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探讨
【摘要】 独立性是注册 会计 师的生命,而现实生活中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受利益驱使、体制因素、身份限制、市场环境、 法律 法规不健全等因素 影响 。提高独立性必须培养独立的市场环境、建立适当的组织形式、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委派制、培养公共观念等。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制约因素;提高独立性对策
一、制约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于政府、 企业 或 经济 组织,这种客观的独立地位,保证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正和审计结果的可信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前提,因此,注册会计师在 社会 经济生活中的特殊作用是能够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降低会计信息识别成本,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决策。但在现实社会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屡屡受到侵害,以致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注册会计师信用危机,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了怀疑。制约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驱动是最深刻的社会根源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执行审计业务,收取费用,谋取利益,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却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赢利企业, 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应该超然于客户和外部其他机构、组织。对客户而言, 注册会计师的价值在于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的错误或系统性缺陷以及顶住客户压力对这种错误和缺陷加以披露, 最理想的情况是发现一个错报就对外报告一个。 但现实情况是, 审计人员由客户选聘并支付费用, 如果客户终止聘约, 注册会计师将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这样一来, 当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经济利益与审计独立性发生矛盾和冲突时, 很难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自身利益视而不见或放弃自身利益,而去报告他所发现的错报, 去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大量事实证明, 无论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 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都有巨大的利益驱动,并且都有主观上的故意, 都是经过理性决策之后实施的。
(二)“ 挂靠体制”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有着深远的不良影响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是在挂靠体制下 发展 起来的, 虽然 目前 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多数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 但挂靠体❦制对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事务所只是形式上脱钩,部分演变为事务所和原挂靠单位互相利用,共同创收,收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关系。不少事务所仍依仗原挂靠单位手中的权力大搞地区割据、部门垄断。这种事务所根本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单纯谋求经济利益。挂靠体制下形成的专业能力低、职业道德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仍有生存空间,这种局面的消除还需付出更大的努力。❣
(三)“混业”经营赋予注册会计师的双重身分弱化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四)审计市场缺乏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对于聘请哪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只有提案的权力。目前,中小投资者无法通过行使表决权参与对公司的控制,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和公司经营者实际上行使着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选择的标准很可能是视其“配合”的程度而定,越是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容易失去客户。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预期未来从某一客户获取的收入越高,如果客户不聘或终止聘约,注册会计师遭受的损失越大,则他报告已发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小,这种与审计的独立性相背离的审计市场环境,往往使注册会计师以牺牲审计独立性为代价换取客户,换取审计市场,换取其未来的经济收益。
(五) 有法不依 惩罚不力
1993年财政部会同 中国 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1996年又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在第九条规定,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的事务所,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对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进行抽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许可证。另外,《注册会计师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如违反规定者,处以非法所得的1-5倍罚款。在《刑法》中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目前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追究力度不够,执法不严,以至于虚假的审计报告层出不穷。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一)培育提高审计独立性的市场环境,提高审计服务的购买方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
高度独立的审计环境,可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自觉保持审计独立性或迫于环境的压力保持其审计的独立性。培育良好的审计市场环境,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作用,杜绝由经营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其次应培养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大多数投资者不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不关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因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没有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的压力,甚至为达到其“利润操纵”的目的,他们反而需要“独立性低”的审计服务。如果投资者能够理性的运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就会迫使公司管理当局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进行审计签证工作。
(二)对 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对职业道德好、执业质量高的事务所公开表扬;对执业质量差的事务所公开曝光,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事务所取消执业资格,建立退出机制。
(三)优先选择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90%以上采用有限责任制,鉴于 目前 我国审计市场不够成熟,审计环境不够完善,投资者的 法律 意识也较淡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都不大,在有限责任体制下事务所的赔偿能力很小。因此,应 发展 合伙制事务所,实施对合伙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将赔偿责任追究到 自然 人,同时建立和健全职业保险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资者能够得到赔偿。只有在负无限责任制度的约束下,合伙人才会在对切身利益的关注下,保持高度的审计独立性,切实提高审计质量。有限责任制起不到促使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效果。
(四)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代价
追求 经济 利益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放弃独立性的根本原因,而承担违规责任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代价。一般情况下,当违规带来的收益大于所承担的责任时,违规就会发生。特别是当二者差额巨大时,违规者便会不顾一切地去实施违规。因此,只有增加违规成本,使违规者承担的责任大于预期的违规收益,才会有效地遏制和威慑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违规责任在相关法规条例中已有规定,关键是如何建立 科学 有效的行业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惩戒制度。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赋予 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权,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管处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二是加大查处注册会计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一径查实严肃处理并向 社会 公众曝光,使全社会共同监督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
(五)审计业务与会计咨ถ询会计服务业务分离
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得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失去审计独立性。因此应严禁事务所对审计客户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避免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客户而言既是服务者又是监督者的双重身分。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越小,其独立 、客观 、公正表示意见的机会越大。
(六)实行审计委派制
如果审计人员不是由客户选聘并支付审计公费,审计人员就不会顾忌客户中止审计聘约,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经济上的动机为客户隐瞒已发现的错报,这时审计人员是完全独立于客户的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而言不需要付出代价,而注册会计师不再由客户聘请时,审计才能获得绝对的独立。因此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资源库,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级归类,然后通过随机抽取,委派审计,这样可以阻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各利益相关单位的联系。虽然这样会加大审计成本,但可以相应提高审计费用。应制定合理的指导价格,从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对于被审计单位的独立性。
(七)培养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众利益观念,使注册会计师将独立性作为一种习惯
受人尊敬和受人信赖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每一位注册会计师都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和提高职业声誉。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公众利益意识淡薄,唯客户的利益是瞻,造成了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危机。有必要重塑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职业形象。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应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保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将对公众负责看作是自己最崇高的职责。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自觉保持独立性,才能真正取信于民,才能重塑起受人尊敬和受人信赖的公众形象,注册会计师事业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
【 参考 文献 】 [2] 王善平,朱青.中国独立审计市场秩序与制度安排.审计 研究 ,2003年第6期.
[3] 宋波,美国公司改革法案对我国审计监管改革的启示.广东审计,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