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警网络舆论特点原因分析及处置对策
摘 要 面对错综复杂的网络环境,如何切实加强涉警网络舆情的处置工作,有力提升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是当前公安机关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涉警网络舆情的原因、特点分析着手,提出建立并完善网络发言人制度,重新定位“把关人”角色,积极构建和谐警媒关系,依法处置网络违法信息等处置对策。
关键词 网络舆论 危机处置 公安形象
作者简介:杜涵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公安管理学专业。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也发展成为群众呼声的诉求之地,社会矛盾升级异化的酝酿之地,境内外敌对势力的作乱之地。探讨当前互联网发展所折射的网络舆论的特点以及当前警察形象危机网络舆情处置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舆论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网络媒介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第四媒介”。涉警舆情由于直接关注公权力及民生领域相关矛盾而备受关注。研究网络舆情特点,将有利于更好的把握涉警舆情发展趋势,从而有效处置。网络舆论的主要特点:
(一)自主性高
大部分的网络公众平台只须简单的注册手续,并且并不严格限制网民的发言。注册不需实名认证,其填写的个人资料,不用也不能被证明真实性。
(二)言论“自由”
尼葛洛庞帝曾经很精确地总结过:“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给信息发送者带来一种安全感,从而进一步鼓励公众在网上的发言热情,发表一些在现实生活中不便发表的言论。
(三)鼓动性强
网上被称之为不分种族、不分国界的“意见自由市场”,尤其是在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在论坛上发布的言论,多数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具有极强的鼓动性。而浏览这些帖子的网民,恰恰会忽视去证实事件的真实性,通常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轻易就接受和相信帖中的内容¿,从而随声附和,推波助澜。
(四)爆发力大
在网络公众平台发表的文章,网民可以快速阅读、转载,所需时间极短。因而一个帖子的传播,是一个几何级数的增长速度。在网络上,一个热点意见由点到面,由小到大,可呈现雪崩似的爆发状态。
(五)影响范围广
网民对于一个帖子的大量浏览、回帖、转贴,会造成强大的网络声势,从而形成网络舆论,吸引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注意力,进一步形成全面性、普遍性的社会舆论。有时网络舆论不一定代表事情真相,尤其是情绪型网络舆论往往偏激、非理性,一旦演变成为行为舆论,对于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六)时效性久
当前网络言论相对自由,网民的帖子只要不过度越过禁线,都不会被管理员可以删除。所以论坛上的帖子贴出后,产生影响的时间将会很长久,容易搜索。有些敏感帖子,即便管理员强制删除,搜索的过程亦会留下“证据”,例如百度快照等,技术上不可能做到完全屏蔽和“封杀”。
分析“网络舆论暴力”及网络谣言的原因:
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处于转型期,各地发展不平衡。我国目前已进入人GDP1000至4000美元的非稳定时期。一旦网络社会谣言出现,许多人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甚至还传谣。这是网络社会谣言产生、泛滥的社会根源。
二是社会不满群体煽动不满,民众有盲从心理。当前个别人对社会有着强烈的不满情绪。这些人一旦看到或听到一些不合理、不公平事件或现象,就紧抓不放,见风是雨,利用公众的猎奇心理在网络上搬弄是非,并对事件进行“加工”、捏造,或歪曲事件,或添油加醋,以发泄不满,抨击世道。社会不满个体的存在、公众的从众心理,是网络谣言产生、泛滥的根本原因。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及透明度还不够。虽然各地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但在疫情灾情、群体性冲突等突发性事件公开方面仍有所滞后。一些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事件未能第一时间公开,致使群众认识模糊,并产生了迫切了解真相的心理,这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泛滥留有舆论空间。
四是网络媒体传播开放迅速,谣言滋生环境良好。微信、微博、QQ、论坛、E-mail等网络工具等网络公众平台,给网民提供了一个能以匿名身份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这给网络社会谣言的滋生、传播提供了“良好”环境,使网络社会谣言可以轻易地在多个网络公众平台上流传。
五是法规跟不上网络发展速度,监管缺乏有效办法。近年来,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但由于网络是一种发展迅猛的新生事物,法律条文本身所讲究的严肃性、滞后性,注定了网络法规跟不上网络的⌘发展,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和途径。
二、涉警网络舆情原因分析
涉警网络舆情的发生大多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较强关联,引爆负面涉警网络舆情大致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自媒体时代有了自由表达意愿、反映诉求的平台,也给了涉警舆情炒作的空间。互联网独特的匿名性、互动性、实时性等特性促使网络舆情产生了简单问题复杂化、普通问题政治化、一般问题热点化的趋势。手机微、微信的发展,给了普通网民扮演“记者”的机会。一条负面涉警信息的“现场直播”,如果在微博上被粉丝过万的知名博友评论转帖,只需要10多分钟就可形成全国性的舆论热点。可以说,互联网技术改变了警民在信息地位或权力上的不对等性,使民众面对以公权力身份出现的警察和公安机关时不再分散和软弱。
