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优于权利

时间:2024-09-23 16:21:3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ง要 程序与权利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所探讨的问题,不同的法系之间对于二者的地位均会有所不同。而本文则主要是着重以普通法作为论述的背景,明确程序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对于二者进行概括性的分析,明确提出程序优先的必要性原因。最后分析普通法系国家推行程序优先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得出对我国程序法进行建设启示,以期我国法律能够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程序 权利 优先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乔娟,☤成都市顺地实业有限公司。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环境也逐渐的发生着变化,各种社会矛盾也不断的发生。城管的执法问题、家庭暴力的发生、不断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等充斥在人们生活的环境之中。人们也在不断的关心这一类的问题,要求法律制定相关罪名来予以规制。中国有着重视实体而忽视程序问题的传统,人们一直以来关心的是权利怎样而不是关心怎样实现自身权利的保护。其实,这才是上述问题发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我国必须要不断的重视程序的正义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一、 程序优于权利概述

“程序优于权利”这一结论最早出现在英国,它最主要的含义是指权利的产生本质上是来源于程序的规定的,没有程序便没有权利,权利因为有着程序的存在而显得更加具有价值。有的学者便根据该条法彦得出程序是比权利更加重要的东西。但是就笔者个人的观点认为,虽然部分权利是由于程序的设定而存在的,但是并非包含所有。例如生命权便是自然而然便有的,而不是根据程序而产生的。笔者更加赞同的观点是不论程序或者权利谁更加重要,我们需要注意这两个法学概念所发挥的自身的作用是什么。权利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保护自身利益的设定,而程序是为了不断的规范权利而产生的,不是为了产生权利。程序能够保证人们实现权利的途径更加合法、规范、公平。

二、坚持程序优先的必要性分析

在程序与权利二者进行排序时确定程序优先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四点。首先,程序是实现公平的基础性条件。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能真正意义上的了解公平的定义,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而这样的公平在法律上则主要体现为形式上的公平,即程序公正。比如法官在审理案子的时候,给与当事人同等的对待便是公平。行政执法机关面对同类型的违法案件的时候给与相同的处罚便是公平。这些的实现都需要程序给与制度上的保障。其次,程序优先能够提升民众的参与度。在进行诉讼的过程当中,拥有正当的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广泛的参与。再者,程序优先还能够约束各方的法律主体。不管是进行最终裁判的人还是案件当中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程序进行中的所有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约束,防止各方独断专行,肆意违背法律的规定。最后程序能够最终的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的享受或者是行使不应当过于随意,它的过程应当被严格的予以规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权利的实现程序和步骤,那公民在进行维权的过程当中将会非常的混乱且艰难。

三、普通法当中程序优先的原因分析

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关系到公平正义最终能否实现,因此它具有优先性是具有深层次的意义的。但是对于程序优先地位为什么形成于普通法系这是值得研究的,制度的诞生必定不是偶然性的,它一定与某种社会背景或者文化观念,民族传统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理解程序优先地位这一概念,笔者将会对普通法系当中程序优先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 法律体系的综合性影响

众多学者认为在英美法系程序处于优先地位的根本原因是受到了其ช自身法律机制的影响。因为程序优先这一概念在英美法系当中处处可见,以美国的共同诉讼制度为例,该制度自身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从当初的借鉴英国法律到后来诞生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更多的是要求法官从实际出发,结合案件本身进行考虑,里面规定了很多法官可以参照的内容,先是对于共同诉讼区分为两种情况,即能够合并,不能够合并。紧接着对于实际判案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因素进行列举,这充分显示了其对于程序性问题的重视。此外,曾经联邦法院做出过一个注解,主要内容是说即便法院在某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该判决虽然会生效,但是仅对参与的那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表明,程序的正当合法性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即便做出了判决,只要违反了程序的相关规定,便不会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的确,如果没有这样的程序性的约束,那法官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在原有的基础之上继续的扩大,很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除此之外,在英美法系提倡的陪审团制度是程序得到根本保障最好的体现。该制度没有任何法官和除陪审员以外的人进行干预。参加陪审团的成员都是没有专业的法学知识,他们代表着民众最真实的想法,这样的制度注定会在程序上实现真正的正义与公平。就现阶段的发展趋势来看,程序的优先地位在英美法系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极大的重视,并且就此完善了普通法系。

