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我们通常所说的性行为是指合法的性行为,是指广义的性行为范畴,除夫妻性行为外,其他有关性行为均称为非婚性行为,也称非法性行为,它☒是指发生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性行为,包括男女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和发生在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基于自愿情况下的婚外性行为、同居性行为、重婚、通奸、**嫖娼和基于不自愿情况下的强奸、流氓、猥亵以及其他没有合法条件的性行为。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是指因非婚性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包括金钱利益的损失),基于法律规定或道德伦理而提出的赔偿问题。从诉讼理论来审查,有它的可诉性,能够顺理成章地成为人民法院主管的诉讼案件,而从是否合法、是否有过错、是否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基于合法情况下的赔偿依据、归责原则来审查,则应具体分析,一类是侵犯性权乃至人身权的损害行为,依照民事法律而予以裁判赔偿的可胜诉纠纷。另一类则缺乏合理性、合法性,没有合法前提条件的赔偿是不能成立的,成为一类可诉而不可胜诉的败诉纠纷。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其中一条重要的就是关于婚姻的实质内容、ツ合法婚姻的界定以及因婚姻结成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凡属非婚性行为都是非法的。
一、非婚性行为损害现状分析
从古至今,历代社会均有“一夫一妻”制度,而在清代以前,则没有很好地予以执行,新中国成立后,由一部新的婚姻法统率,已经形成了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夫妻家庭生活方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违规违法的行为发生,并促使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的产生和诉讼的生成。
(一)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非婚性行为的产生与形成
从社会历史来看,虽然都强调“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基本组成,但总有“夫”或者是“妻”越墙而为,有的甚至是没有成为“夫”或者“妻”就擅自闯入两性禁区,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对两性关系的调整与维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一度时期,我国两性关系步入正常发展之路。随着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社会生活中若干非婚性行为的现象又逐渐增多,它直接损害夫妻关系的稳定,破坏人身权的保护。
二、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的可诉性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案件的出现,是公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的表现,同时也是公民对司法救济措施的信任度和依赖性的表现,能否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正确归责,则要看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损害程度。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是完全能够求助司法手段来解决的。
四、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既要从法律适用方面去探索、去研究,准确把握其法律属性,又要善于从此类案件审判中积累司法经验。
✔五、非婚性行为的防治与惩处
参ญ考资料:
法治时代》第117期。
2、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
3、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
4、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