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姚丽事件的法律意义演讲范文
</Script> 陈朝晖*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100)
凭着你的崭新盔甲,青春的盾牌,
心灵的锐利,理想的利剑,
勇敢地摘取真理的金牌,
千万不要注意旁人的嘲笑。
无论过去是成功还是失败,
今天依旧阳光灿烂,
继续保持你的信心,
去扫除无知和虚伪,
去寻觅甘洌的清泉。
——Mrs. Charles E. Cowman
中文摘要:
生命权和财产权都是应当受到法律保障的权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在市民社会生命权应当优先受到保护,在政治国家则应考虑利益的大小而不是利益的归属来做出取舍。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不是无谓的牺牲,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暂时的妥协也无违正义的初衷。“殊死搏斗”不必然是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而可能是封建流毒的外在表现。见犯罪而不格斗制止者,当为法律所否定,但不得以此作为剥夺其紧急避险之权利的理由。
关键词:生命权 财产权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正义 妥协
Money is Precious Indeed, but Life is Invaluable
——The legal Prescription of the Case of Li-Yao
Zhaohui-Chen
Abstract:
The right of life and property are both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law. When the two are conflicting from each other, we should distinguish two kinds of situations: in civil society, right of life should be protected first; in national politics, choice should be made by considering the value instead of the ownership. The justice pursued by law is not a meaningless sacrifice. When be forced and cannot help but make a concession temporarily, it can’t be regarded as disobeying justice. “Life-and-death struggle” might not be the action of revolutionary heroism, but the external manifestation of the feudal harmful influence. Seeing one is committing a crime without grappling to stop it, should be denied by law naturally. But when the law performs its right role, the right of necessity should be respected at the same time.
Key words: right of life; propฎerty; civil society; national politics; justice; concession
另查,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保卫部1999年3月份配发给景园储蓄所的恐吓报警器直至案发时还未安装,案发时,"110"报警装ห置失灵。在景园储蓄所的所长外出集训后,未按"男女搭配"和另设一名兼职安全员的规定配齐人员,也没有书面文件指令姚丽为临时负责人,亦未按规定经常检查监控报警、通讯设备和恐吓报警器是否灵敏好用,导致犯罪分子抢劫得逞。撤消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姚丽开除公职处分的议案》的决议。恢复姚丽工作,补发姚丽1999年8月5日至2000年1月5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4601.9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负担。建行仍不服上诉至大庆市中级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1999)萨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2000年3月23日姚丽到建行大庆市分行商贸储蓄所报到,工作至今。
2000年6月16日建行大庆分行向姚丽宣布大庆建行党委对她新的处分决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姚丽表示不能接受,提出复议,两个月后复议被银行口头驳回,直到今天这件事情仍然是姚丽的一块心病。
