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
摘 要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明显上升,并呈现组织化、国际化、专业化等趋势。除了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易受侵害性及本罪犯罪成本较低外,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等也是影响知识产权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有效地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应当解决刑事司法中的突出问题,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作用,密切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罚金刑 资格刑
作者简介:孙伯阳,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讲师,主要研究刑法与犯罪学。
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和重要手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评价一个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指标。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知识的创造与运用提供持续的动力机制和有力的制度支撑,对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意义重大。面对与日俱增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惩治各种知识产权犯罪,为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共同犯罪居多,犯罪活动呈组织化倾向
(二)涉外因素增多,犯罪活动呈国际化趋势
近几年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外因素增多,犯罪活动呈现国际化趋势。一是出现了外籍被告人犯罪,他们与境内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共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二是被侵权对象多为国外知名商品或商标,如耐克、阿迪达斯、乔丹、美津浓等鞋类,强生、海飞丝、妮维雅、Fa等化妆品,甚至是诸如“BP”、“尼桑”等化工产品或汽车零配件。
(三)量刑总体较轻,适用非监禁刑比例高
在近几年全国法院审结生效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每年有近半数甚至超过半数的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以上海法院为例,2005年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49%,2006年为68%,2007年为72%。这种情况同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是一致的。
二、知识产权犯罪增多的原因
为了有效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必须全面了解知识产权犯罪发生及蔓延的原因。据我们初步调查分析,大体上有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才正式进入我国社会普通阶层的,时至今日,我国普通民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仍然淡薄因为假冒、盗版产品价格低廉,与正品常常相差无多,使得广大消费者趋之若鹜。他们在使用、消费这些产品时,并没有意识到其使用、消费的商品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这无疑为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及蔓延提供了土壤。此外,知识产权权利人防范意识差,尚未形成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习惯,对侵害其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不主动举报,有关机关调查时不积极配合,这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犯罪日益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知识产权犯罪成本低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必然本能地考虑成本。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个体进行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如果犯罪的预期收益小于犯罪成本,此人一般就不会选择犯罪行为。从事知识产权犯罪,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巨大的经济“回报”,而另一方面犯罪成本又很低,犯罪的实现难度很小,来自被ซ害方的抵抗阻力几乎为零。特别是一些犯罪分子借助于高科技手段,智能性和隐蔽性将更强,查处难度将更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本低、收益大,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敢于从事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三)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存在问题突出
一是知识产权犯罪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界限比较模糊。从理论上讲,两者的界限是明显的,但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两者的界限难以划清。这种界限上的模糊可能导致以下三个方面的后果:第一,因权利人不知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民事侵权,因此难以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不利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及时保护。第二,权利人可能同时采取民事、刑事救济方法,无谓地提高了司法成本,同时导致出现刑、民交叉的冲突,加大了执法上的难度,一旦出现两个对立的诉讼结果,则会影响司法权威。第三,在审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个极端:作为刑事打击的公权如过多地介入私权领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知识产权的发展;如将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则会导致打击不力。
二是对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处理。如对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香烟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对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就是没有解决好法条竞合问题。从刑法规定上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罪属于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关系,前两者的法定刑比后者都要高☁,导致刑法规定的特别条款很难适用,这有悖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本意。
三、知识产权犯罪的防治对策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惩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国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中的突出问题
应通过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以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努力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中的突出问题。 一是准确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非罪的界限。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分析,我国实行的是民事、行政与刑事保护“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关键是要把握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因为法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临界点。判断侵权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就是要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额是否较大或者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以及造成权利人的损失是否巨大等。
二是正确处理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问题。首先,从刑法理论上讲,一般应当以“从一重处罚”来解决法条竞合问题。在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场合,因为后两者的法定刑比前者都要高,故实践中常常以后两罪论处。其次,就销售盗版光盘案件的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大多以非法经营罪处理,而最高法院批复认为宜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销售盗版光盘案件的行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符合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本意。
(二)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作用
ฑ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呈现出明显的轻刑化趋势,主要运用罚金刑和资格刑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施刑法保护。鉴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应充分发挥罚金刑和资格刑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首先,要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从物质基础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其次,要增设资格刑,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知识产权犯罪人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尽可能地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剥夺或者限制知识产权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从事与知识产品的生产、流通等相关业务的资格,不仅可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可以对其他人员起到警戒作用,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三)健全知识产权的刑事审判机制
一是推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审判模式。在案件的审理上实行“先民后刑”审判原则,即先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交由知识产权法庭的知产法官就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进行审理,待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认为有构成犯罪嫌疑的,再交由刑事法官审理,或者由部分原知产法官与刑事法官组成的混合合议庭做出刑事裁决。
二是实行轻微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对轻微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法官要鼓励被告人和被害人和解,促使被告人悔罪,认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保证以后不再犯罪。实行轻微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无论是从惩治犯罪人角度,还是从恢复因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是强化对被害人的刑事赔偿机制。如果不重视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往往使许多被害人在遭受知识产权犯罪侵害时,舍弃刑事救济渠道而采取民事救济方法。强化对被害人的刑事赔偿,除了要做好审判环节的追赃、发赃工作外,关键是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物品采取特殊的司法行政强制措施,将没收的侵权物品及各种违法所得,交还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或者权利所有者。
四是建立重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督办制度。对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影响面广的重大案件,上级法院要挂牌督办,召开审理刑事大要案工作会议,严格规范刑事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