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并案、分案审理问题刍议
摘 要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案审理和分案审理是法院处理案件经常会遇到的情况,但是其中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结合收集的某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措施。
关键词 并案审理 分案审理 案件
作者简介:尉姣宁,西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案件的并案、分案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比较常用的处理案件的方式,比如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行并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合并起诉或者分开起诉;而在审判阶段,法院则在审查起诉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并案、分案审理。目前在国内尚未出现对该问题进行集中探讨的专著,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所以对并案、分案审理的探讨具有较大的意义。
一、 并案、分案审理的概念及司法现状
(一)并案、分案审理的概念
对“并案”,我国目前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之为并案诉讼,有的称之为并案审判(或合并审判),还有的称之为并案处理,还有些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所以有些文章称之为并案侦查、并案起诉、并案审判。并案审理(或者称之为合并审理)是指在审判阶段,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由于案件事实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关联,法院一并解决同一主体的多个案件或者多个主体的一个或多个案件。分案是与并案相对的概念,分案审判是指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解决将原本或者应当合并在一起的☃两个以上的案件,以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来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
(二)并案、分案审理的司法现状
二、并案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庭审流于形式,不利于审判独立性
法庭审判是诉讼的核心。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刑事诉讼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指控和辩护,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要落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来。控辩双方的对峙主要集中在庭审过程中,在庭前法官阅卷只是对案件进行一个初步的了解,在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交换、质证,法官才能明确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查明事实的真相。并案审理过程中,法官虽然能够做到集中审判,但是法官的精力是有限的,直接言词原则却很难达到其效果。如果被告人、辩护人人数众多,庭审的重点就不突出,庭审容易流于形式,而且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集中审判,庭审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非常关键的。在庭审中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就会导致法官不得不反复阅卷,使庭审形式化。
(二)不当并案侵犯被告人权益
有些案件案情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特别是恐怖活动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主犯、从犯并案处理,可能会出现在案件宣判后,从犯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其所受到的刑罚期限,长期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巨大的创伤;还有些案件在并案审理中,如果出现需要延长侦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理期限、上诉、发回重审等情形,就会导致同案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受到牵连,势必影响到所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并案处理对一些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为了保障其权利、为了使无辜者免受刑事处罚;但对一些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一些从犯,长时间的侦查、审判,不利于回归社会。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使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更好的融入到这个社会生活中才是最根本的。公正的司法程序不仅能够让犯罪嫌疑人早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还能让其对法律权威性、公正性产生信任。
三、分案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前后裁判不一致,损害司法公信力
分案审理的原因有很多,犯罪嫌疑人潜逃、患病、未成年或者有些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共同犯罪案件,对两个犯罪嫌疑人分案审理,ณ其中对主犯的刑事审判还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由于主犯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及时赔偿了被害人,而在最后定罪中就能成为可以量刑的情节,最后对主犯的定罪刑期就可能在法定最低刑;而分案处理的从犯就不会享受到如此的“厚爱”,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已经解决,主犯也已经处理,那么他很有可能受到的刑罚程度和主犯相当,这对从犯来说是相当的不公平。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对案件的把握不严,对“全案”的权衡不够,只是考虑到正在处理的这个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而没有考虑到共同犯罪分案处理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最后的定罪量刑问题,容易造成整个共同犯罪案件审判的失衡,其他犯罪嫌疑人也会因为定罪过重去上诉,反而增加审判的不稳定性。
(二)分案处理存在“灰色地带”
从对西安市某基层法院共同犯罪案件收集的分案处理的这45个案件判决书来看,其中的40份判决书中,对没有同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一词,并且没有明确的说明另案处理的结果,只是在判决书中简单的说明“另案处理”。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另案处理的结果越来越多样化,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既可以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程序、同案犯没有构成犯罪只是受到行政处理等,但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处理”、“轻处理”的现象,分案处理的案件中,对另案处理的人没有明确的刑事制裁的规定,只是在判决书中用括号注明同案犯XXX另案处理,缺少司法程序上的监督,难免放纵这些犯罪嫌疑人。在缺乏权力制衡和监督真空的环境下,另案处理渐变为案件处理的灰色地带,一些本应当追诉的犯罪分子,由于人情关系等被降格处理不了了之,导致漏捕漏诉漏判或者罚不当罪,法治被权力所戕害。
四、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中并案、分案问题的思考
鉴于我国法律没有统
一、系统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所以在现有的制度下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的任务是为庭审的集中审理清除障碍、铺平道路。一方面,庭前会议可以集❤中解决在庭审时可能遇到的程序性问题,把可能导致庭审延滞中断的程序性问题在庭前解决;另一方面,对于比较复杂的、涉案人数众多的疑难案件,在庭前进行证据整理及事实争点梳理,为法庭审理厘清思路、突出重点。所以说,庭前会议的设置排除了干扰案件集中审理的各种因素,有助于促进案件的集中审理 Ü,而集中审理的实质是要实现程序的“闭合空间”效应,即案件一旦开庭审理,就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形成一个与外界相对独立的内部空间。对复杂的的案件并案审理,庭审前对程序性和一些证据问题进行了解,正式开庭时,控辩双方对只需要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其他没有争议的证据就可以简化质证的程序;并且有利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集中精力查明案件事实,查清各个被告人的主要地位,并且能够使整个诉讼程序进行的更加顺利。
(二)树立集中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从作者收集的基层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基层法院并案处理的案件比较简单、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案件当事人众多,这对法官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而要做到集中审判,法官应当从思想上树立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做到集中审判一个上午都在法庭,不间断的进行,庭审哪怕到中午休息的时间,有些程序还没有进行完毕也要坚持进行完毕,除非有其他情况才会休庭。当然,法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阶段陈述自己的观点时抓住案件的核心问题和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一方面能够节省时间,另一方面有助于法官在亲自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后根据有效的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判。
(三)确保分案处理的案件前后裁判一致
在法庭审理阶段,为了有利于法官从整体上把握案件,实现裁判的公平公正,法院在给法官分配案件时,最好把同一个犯罪事实但分案起诉的案件分配给同一个法官来审判。如果分案处理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来审理,在最后定罪量刑,没有权衡整个案件,分别给这两个被告人很大的差距刑罚,这将给被告人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分案审理的案件,由同一个法官对这同一个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并且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应当权衡整个“犯罪事实”,而不是该被告人全部的“案卷材料”。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也要结合整个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要对分案处理时证人所做的证言真实性进行考察。
(四)明确分案处理的结果
对一个案件的审判而言,刑事判决书是诉讼行为得以完成的标志,对定罪量刑理由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然而,刑事诉讼处理的案件中存在着大量的另案处理的情况,但是我国的裁判文书却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只是简单的说对其另案处理了,这就容易放纵犯罪嫌疑人,导致有些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追究,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如何处理的,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为了规范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不处理、轻处理的现象,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布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概念、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可以看出另案处理是和并案、分案密切相关的,本质上另案处理就是分案的一种结果。而审判作为司法程序的重要一关,法院应当在刑事判决书中写明另案处理的结果,这将有利于杜绝在刑事诉讼中放纵犯罪嫌疑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