在姚丽事件之后,建行大庆市分行让全行的工作人员签署了一份安全保卫责任书,在这份责任书的责任指标中提到如发生事故和案件应立即报警,全体员工要临危不惧,机智勇敢地与犯罪分子进行殊死斗争,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并且规定畏缩不前、拱手交出国家资金和财产的要处以罚款、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资料来源于互连网“美亚新闻中心”钟鹭文:《姚丽:不是英雄就是狗熊?》)
一裁二审的蝉联胜出,似乎标示着法律对“礼教”的胜利。然而,姚丽目前的无奈,已经不单纯是法律的悲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两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姚丽的主张而否定了建行大庆市分行的结论,是完全符合法治原则并无可挑剔的:姚丽作为一个纤纤弱女,面对持刀的劫匪扬言“不开箱就杀了你”,不可谓不是面临“急迫危险”;交给持械抢劫银行的歹徒区区1万3千余元钱款,而保住了保险柜内25万元现金和公章、票据,自然无超过“必要限度”之虞。唯一或许还不得不讨论,但实际上确实不应当是一个问题的问题是:姚丽是否以较小的牺牲维护了较大的利益:
如果可以假设,我们试图假设一下(事实上这种假设本身就是残忍的):姚丽不是巧妙的与歹徒周旋,而是临危不惧,挺身抗争,以自己的鲜血和年轻的生命谱写了一首英雄的赞歌(这样的词句几十年来已经频繁亮相于广播、报纸等全部大众传媒,以至我们如此的耳熟能详)。我们已无需假设在此种假设下,其余两名储蓄员和银行钱款的命运,假设向着最好的方向发展,姚丽以自己的生命保住了一万三千元钱款,是不是就是一种最佳和唯一的选择。这涉及到姚丽个人的生命权和国家财产权(按照通说,建设银行作为国有企业,其财产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价值衡量问题。之所以存在生命权和财产权这样的称谓,是因为生命和财产都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所以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在市民社会当然以生命权优先,但在政治国家,法律侧重保护哪方面的权利,最终需要考量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利益——是利益的大小,而不是利益的归属。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一个不言自明的谬论。试问难道集体利益不是由个人利益构成(虽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累加)?集体利益只有通过关注个人利益才能得以实现。如果片面强调为了集体利益,个人应当无条件的做出牺牲,而不考虑利益的大小,其结果是集体利益的总量有减无增,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都是不经济的,当然也是非正义的。显而易见,即使政治国家,也不能一概的将财产利益置于生命利益之上,否则也可能发生对正义的背弃。
战时的军需物资,是战争成败的关键所在,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因此它值得用鲜血和生命去维护。但是,在众所周知的荒唐年代,一位青年为了抢救被激流冲走的一粒稻谷,而“光荣牺牲”,只因为那是集体的稻谷,该青年便被树立为学习的榜样。这个故事曾经激励过一代人,其中渗透着的无知和愚昧,还有残忍和血腥,令人想来不胜唏嘘。然而即使今天,仍然没有走出这个怪圈和阴影。据一位朋友撰文说,其读小学的侄儿所在的学校老师问同学们:如果遇到洪水,是抢救学校价值几百元的电视机还是抢救自家几千元的电脑,几乎全班所有同学都答抢救学校的电视机,唯有该小儿答曰先抢救自家的电脑,随后再给学校买台电视机。没想到该回答竟然还是招致老师的批评,曰:心中没有集体!这个故事,虽然没有“舍身救稻谷”极端,但其逻辑却同出一辙。集体的利益再小,也比个人至关重要的利益为大。这个逻辑从经济学上来说是显然不成立的,至少以该小儿的做法,对集体利益无损,亦可满足个人利益。这样一个利己利他的选择,不知怎么就成了没Ⓐ有集体主义观念。难道在可以减少损失的情况下,无谓的扩大损失就成全了集体主义的宗旨么?这样的道理小学生都很清楚,相信有理智的成人不会有人不明白。上世纪80年代末刮起的“学赖宁”的热潮,当时本文作者作为一名具有坚定共产主义信仰的小学生(当时作者已经通读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数百万字),对此便十分困惑不解:难道救火不应当由专业的消防队来进行么?一个初中生,挥舞一根树枝,对伟大而壮丽的救火事业可以贡献多少力量?难道这样的牺牲精神是值得推广的么?可惜作者的观点没有人理睬,皇帝的新装依然被心怀各种目的的成人吹捧和赞颂,乃至1994年4月,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家屯镇东马屯小学对面的山上发生山火,十几名六年级小学生争先恐后去救火,结果,8个孩子葬身火海。而事后据有关部门评估,那场山火烧毁的都是荒草败叶和不成材的杂木,根本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由此,大连市终于将“中小学生不得参与救火”明文下发,多少反映出认识和立法的进步。然而,这样明显的道理,难道只有透过鲜血的折射才可以感知么?
