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时间:2024-12-26 02:25:0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的概念没有抓住债的核心功能,没有反映债的本质,容易混淆债权与请求权。给付请求权不是债权的核心,给付受领权才是债权的核心。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表现是:内容上统一在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流转关系,形式上统一在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笔者认为应当从债权的核心权能(给付受领权)的角度给债权下定义。李宜琛先生早就从这个角度下了定义 :“债权云者,其权利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一定给付之权利也。”简而言之,债权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传统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统一于损害赔偿,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有其时代的合理性。但是,这样的规定忽视了侵权行为的其他的责任形式,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的原理看,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本质是责任,不是债。在当代人格权倍受重视,对人格权的侵害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顺从时代的潮流,变革侵权行为之债为侵权责任,增加侵权责任形式,扩充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样就有必要把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的责任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其内容,既有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避免了把恢复名誉等作为债而影响债的内在统一性的缺陷。从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分类上看,债权是原权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债权的救济权是基于债务人违反债务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

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法律手段,物权人行使救济权的请求权实质是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来的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救济,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一种意见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采用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另一种意见主张承继民法通则的路子,采用民事责任方式,笔者赞成后者。物权的救济权可以采取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物权的救济权请ฝ求权是民法典中请求权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未来的我国民法典中请求权应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权利的请求权,另一类是救济权的请求权。这样的请求权体系和德国民法典上的请求权体系的主要区别有二:一是在民法典中不设物权请求权,二是将违反债的后果认定为责任而不是再次产生债的原因,基于违反债的责任,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是原权利的请求权。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ฑ的原理是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理论根据,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的实践根♋据是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建立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的具体方法是,将侵权行为之债从债编分离出来,在民法典中设立侵权行为编,将侵害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以及对其它民事权益的侵害,都在侵权行为编规定,建立侵权责任体系,同时也就建立了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体系。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设侵权行为编之后,是否还要在物权编规定物权请求权?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会发生重复、矛盾;如果按竞合处理,会带来诸多麻烦。

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突出了救济权的请求权,救济权的请求权是基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新的请求权体系表现为:请求权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权利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和物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是请求权体系与民事责任体系相连。在民法典中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可以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民事责任形式虽然并非周全而精确,不无改进之余地,但是这种规定具有开放性,有较强的适应性,通俗易懂,便于理解,便于适用,有利于对不断发展的多种民事权利的保护。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典对基本的民事责任制度作系统的规定是必要的。与此同时,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提倡自动承担,重视发挥救济权的请求权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和谐、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这是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之一,也是其优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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