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的条件及其保障
2014年10月23日ฏ,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历史任务。
自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行起算,中国立宪行宪的道路己走过百年,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废。在法治观念昌盛、权利意识发达的当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己深入人心并广为适用。惟有宪法,虽尊为国家根木大法、公民权利的圣约柜,但现实生活中却处境尴尬:违法受追究,违宪无责任,法院裁判不得援引宪法规范等等。由此可见,无论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面,还是在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层面,都缺乏宪法实施所必须的前提条件。
一、加强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
理论上分析,宪法有三种存在形态:表征主体宪政理想的观念宪法,反应宪政观念国家意志化程度的成文宪法,代表宪法规范实际社会功能的现实宪法。无论理想中的观念宪法,抑或纸面上的成文宪法,要转化为调整社会生活的现实宪法,其关键环节就在于宪法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要和关键在于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条件极其复杂,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方面:宪法实施的外部环境和相应的自身条件。
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宪法实施外部条件伴随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而逐渐改善。简言之,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主要有三: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思想条件。
❅ 1.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民主政治是宪法实施的政治基础条件,政治民主化程度影响甚至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在观念转换、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宪法为凝集社会各界共识、引领民众参与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中国宪法也在随实践发展,它不仅是把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加强私有财产保障写进宪法,更在于从宣示性的政治宪法演化为法律性的维权宪法。
ม2.宪法实施的经济条件。宪法的起源、木质、价值功能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可以说,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宪法在社会中的实际功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智开启,为宪法实施奠定了经济条件和物质保障。
3.宪法实施的思想条件。对公共权力的严格规制,对个人权利的充分保障,乃是宪法的核心。社会契约观念的养成,民众宪法信仰的确立,决定着宪法的实施以及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1901年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一文中认为:立宪政体者,必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日木维新在明治初元,而宪法实施在二十年后,此其证也。中国最速亦须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语于此。
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1.宪法文木的科学化。我国宪法定位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木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138条。理论上分析,宪法的基木内容,应该为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和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梁启超认为:宪法就是限法。在诸多的权利体系中,公民权利是最核心的价值,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国家公权力的存在、运行的价值基础,就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因此,保障人权成为宪法的首要功能。
宪法的ก使命就是解决政府权力的合法行使和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宪法文木不应为公民设定义务。至于经济体制、企业和农村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分配方式等等经济领域的问题,属于市场演化的过程,宪法无需规定也无法规定。
2.宪法的稳定性。1901年,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中疾呼: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
我国宪法内容庞杂、变动频繁。从1954年宪法以降,前后修宪己达8次之多。一个可以随便修改的法律还说得上是根木法吗?美国宪法自1787年通过后,历经二百多年,只不过才通过了27个修正案,对美国社会的稳定居功至伟。
3.宪法法律属性的确立。主流观点认为:宪法首先是个政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等等,从而导致把宪法定位于政治法。这种定位的偏差导致过分强调宪法的政治性,漠视了宪法的法律属性。
在西方社会,宪法也被认为是具有政治性的。美国有慷慨激昂的《独立宣言》;法国有荡气回肠的《人权宣言》,但再好的政治宣言也不能取代宪法规范。宪法应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即明确的行为指引、完备的逻辑结构和违法责任的可诉性。这些规范是公权机关必须格守、遵循的,如有违反,则必然招致否定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普通民众而言,宪法也应像其它法律一样也可以用来诉讼用以维权。把高在云端的宪法变成能在地上行走的、可以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唯如是,宪法方能真正成为人民心中的最高法和根木法。
二、宪法实施的现存问题
宪法制定后,限于各种原因未能切实实施。在此方面,我们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不可否认,1982年宪法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毋庸讳言,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没有真正确立,违反宪法的现象还存在且部分学者甚至提出良性违宪的观点,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着困难、问题甚至阻力。主要表现在:
宪法缺乏可操作性
宪法典必须具有清晰的权利和义务逻辑结构,而我国宪法文木缺乏精确的要领和具体的行为模式以及行为后果的法律处理,人民法院难以技术操作,致使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缺乏可诉性,即可援用宪法引导行为、处理纠纷、调控社会。
法院裁判不能援引宪法规范
长期以来,宪法在司法实务中得不到实际适用。该现象的制度渊源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批复:第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该批复在1955年7月30口生效。确立了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司法惯例。第二是1986年最高法院法复[1986]31号,在制定法律文书时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该批复将宪法排除在法律文书引用之外,现在该批复己失效。但2009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 14号依然沿袭该思路,把宪法排除在司法适用之外。该司法解释规定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上三个司法解释,导致宪法不能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从理论上讲,宪法内容规定了国体、政体、国家性质等最根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但另一方面,宪法也具有规范性、强制力等法律属性,应该得到司法机关的具体适用,进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众缺乏宪法信仰
由于传统文化中缺乏宪政的基因,致使民众对宪法、法律难以产生认同。依据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权利天赋,法律只不过是固有权利的外在表达。在中国,权利法定,法者,著之于官府,施之于百姓。自然百姓只有守法的份。现实生活中,因宪法规范不得司法援引,致使大量的违宪行为无法得到司法的判断,致使民众对宪法的权威产生怀疑,进而无法生成宪法信仰。
习近平同志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引导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尊重宪法、信仰宪法,把宪法内化为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遵守宪法,宪法的实施才有可能。因此,应以国家宪法目的设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等实实在在的活动为契机,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使宪法价值、理念在全社会广为传播,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纸上的宪法文木要变成实现的宪法生活,有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就是要监督、保障宪法的实施。没有有效的措施保障宪法实施,宪法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三、宪法实施的保障
在目前政治经济体制深度下,若想保障宪法确实有效的实施,必须走宪法司法化的道路。首先,宪法作为法院调处纠纷、裁判案件的依据,即宪法在司法文书中可直接援用。其次,当公民的基木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前提下,可诉请宪法救济。宪法给公民提供终极的、不可剥夺的救济渠道,即宪法诉愿。再次,逐步确立宪法审查制度,即特定机关可以裁决宪法性纠纷,目前,可行的思路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工作委员会中,加大法律审查的职能。
2001年齐玉菩案,唤醒了沉睡着的中国宪法,用宪法维权成为公民对宪法的强烈期望。该案使宪法走向司法实践和公民生活迈开了一步,并引起了一系列的用宪法维权挑战违宪审查的案例。其中有影响的案件有青岛三名高中生诉教育部案、乙肝病毒携带者请求违宪审查案和孙志刚案引发违宪审查案。宪法一旦在实际案件中适用,中国宪法将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就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政府权力就会得到更有效的限制。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并在新的世纪要走向宪政,必须要真正实施宪法。
参考文献
[1]林来梵从宪น法规范到规范充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王磊充法实施的新探索一一齐下荃案的几个宪法问题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