爱国,爱集体也许是天经地义的,一定的“付出”和“奉献”也是爱的必要表达,但不是只有“割肉饲鹰,舍身饲虎”才是真正的爱。奉献也许不当谋求回报,但不能没有价值。本文作者的女朋友,总是三天两头给作者下达各类工作任务,要求作者毫不迟疑的效犬马之劳。先是满足她自己的奇思异想,后来发展到与她有交往的一干人等的鸡毛琐事。总之要求作者必须对这些毫无意义又劳神✔费力的付出乐此不疲,才能表明作者对她的爱意。我们知道“爱”不是“烽火戏诸侯”或“一骑红尘妃子笑” (杜牧《过华清宫》),也不是单方面的无条件付出。给褒姒、玉环等绝世美女扣上“红颜祸水”的帽子当然不公,但她们恐怕确实不如唐太宗的长孙皇后贤良。同样,国家要求其国民爱她,这种对爱国精神的解读也不能是“空见蒲桃入汉家” (语出李颀《古从军行》, 汉武帝时为了求天马(即今阿拉伯马),开通西域,乱启战端。当时随天马入中国的还有“蒲桃”和“苜宿”的种子,汉武帝把它们种在离宫别馆之旁,弥望皆是,然而其代价却是“年年战骨埋荒外”)。贺卫方教授指出:“银行里的国家利益不仅仅是金钱,职员的生命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上海劳动律师在线” 《北大法学博导贺卫方谈姚丽事件》)所以国家在要求其国民爱国的同时,也要负起保障国民生命安全的责任和使命,而不能单方面的要求其国民“应将性命逐轻车” (李颀《古从军行》)。好在本文作者乃一介布衣,女朋友任任性,耍耍小孩子脾气,迁就一下也不会背负“红颜误国”的骂名。可是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国家如果也任性起来,也来点孩子气,那麻烦可就大了:其结果是国民的幸福和自由无从谈起,国家也将在病态中扭曲其栋宇和支撑。
法学不是经济学,其追求的目标也不同:法学更关注正义,经济学更关注效益。但是法学离不开经济学,效益也是公认的法律价值形式和价值目标之一,如果法律的追求是极为不经济的,很难说它是正义的,至少没有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当然,以多数人的利益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也是非正义的,参见罗尔斯《正义论》)。相反,如果采取一定的妥协和让步而实现更大的利益,在一定限度内,也无违正义的初衷。部分史家对曾被认为是屈辱条约的“潭渊之盟”予以积极评价,其原因就在于此。共产主义的革命导师之一列宁先生也力主签订《布列斯特和约》,并解释说:“争取解放的伟大的美国革命人民就曾经同当时在美洲、在美国人民家门口拥有殖民地的西班牙和法国帝国主义强盗们达成协议。美国人民同这些强盗结成联盟,击败了英国人,得到了解放。世界上有哪个识文断字的人……竟敢公开责备美国人民,说他们违背了民主、自由等等原则呢?”(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当军事上准备没有充分之时,暂时与外敌议和以争取时间,中国历史上两个最出名的英主都曾做过。汉高祖刘邦曾与匈奴议和,争取时间来培养国力,到汉武帝时才大举反击。唐太宗李世民曾与突厥议和(那时是他父亲李渊做皇帝,但和议实际上是李世民所决定),等到整顿好军队后才派李靖北伐,大破突厥。不过这不是中国历史上传统观念的主流。主流思想是:“与侵略本国的外敌议和是投降,是汉奸。”其实,同是议和,却有性质上的不同,决不能一概而论。基本关键在于:议和是永久性的投降?还是暂时妥协、积极准备而终于大举反攻、得到最后胜利?议和停战只是策略,决不等于投降。(金庸.《袁崇焕评传》.)在军事实力上不及对方时,暂时妥协无违正义;在因体力和其他情况的限制无力与暴徒对抗时,殊死搏斗也并非是唯一正义之举。列宁指出:“当暴徒把手枪对准我们的太阳穴时,我们说:请把武器和金钱拿去吧,我们以后再用别的方法同你们算帐。” (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这位革命导师似乎预见到他的徒子徒孙可能歪曲他的思想而做出了如此明确的指示,可惜姚丽按照他老人家的指示行事却被开除党籍,理由是“未能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本文作者作为党外人士,都熟知列宁先生的这段论述,而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党委却公然以实际行动反对列宁先生及其主义,自取反党反人类之咎戾!难道还有资格凭籍“共产党”的盛名空谈误国乎?