二是公安工作的特性和百姓对公安工作的期许存在差距,导致涉警舆情容易形成热点。现在民众对警务工作有了越来越多的知情诉求,而公安工作特殊的政治性、敏感性、警务工作中的保密性要求又使得很多信息不便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当民众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时,有很多时候就会倾向于偏信一些网传的臆测。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网民的民主、人权、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民警执法过程中的不透明、不作为、执法不严、乱作为等现象极易导致网民一边倒地抨击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陷入形象危机。 三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涉警舆情敏感性不强,回应不及时。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征地、拆迁、污染、务工、欠薪、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矛盾积累,导致很多网民存在“仇富”、“仇官”、“仇警”的心态,涉警舆情的出现给了很多人借机宣泄不满的机会,而网民的“仇警”心态又反过来影响了涉警舆情的走向,如果不能第一时间发布正面的☏声音,则会导致各种谣言和不实信息在网上传播,舆情持续发酵后极易形成网上网下的联动,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
四是新老媒体的联合推动。媒体由于行业特性为了博得关注度,赚取点击率,在报导中往往刻意夸大负面的涉警舆情,以迎合民众的猎奇心理,却给公安机关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此外网络舆情的形成缺乏事实基础,通过传统媒体的报道推动,力量得到了进一步放大。由于网络舆情激发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五是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执法水平方面还存在不少问ต题。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存在不足,导致民众对社会治安怨言颇多,当出现涉警舆情时,极易形成对公安机关的负面评价。此外,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法治观念不强、人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能做到公正、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乱纪,给民众留下了负面印象,也为涉警舆情的处理留下了隐患。
三、涉警网络舆情应对策略
(一) 建立并完善网络发言人制度
公共危机理论认为,危机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是危机处置的“黄金时间”。要建立涉警舆情处置机制,制定并不断完善涉警舆情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并完善网络发言人制度,第一时间发布正面的声音,防止不实信息的传播,消除公众疑虑。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新闻通稿的把关,统一发布口径,防止授人以柄;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网络发言人的专业化培训,使其了解掌握网络发言人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网络发言人要注重利用网络对公安机关进行日常的宣传,努力获取网民对公安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培养网络知名度和威信,以便于在涉警舆情出现时能更好发挥作用。
(二)重新定位“把关人”角色
网络舆论之争,说到底就是传播话语权之争,话语权向来是掌握在媒体“把关人”的手里。当然,互联网的发展削弱了传统单方面“把关人”的特权,但并不等于说“把关人”已经不存在记者、编辑、网站论坛的管理者等,他们对于网络舆论的走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网络媒体四通八达的关节点上,仍然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把关人”。公安机关必须加强警方网站建设,培养自己的主流媒体,改善宣传方式和手段,以此来主导“网络舆论”和社会舆论。重中之重便是在舆论引导上必须转变传统媒体环境下形成的舆论“封堵删”管控思维。一是把握舆论主动话语权,主动引导管理,在扑朔迷离的网络舆论和众说纷纭的意见观点中,为“把关人”和广大受众指点迷津。二是将“把关人”的定位从过去的个体转变为群体和平台。政府网站、权威媒体官方网站、人气旺盛的网络社区等有重要影响力的媒体,也是网络舆论的 “把关人”,从这里发布的信息,都将会成为引导社会舆论趋势的重要据点。同时可以积极进行网络平台的热点话题策划,从而达到正面有效引导舆论,真正实现警民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
(三)积极构建和谐警媒关系
妥善处理与媒体的关系,是公安机关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引导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本地门户网站论坛的作用。在相关网站开辟栏目,倾听网民意见,并向网民及时回复信息;其次,要主动引导商业网站的报道方式。一些商业网站在报道群体性事件时,为吸引公众眼球,往往夸大事件的危害,发布一些言过其实的信息误导公众,公安机关要加强这方面的引导。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在受众心目中的品牌效应,主动加强与传统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其在深度报道方面的优势,有助于引导公众对重大事件的理性态度。
(四)依法处置网络违法信息
一些网络谣言的传播极大损害了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容易引发社会问题。网络传播具有实时性、匿名性、互动性的特点,谣言在网络中的传播速度,与引起的暗示和传染程度成正比,在极短时间内,谣言就能形成广阔的覆盖面和极大的传播强度,造成较为广泛的恶劣影响。互联网给了人们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绝不是造谣诽谤、哗众取宠的借口。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网络谣言的造谣者、传谣者必须坚决打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