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学学习方法论(1)论文
一、关于法学的学习
刑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在学习方法上,有着共同的方面。因此,对於整个法学的学习,也谈一些学习的感想。
(一)法学是浅薄之学。 1、法学是现实之学。以法学为志愿的学生多少有一点现实主义的选择,或者说虽然选择的时候不是这样,但是学习的过程中会逐渐培养起现实主义的习气。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面向的主要是司法领域。任何其他方面的就业,都是从属性的。在司法领域富有权力和利益,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它解决的主要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和琐碎的。不管是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还是司法的任何其他方面,都是和社会上最恶劣的事、最刁蛮的人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是司法领域各种职业的人,往往也会有两种结局,一种是经不住耳濡目染,与最刁蛮的人为伍,也变成刁蛮无比;另一种是所谓正直的人,不得不在社会上树立许多恶人以为敌人,甚至成为这些敌人的牺牲品。在全世界都是这样。有人说我去保持中立,学得圆滑,巧妙。那样的人也是有的。不过,还是处於这两种类型当中。 2、法学是浅薄之学。世界上的许多法学大家都认为,法学不是能够废寝忘食热衷于之的学问,也不是能带来革命性的思想变革和世界历史性的大发现的学问。自古以来,法学界没有产生过能和阿基米德、康德、马克思?韦伯相媲美的学者。和自然科学界名垂青史的学者比较,即使是最伟大的法学家的功绩,也显得非常逊色。要想在法学的研究领域有所成就,就必须要从事跨学科的工作,或者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想联系,或者和社会科学的其他部门相结合。有人固守法学领域,说我严格遵循学科的划分原则,那他就只能逞一时之强,而没有永久的价值。所以,抛弃世俗的观念,进行跨学科的作业,在学术方面才能有所❦成就。 历数我们法学中耳熟能详的思想家,无一不是得了跨学科作业之利。这样的例子甚至中学生都能举的出来。你能说那些人只是法学家吗?与其说他们是法学家,不如说他们是哲学家或者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等。 3、法学是循序之学。但是,要说法学的知识体系的广博,它又是无限的,象永持续不断的大海,也象满天星斗的夜空,在我们面前展示开来。我们面对大海与苍穹的时候,贪欲和禁欲交替,绝望和热衷冲突,总是容易有所动摇。不过,法学的学习要逐渐积累,聚沙成塔,积腋成裘。想找到投机取巧恶方法是没有的。现在世界各国,学生作弊是很普遍的现象。平时作业的时候互相抄袭,考试的时候互相帮助,甚至毕业论文还要剽窃。 网络的兴起,更是为剽窃提供了无限的资源和无比的便利。根据西方学者的不完全统计,有至少250个英文网站为学生提供作业和毕业论文作弊的有偿服务。我的研究发现是,中文网站或者说设立在中国大陆的网站也开始了这样的服务。鉴于我不能亲自去考察真相,我不能点出它们的名称,也不能提供它们的网址。
当然剽窃和作弊不单纯是学生的专利,为人师表的大学教授,天下独尊的科学院院士卷入作弊和剽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我在国外期间偶尔也查阅一些有关剽窃的案例,发现有很多海外的中国人也因为剽窃而被揭发甚至起诉。这是非常不幸而令人尴尬的事情。是不是我们的什么体制促成了这种弊端呢? 但是我们是学习法学的,法学是研究规矩的学问。研究者和学习者都不遵守规矩,这种学习和研究有什么意义呢?
(二)法学是灵性之学。 1、摆脱死记硬背。 从中学时代起,就形成一种说法:“文科的学习就是死记硬背”。这是一贯的做法。在大学的学习中,有必要抛弃这种落后的观念。教育体制,也应该朝着避免这样的弊端而不是促成这样的弊端的方向去改革。但是,现在的一些所谓的改革,实际上使我们已经很落后的考试制度雪上加霜,以改革的名义,作了复古的事情。 过去的大学教师,一上讲台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教学生如何做笔记。他们教学生各种层次的标记符号,一、二、三、四,(一)、(二)、(三)、(四), 1、2、3、4,(1),,(3),(4),等等,等等。现在看来,这种做法没有多少好处。这个背后代表着一系列的机械运动,老师在教材里写著,在黑板上抄著,在嘴里念著,学生照猫画虎,在笔记上抄下,下课后背著。老师还威胁学生说,我要考的就是你们的笔记。学生们把做笔记、背笔记当成就是学习。你们能学到什么呢?还有的老师不把学生听不听作为课堂教学质量的尺度,而是把多少学生在做笔记作为衡量的标准。这种要求不也有些偏差吗? 2、灵活思考。 概念只是思考的工具,它本身没有什么目的。比如说法学的许多术语,是大家共同游戏的规则,最终的目的则是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去在游戏中赢对手。因此,完全理解这些规则,而不加以利用,还是毫无意义。利用过程中,必须在自己的头脑中具有法学的思考轨迹。特别是要求政策判断的思考轨迹,以及理论思考的轨迹。 有些中国的大学教授,不仅把概念就当作是学问,而且把概念就当作是确立威严的基础。我参加过一次某所大学举办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的问题是连珠炮式的八,九个名词解释。当然他要求的是把他的主张回答出来,而我是从另外一所大学的研究生院毕业的。不得了啦,要是我上了这个教授的博士,那日本的教授,芬兰的教授,还有中国大学里面真正的法学教授,还能承认我的价值吗?