小学生都知道要先抢救自家的电脑,然后再给学校买一台电视机;作为普通储蓄员的姚丽也知道先把钱给歹徒,然后再用自己的钱弥补银行的损失(尽管从法律上而言她完全没有这项义务)。那么具有更高理论修养和决策能力的行长们难道却不明白这个道理,而片面强调集体利益至上?不是他们不会计算利弊得失,而是他们太懂得计算——他们计较的是自己的得失,而把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置之脑后!这些把个人利益发挥到极致的极端个人主义者——拿鸡毛当令箭,扯虎皮作大旗的初衷,是以集体主义这个无可厚非的幌子,号召大家多多牺牲个人利益,尽管其结果是集体利益也没有增加,但并非损人而不利己,他本人却大可从中渔利。
本文作者曾收到石狮市某君发来之号召为广大贫苦劳动人民捐款的倡议书,而后又收到该市公安局指明该君系行骗之徒,要求本文作者提供证据的函件。想必该君已被绳之以法,似也罪有应得。但更多位高权重者,也在以高尚的名头振臂高呼,事实上却在满足自己的贪念和野心。比如姚丽案中的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行长杨日新等一班人等,要求员工与“犯罪分子进行殊死斗争,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其用意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于成全自己领导有方的美名。男权主导的封建社会对女子强调“生死事小,失节事大”,一座座贞节牌坊,堆积了多少女子的血泪,却成全了男子的虚荣;强权主导的病态社会,也在对人民强调“个人事小,集体事大”,一篇篇光辉榜样的累牍报道,葬送了多少小民的生命,却成全了官员的治理。封建贞操观的基础是男尊女卑,而如今的操守理论后面隐藏的是官尊民卑;封建社会是“君叫臣死”,臣还要“谢主隆恩”,如今是领导要塑造英雄,英雄母亲们还要出来感谢“领导的培养”。由此观之,“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不是什么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革命英雄主义,只是封建流毒的另一种表达。姚父在法庭上有一句被媒体广泛引用的话,“为什么劫匪能给姚丽一条生路,而你们不能”。我们延传千年的“吃人的礼教”之本质一览而无余。既然是封建流毒,当然也要和封建等级特权紧密结合,所以“崇高”这面大旗不是普通小民可以祭起的。比如石狮那位骗子先生一开始行动就被我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杨日新等窃国大盗还在乐此不疲的大行其道,之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者也。
法律惩罚见犯罪而不格斗制止者,也不乏其例。比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害他人人身的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阻止行动者,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西班牙刑法典》(1971)第338——1条规定:任何人,如果由于其介入可以阻止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或对他人尊严、贞操、安全的重大伤害,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不造成危险,而不及时介入者,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5千至1万元罚金。中国旧律也有类似规定。唐律《捕亡律》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闻而不救助者”,杖九十。“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由是观之,虽外国立法和中国旧律均有与犯罪分子进行英勇斗争的要求,但并没有“殊死斗争”之谓,相反,往往规定了“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之前提,或“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的例外。建行大庆市分行制定的《安全责任书》中冠冕堂皇地提出:“发生事故和案件时,全体员工要与犯罪分子作殊死斗争,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违者给以罚金、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资料来源于互联网 “羊城晚报”:《姚丽该ด被双开吗?》一文)。建行大庆分行的负责人们没有参考国内外相关的立法,也许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不需要考察立法的科学性,在其的思想观念中,作为“领导”当然有权做出命令,职员也只有服从的可能,无论其依据何在或合理与否。这一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有两个版本:“古典礼仪版”名曰“口含天宪,言出即法”,“现代流氓版”名曰:“老子就是法,法就是老子”。这是与身份制社会如影随形的法律意识,比较起来似乎前者的伪善反而令人神往,至少还标榜对“善”的认同。
曾经有人把姚丽和11年前与歹徒搏斗的银行女职员“二兰”做比较,姚丽没有对英雄“二兰”之后获得的荣耀感到羡慕,只是说:“也许每个人的能力不同,我当时的处理已经竭尽全力了,那种情况搏斗也是徒劳。”被安排到北京工作的潘星兰在遇到同样的问题时回答:“每个人的观念不一样,我觉得她那么做有她的道理,但是我的原则依然是:人在,钱在。我也有我的道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美亚新闻中心”钟鹭.《姚丽:不是英雄就是狗熊?》.)
个人可以为信念,为理想采取一种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态度,但从社会、国家制度看,却不能不以保障其社会成员的生命,维护他们正常的生存为其最优先的取向,除非出于保障更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例外考虑。从立法上而言,只能确立对“甘洒热血写春秋”的奖励制度,却不能确立对“紧急避险”的惩罚制度。“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论语·宪问》)固然有重大的意义,却没有直接的作用,就意义与作用的取舍,法律应当为人们留下选择的空间。
注:本文原发表于《学术交流》(法学版)2004年第6期,第133——137页,发表时编辑对文章进行了删节,并将副标题更改为《试论个人生命权与国家财产权矛盾之处理》。
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姚丽事件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