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的改进、不足及建议探讨

时间:2024-11-13 08:31:2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大力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越来越高。基于此,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ค规定的改进、不足以及建议进行分析,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的改进

(一)增加了电✎子数۵据类证据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内容的改进方面,最具特色的是增加了电子数据类证据。这进一步丰富了证据的种类,从而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这还使得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相连接起来。所谓“电子证据”是指可以被作为证据的且以电子为表现的进而使用的所有证据的统称。它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聊天记录等。

(二)“鉴定结论”转变为“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证据材料而总结出来的一个结论,并将其作为最终的判定结果。通过对相关的实例进行分析可知,这种方法的科学性有待强化。基于此,新《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转变为“鉴定意见”,这不仅有效的提高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而且也符合了证据的内在属性。

(三)证据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进行查证

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定义进行了改进,即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方可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种改进,进一步对证据的证明作用进行了强调。同时,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证据收集方面的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在依职权查证和依申请查证的条件下,法院才可被允许进行证据的收集工作。

二、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的不足

(一)当事人陈述证据的地位还比较弱

在我国,关于当事人陈述已形成了一个比较统一的看法,即认为“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依据自己对案情的了解而向法院作出的相关说明。作为民事纠纷中的主体,当事人对案件均有自己的理解与认识。同时,当事人陈述也是法官的主要信息源之一。由此可知,虽然可以将当事人的合理陈述作为证据,但是其所属地位以及证明力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和探讨。因此,当事人陈述不能作为优先性证据,而仅仅只能将其当作补充性证据。而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却将当事人陈述确定为优先性证据。从这点就可以看出,新《民事诉讼法》仍存在不足之处。

(二)证据分类的前瞻性并不足

民事诉讼法主要由两种诉讼组成,即事实出发型诉讼和法规出发型诉讼。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属于法规出发型诉讼。在民事诉讼工作中,法官在进行民事纠纷的处理工作时严格执行了“三段论”的逻辑,这就要求法律一定要具有前瞻性。虽然我国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体系与分类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其分类的前瞻性并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新的证据种类将会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出现,如这次新增的电子数据类证据。当目前为止的证据种类仍存在价值与性质的模糊性,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要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就必须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体系进行重新的构建,以此来增强其前瞻性。而我国的新《民事诉讼法》只是机械地增加了新类证据,却没有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类证据作出预见性的规定。这是新《民事诉讼法》不足之处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形式。

三、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的建议

上文所述的两个问题中,第二个问题对民事诉讼的影响较大。一般而言,第二个问题解决的是否恰当,将会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正常运作。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第二个问题而提出相关的建议。其具体内容如下:

目前,世界各国均对证据进行了分类。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国家虽然在证♥据立法上采取了限定性列举的方法,但是其并没有出现法定证据种类前瞻性不足的问题。通过对相关的实例以及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可知,在证据规定内容方面,划分证据分类标准的不科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出现法定证据种类前瞻性不足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定进行完善,可以在下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对划分证据分类的标准进行转变,以此来提高法定证据种类的前瞻性。例如,通过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法中划分证据分类的依据,可以将我国现有的划分标准转变为以“法官在法庭上调查证据方法的不同”的划分标准,以此来使证据的分类具有更强的涵盖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推进我国现代法治社会的进步。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不足之处。因此,这还需要我国立法机关不断加以努力,以此来不断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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