(二)文化思潮的影响

英国非常著名的思想家培根曾提出过“经验论”一说,这一学说正是英国程序优先在文化思想方面的基础。经验论倡导的是多数人的经验而非个别经验,这一论述被普通法系当中的陪审团制度所实现。陪审团的设置便是因为立法者们认为法官仅仅代表的是个人的想法,虽然是出于理性的态度,但是他完全无法和人民群众的多人经验相比。也就是这样,陪审团的人所体现的是经验,而不是专业的法律理论知识或者其他的才能。在英美法系,往往是依据经验得出的结果更加的令人信服。再者,经验的影响还体现在英美法系的先例约束的原则当中,审理案件所积累下的经验可以被适用于以后新的类似案件当中作为参考意见。最后,经验的形式是通过何种途径予以规范的,这里便与程序直接相互联系,程序最终使那些零散的经验变得更加的有价值。

(三) 固有的民族思想 英国人的民族思想中一直便存在着经验的思想,这体现在方方面面。程序优于权利这一说在英国很古老的时候便已产生,这不得不承认,程序优先这一概念其实与英国的民族有着根本的联系。英国人最主要的特点便是实事求是,更加追求于实践,他们更加愿意去做某件事而得出相应的结果而非在一旁猜想认为,他们重视经验,尤其笔者上文提到的经验论。当然,虽然是培根提出来的,但是在未提出之前,其实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已经存在这一概念。

四、程序优于权利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最初在进行法制建设的时候最主要依据的便是大陆法系的只是理念,因此并未能在短时间内意识到程序法的重要性,更是无法谈及发展程序法。到了今天我国的法制建设体系已经初具模型,并且具有自身发展的特色,所以程序法的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明显提高,立法技术也在不断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表面上的,立法水平发展的越快在某种程度上会出现理论思想的滞后性,人们过多的重视法律的条文,而没有花更多的精力来关注内在的含义,这样的发展必定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我国虽然在近些年不断的重视程序法的实施,但是与普通法系的国家相比,我们仍然是被定性为“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这一方面亟需改善。

(一)我国程序法发展落后的根本原因

治国理念的选择上,我国完全是倾向于法治的方向,也即因此,我们才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目前来说,程序法缺陷便是一大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历史悠久,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过去的历史长河中,都是以专制统治即人治来治理国家,即便是法律也要臣服于王朝的统治之下。在过去,人们从来都是通过程序来承担自己对于国家的各项义务而无法在程序的保障下获得权利。因此,即便后来实现民主自由,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也仍然会或多或少的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

(二)程序优先的启示作用

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即便是提升对程序法的建设力度,也并不意味着最终程序法要像英美法系那样高于实体法。因为提升程序法对我国最重要的意义是保障权利的实现,只要我国目前法律环境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格局能够改变也是一大进步。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放置到我们国家是行不通的,除了法系制度原因,民族、文化传统也是深层次的阻碍因素。还有便是适用判例法,由于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以及选拔标准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所以也不能盲目的适用。在我国要想正确的提升程序法的地位必须要与实体法之间相互结合。

提升程序法的地位还需要加大人民群众对其的法律意识,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水平也得到相应的提高。民众对于法律的了解也逐渐加大,但是目前的现象是人们更多的是关心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会得到怎样的结果而不是通过何种方法,经过何种程序才能够得出。在刑事犯罪案件审理当中,当事人关心的是自己被判刑的程度,对于整个审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全然不顾。即便法庭审理中或者证据的收集中出现了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当事人也基本不会有所意识。因此,要从根本上的建设程序法,必须就要加强人们对于该法的法律意识,不能仅仅局限于实体法的层面,程序法同样应当被重视。

必须要保证对现有程序法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立法者们创设法律需要执法者们遵照执行,不然法律便会丧失其本来的意义和价值。当今社会经常会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这便是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将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既会降低法律在人们心目当中的威严性,也会置程序法于更加尴尬的出境,最后形同虚设。所以,对于现有的程序法一定要保证施行。

五、结论

程序和权利这样的问题被学者们争议过无数次,在当初也许不适应我国国情,但是至少今天来说,人们实现权利的整个过程需要程序来进行保障。我国在程序法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必须要进行完善,充分借鉴先进的制度和思想,有选择性的适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格局一定会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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