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对策分析

时间:2024-12-26 02:42:2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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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对策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流失较为严重,其原因复杂多样。分析归纳起来,我国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主要是由土地资源的稀缺、农村离婚妇女自身素质、村干部行政意识、国家政策法律的漏洞、村规民约的威力以及社会历史观念几方面因素影响所致。

一、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流失的特点

根据对江西H县的调查,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流失呈现以下特点: 2.农村离婚妇女在婆家只是空挂户,实际上没有获得土地权益。调查显示,在婆家空挂户的离婚妇女有7个。离婚妇女不居住在婆家,个别村虽保留了土地,但土地和相关权益归男方,离婚女方实际上是空挂户的也有6个。

3.农村离婚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地被收回,本村一切权益ร不能享有。这种情况常发生于人均土地©稀少、城郊和土地利益较多的农村。如E镇的一些村委会就规定,离婚妇女户口必须迁出,征地补偿费一律不分配给离婚妇女,而且本村女子嫁入外村离婚后,户口不可迁回本村。

4.成为户主的农村离婚妇女不能长期拥有土地权益。F镇某村两个离婚妇女中,其中一个带有一儿,在婆家独立成户,她和儿子都有土地权益,但该村村规定,等她儿子成年或娶媳妇时,户主自然转为她儿子,到时她本人的土地和相关经济、政治权益都丧失;另一离婚妇女带有一女,在婆家独立成户,她本人有土地,但其他权益不能享有,而且,等待女儿出嫁后,其土地要收回。

二、解决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流失问题的几点建议

据了解,在H县历来就存在着男子出外打工,妇女留守在家种田的现象。据调查的真实情况是,在24名土地权益流失的离婚妇女中,只有4人表示不愿要土地,其余20名都表示:“即使我想要(土地或权益),他们也不会给”,可见,农村离婚妇女是渴望拥有土地权益的。并且,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反映了农村妇女解放程度、生活状况和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对于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我们需要实施有效的解决措施,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需从法律、制度、行政、经济和社会风俗等方面对这问题进行循序渐进的变革。农村妇女包括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源很难从根本上消除,本文也无意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法,更关心的是弱势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流失后,如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保障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当务之急,要做好以几方面的工作。

1. 提高农村离婚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并畅通法律救济途径。一方面是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一些离婚妇女只从眼前利益出发,离婚诉讼时放弃了对土地的承包权。笔者认为,各级组织尤其是农村基层妇女组织要发挥优势,提高农村离婚妇女的法律素质,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主观作用。例如,对农村妇女尤其是离婚妇女,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促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提高她们的法律素质,促使她们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妇联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维权。教育、鼓励农村妇女主动通过诉诸法律争取自己的权利,不失为在权益受侵害时保护自己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此同时,还必须畅通法律救济途径,关于离婚妇女失去土地权纠纷案件,法院应及时处理。

2.切实转移农村富余人口,并帮助农村离婚妇女群体就业。一个村庄拥有的土地量是恒定的,人口却在流动和增加,然而土地不能无限分割,因此,有限的土地难以负载过多的人口,这势必忽视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有学者已提出通过转移农村富余人口⌛的途径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土地权〔3〕。笔者认为,迎合城镇化,转移农村人口的同时,各级政府可以开辟一个专门窗口,以解决失地离婚或丧偶且生活困难的妇女的就业问题。例如,对农村离婚妇女开展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有效提高离婚妇女转移就业的能力,让她们进城务工。 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为她们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她们积极创业,以切实保障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权。

3.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正视性别不平等的现实,并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现有的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较全面,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识。但笔者认为,法律政策不仅要符合农村实际,还要注重社会性别。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所以,法律政策尽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要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还必须废止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土政策,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建议县级民政局成立相应的司法科(股),专门负责对村规民约进行法律方面的宏观指导;乡镇司法员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对制定村规民约进行具体指导,并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把关;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对村规民约的清理工作,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和乱罚款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乡镇基层党委政府要通过培训班的形式,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建章建约的自觉性。

4.加强新时期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一方面,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农民素质,解放农民思想,让男女平等的国策深入人心,尊重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权。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拓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不仅保障农村特困户、低保户和五保户,而且要保障农村失地的离婚妇女和丧偶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积极动员社会和村民力量参与ช社会救助,形成尊重和保护农村弱势妇女权益的好风尚。

总之,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国家性别政策、法律以及社会文明的集中表现,是妇女解放程度、社会地位和权益保护的综合反映。一个生产力相对落后,物유质、精神、政治文明程度都不高的社会,单靠几部专门的法律和政策难以解决问题。只有从父权结构、根本法律和专门法律配套、社会特别是村社传统、风俗习惯等多方面进行循序渐进的变革或改造,中国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才能真正得以保护。

参考文献: [2]周应江.身份界定与民间法调适——因婚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实现土地权益面临的两个法律难题[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4:25-27.

[3]吴业苗、张桂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与有效救济[J].社会,2004,9: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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