测试结果作为法庭的辅助证据,但要严格符合美国证据法的要求,必须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或由举证者提供旁证,否则法官不予采信。可见,心理测试的结论不可能做到100%的准确,只要有1%“误判”的可能,就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存在,将心理测试结果作为证据引入司法程序还需要一段路程。从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本身来说,它所能测出的仅仅是被测对象是不是在说谎,并不能测出真实的事实,真实的犯罪事实仍然需要侦查人员艰苦细致的获取其他证据来证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心理测试技术在价值取向上只能定位于侦破案件的辅助手段和审查判断案情的有效工具。

三、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侦破案件的要求

既然心理测试技术有着如此有效的功能,是不是在实践中对每一个案件对每一个相关人员都能运用?尽管我国对心理测试技术的研究已经有10多年历史了,对此相关问题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国外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情况来分析,心理测试技术不能代替侦查和讯问,它的运用在测试主体、测试客体以及测试程序等方面应该有严格的规定,否则就有被滥用的可能。

(一)测试主体要求

(二)测试客体要求

对于测试客体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比如嫌疑人、举报人、相关证人等;二是必须排除测试客体不是不适合人员,比如精神智力不健全、情绪不稳定、身体状况不佳的人员。相关资料显示,下列人员属于不适合人员: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智商低下的;患有严重疾病和受伤的;饮酒的;过度饥饿的;测前服用过诸如麻醉、镇定等药物的;受刺激惊吓过度紧张的;受过特殊训练或者有特异功能的等等。

(三)测试程序要求

程序的严格性、公正性与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心理۵测试技术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测前准备阶段。主要要完成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履行必要的手续。测试技术必须在征得被测试人员的书面同意

、签署相关文件后才能进行;第二,进行测前交流。这是整个测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受测试者在测试过程中能否出现应有的反应,取决于他在测试前是否处于测慌所需要的心理状态,而这种心理状态是需要通过测前的交流来引导和调控的。测前交流首先要询问被测试人员是否已经同意进行测试并履行相关的手续,然后告知被测试人员测试人的姓名、测试的目的、测试的实质,特别要强调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以及测试仪器的“一贯准确性”,从而对其产生威慑作用,以消除其侥幸心理,同时还要通过交谈了解被测试者的个性、诚信度、生活习性、语言特点、心理动态和社会经历,以便最后拟订完善的测试方案;第三,拟订测试问题。根据了解到的案件的客观情况以及被测试人员的个人情况,测试的问题主要有三类:与调查事件无关的中性问题,与调查事件有关的问题,与调查事件没有直接关系但被测人员肯定要说谎的问题。

二是测试阶段。为了避免各种因素的干扰,测试必须在封闭安静的场合进行,除了测试人员和被测试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特别是侦讯人员不得在场,对于未成年的被测人员应当允许其近亲属在场以稳定其情绪。

三是对图谱的分析评判阶段。主要是根据图谱分析得出被测人员是否在说谎的结论,重要的一点是对于记载测试结论的文件应该由被测人员署名。

值得一提的是,一个完整的心理测试过程需要花费3-4个小时的时间,而在短暂的12小时之内在什么合理的时机运用这个技术是需要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的。

随着心理测试技术的越来越趋成熟,在犯罪侦查中尤其是疑难案件的侦破中必将大量引入该技术,届时防止滥用又将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从法律上对这项技术的理论基础、使用过程中的法律程序、测试主体的资格、被测试人员的限制规范、仪器的生产销售等作出规定,以规范心理测试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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