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新型检律关系的建立与完善

时间:2024-09-20 09:33:3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提出了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在新刑诉法实施环境下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推动法治建设,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 检律关系 对抗 合作 辩护权利

作者简介:张红霞,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刑法学。

一、新型检律关系的定位

(一)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ป机关,其职能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而谁来监督监督者呢?除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公、检、法的相互制约以外,法律也规定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和独立诉讼的权利保障,规定中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律师之间的沟通协作,其实质上由律师介入执法办案工作,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力的行使进行外部监督,使监督者被监督。

(二)对❣抗与合作关系

检察机关与律师诉讼职责、角色定位不同,及我国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模式,决定了检律双方的对抗关系。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是要解决被追诉者是否有无刑事责任和责任大小的问题。而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是刑事诉讼的发动者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者,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所呈现的基本上是与控方的对抗活动。而辩护律师是站在被告方一边,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防御性诉讼活动。新刑诉法的实施在进一步强化了检律双方在法庭审理阶段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在增强双方对抗的同时,又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听取律师意见、律师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等权利,又使二者在对抗的基础上,趋向于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刑事诉讼活动向前发展。

(三)法律共同体关系

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同为法律工作者,都是当前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均以维护法律统一和实施、保障被告人权利、捍卫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两者在社会价值上和宏观性目标、是统一的,这是我们成为职业共同体的根基所在。二者统一于刑事诉讼活动中,都秉持共同的职业☼信仰,都需要具备相同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都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 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整体。

二、当前检律关系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控诉职能上存在冲突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部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过分注重诉讼输赢,将对方视为对手,不仅在办案信息方面采取防御性措施,而且在落实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等方面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另一方面,部分检察官为了面子和人际关系,顺应熟人社会的风气, 在诉讼活动中与律师过于亲密接触,违背法律职业道德要求,走入检律关系发展的误区。

(二)侦查阶段检律关系不被重视

新刑诉法中规定了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并可提供法律帮助。但实践中,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都对辩护律师存在抵触情绪和排斥心理,这种情绪和心理根源于刑事诉讼的诉讼机制和官方理念,短期内难以消除。同时,因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加上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进一步强化,在客观上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证据收集和固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弱化了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威慑效果,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尤其是职务案件,由于存在大量一对一的证据,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部分检察官会担心律师过早介入引起翻供、串供等现象,对律师的介入持明显的排斥和反对态度。又如在监视居住的案件办理中,侦查机关只告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不为会见提供便利。

(三)审查起诉阶段检律关系对抗性依然明显

一是角色不对等。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是国家公ฆ诉人,而律师仅是社会工作者或是法律工作者,这对部分律师而言,基于以往的三难问题,部分律师仍然是持消极辩护态度。

二是辩护律师权利仍然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律师有权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但如何申请、申请的方式、律师取证的方式、检察机关如何答复、答复的期限、不予答复该如何救济等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经常出现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而被检察机关拒绝或不予理睬,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材料在法庭上却被公诉机关和法院以证据来源不合法不予认定的尴尬境地。

(四)审判阶段检律关系仍在不平等基础上对抗

一是庭前会议制度未能落实。实践中,在开庭前由法院召集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被害人等就法庭审判的相关证据、证人出庭等事项交换意见,并未实际执行,而法院及公诉机关就案件审判交换意见、法院与辩护人、被害人等交换意见却一直是诉讼常态。

二是证人出庭制度短期内难以解决。无论是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证人不出庭作证为常态,出庭作证反而为例外。检察机关常见的做法,仍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有疑问的证人证言,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有关证人进行再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对部分证人证言进行了补充和核实。

三是证据信息仍然不能完全对称。律师在审判前已经完全知晓检察机关所掌握的全部证据,而对公诉人而言,庭前会议制度的未落实,加之辩护人对自行收集的有关证据不主动向公诉人出示,导致实践中出现庭审证据突袭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往往导致案件延期审理,公诉人不得不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新证据进行补 ϡ充侦查。

三、建立和完善新型检律关系的路径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一是统一设立律师接待室,将律师涉检业务统一归口办理。该接待室可由案管中心或控申部门设立,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的窗口之一。具体负责办理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申请、申诉控告、递交律师意见、意见反馈等工作。在接待室设置专人接待,负责律师与办案检察官的中间接洽,减少律师与办案检察官的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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