我向来主张法学不是一台机器。法学中的概念也不是机器的零件。法学是一个有机体。概念是它的器官。我就想给那个大学教授提出一个建议,你把自己的身体器官都分开来看看,你还能不能来主持考试。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哈特写了一本叫《法的概念》的著作,德沃金也有《法的帝国》的著作,都没有得出什么叫法的定义。你一个教授,竟然在一本教科书里面罗列了至少1,000个概念。相形之下,才能发现这里面的问题之所在。试想,如果苏格拉底,柏拉图,孔子,孟子,都是来建立定义的人,那他们还能为我们所敬仰吗? 3、否定权威。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学术界开始讲究起权威来了。甚至於在握当了大学教师的时候,就有人说你是我们这里的某学科的权威。我认为,所谓权威是不存在的。我们必须用发展的,批判的眼光去看问题。 法学,一直就被西方学术界当作保守的学问。要是树立权威的话,这里面国家的权威、学术的权威、现实的权威、通说的权威、实务的权威等等,甚至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还有黑社会的权威,在法⌚学的学说和理论中,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权威的情况。
在我们的课堂上,教师可能还有出题,打分的权威。就象我举的大学教授招收博士的例子,他那样作是完全合法,合理,甚至合情的。我没有指责他。 但是,在法学中,所谓权威应该服从理性。学生应该多疑问、多收集信息、多思考,在理论的光芒照耀下进ม行价值判断。
4、心理平衡。 法学是实践的学问,要求结论的妥当性,领教理论,反省政策。唯我独尊,是宗教界的事情。法学只在社会中存在,是研究社会的学科。 我们说权威不存在,并不是说因为我们不是权威而产生嫉妒。我们 要作的事情,是向有一技之长的教授们学习。学术界还是有很多颇有建树的教授,在那里辛勤耕耘着。他们从来没有因为我们不称他们权威而苦恼。他们的成就放在那里,社会承认,历史记载,是人类的精神财富。我们在长者面前还是要毕恭毕敬——这是东方人的传统。在西方,师生是平等的。在教授面前就象在同学面前一样,那时另บ外一种文化。
5、理论与实践。 法学有强烈的实践性目的,但也有对法学的错误认识。或者割裂两者,或者过分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这些情况都容易发生。不去实践和急于去实践都是不可取的。 教师会提供许多实践性的素材,会分析案例,甚至田野调查。学校会提供更多的有组织的活动,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 一些司法设施,组织模拟司法,或者在司法机关见习等等。这些都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培养对司法的实际认识的环节,也是一个从课堂学习到实际操作的过渡。
(三)几点技巧
1、全局之学。 学习法学要以全局的态度去对待。我们不提倡只知概念不懂系统的做法——不要拿着一些法学的器官去渲耀说,“看!我们掌握了法学了!”在学习中,概念要理解,理论也要很好地把握。在读书的时候,就要精读和通读并用。 在开始法学学习之初,如果单纯去思考,思考就成了空想,从空想到妄想,一步之遥。去思考应该基于一定的概念,理论和事实。因此,首要的事情就是把基本的书通读一下。这样才能对这个机体而不是器官留下一个整体的印象。 2、理性之学。 在学习过程中,要展开理性的讨论。这与因世界观而发生的矛盾有别,也与吵架不同。对於前者,不要因为意见分歧而随意地把对方当作敌人,在一些问题特别敏感的国家,还是应当注意。比如在德国,对於法西斯主义,在美国,对於恐怖主义,在中国,对於分裂主义,等等,要因时因地而遵循禁忌。对於后者,年轻的学生可能也会因为在辩论中处於优势与劣势而产生激动。这些,都是应当避免的。 3、自由之学。 传统应试教育方式剥夺了思考的自由。全世界的教育都在检讨和改革进程当中。我认为要在有一定压力的情况下,以最小的努力,换取最大的效果,博览群书,跨学科作业。
二、刑事法学的学习 (一)明快之学。 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挥之不去的阴影。犯罪是灰暗的,研究犯罪的学问刑事法学也是灰暗的。有多少学生,把厌恶刑法的理由描述成是因为刑法是灰暗的。犯罪之对于成年人,就象漆ด黑的夜晚之对于幼儿。幼年的时候,只知道夜晚的黑暗,而不知道社会上的凶险。在没有接触刑法之前,犯罪好像离我们非常遥远,好像事不关己的样子。长大了,发现漆黑的夜晚并不可怖,而凶险的社会才真正令人们的灵魂噤若寒蝉。 我们会逐渐看到,明快的世界里面黑暗无处不在。过去,我们可能没有看见。现在,开始不得不去看。但是不要因为进入这个黑暗的世界而把人生也塑造成灰暗的。学习法学的人,要力争保持脱身于灰暗之外。这样,需要有一个坚强的信念,那就是正义的信念。 我在芬兰住在离北极8公里的地方,冬天的时候黑夜很漫长。但是我走在昏暗的灯光下,就想着,什么时候这些灯灭了,我就能看到太阳。我不能想这些灯再亮一些,再亮一些。它们只是为了人们在没有太阳的时候能够见到光明而设立的。法律也是这样。 (二)弱者之学。 学习刑事法学,要置身于弱者的立场。谁是弱者?多数情况下,犯罪被害人是弱者。但是,另外一方面,犯罪人也可能是弱者。因为犯罪发生在一种社会或者国家的制度范围内,刑罚是社会或者国家对于犯罪的反动。我们将来要为弱者提供服务,不仅为被害人,而且为犯罪人。这样在我们心目中,不应当具有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具有的那种对於犯罪的仇恨。如果我们遇到犯罪,我们也会仇恨,这是正常人的态度。但是我们面对的不是仇恨和报复,而是理性的惩罚,让犯罪人得到他应得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