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
为了认真ฃ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加强村民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自愿达成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委会每年定期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条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国家指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开展知情选择,对于不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计划外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无环或不按期放环怀孕者,一切费用自理凭医生证明不可放环者除外
第三条转变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敬老爱幼,禁止近亲结婚,调换亲,粗暴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给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的决定。
第四条每对育龄夫妇都要自觉地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如不签合同,取消享受村对计划生育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五条每个未婚青年都要掌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主动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学习,做到结婚先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未经婚姻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擅自摆酒ท席非法同居者,要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收违约金XXXX元,导致计划外生育都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六条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求生二胎的必须先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缴纳照顾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由村委会上报上级生育部门审批,然后在村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其审批结果。
第七条凡出现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XXXX元,并承担为中断妊娠采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收回历年来村里补发的计划生育补贴和奖金,本村也将停批当年建房,当事人五年内停批建房,同时停止享受镇评选村级各类先进资格。、
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产后42-90天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好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产后一个月内一方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自觉接受透环、妇检及避孕节育的全程服务,对适宜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村里将不予办理建房、户口、困难补助等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对采取知情选择的对象,须与镇计生办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如本村查环、查孕率达不到100%,有大月份引产或计划生育等情况,全村三年内停止推行✔知情选择。
第九条育龄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者而导致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十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村委会签订外出人员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担保人,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每半年向镇、村反馈环情孕情信息。
第十一条村民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需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房屋不得租用给无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私方出租房屋的三天内须向村委会汇报外来人员的一般情况包括计划生育及避育节育措施等,十天内须督促外来人员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逾期不交,屋主将定期向村委会汇报外来户的计划生育情况,并为其担保,向村委会交保证金200元,直至交验计划生育证明为止退还,如外来人员出现计划外怀孕情况应及时向村汇报,如私方出租户有隐瞒,包庇外来人员计划外孕的,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造成外来人员计划外生育的,列入本村计划外生育统计,停批当年建房和二孩审批;私房出租户除停批建房五年外,五年内不得享受村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村民领养子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条件,村委会可给予出具并分别到民政、公证等部门办理法定手续,合法的收养人与本村村民同等享受一切待遇,如未经上级部门批准,非法抱养者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XXXX元。
第十三条党员、团员干部,计生协会会员必须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令写出检讨,并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凡适宜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村里将不予办理建房、户口等手续,采取知情选择的对유象,必须与镇计生办签订协议书。
第十六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大会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所有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