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现状分析及法律保护问题探究

时间:2024-09-20 07:10:5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科学技术日益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便利,由此也就带来了个人信息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以更快的速度被不恰当的传播的可能性也在增大,对个人的私生活秘密侵犯的程度更深、范围更广。造成的精神伤害痛苦也就更大。于是,国家也就应当给个人的私生活秘密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对个人私生活尊重传统的国家中,这一点尤为重要。文章以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规制的困境,借助于法律文化研究的视角,在中国法制建设变革的浪潮中归纳出有关隐私权的深层含义。

【关键词】隐私权;积极权利;言论

在信息化社会中,隐私权是公民享有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表明人类文明的进步。同时对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成为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志。如果公民在自己的私生活领域都得不到法律保护,那么作为权利主体就不可能享有完整的人格权。尽管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保护隐私权的专门规定,但从宪法的基本精神与有关规定中可以找出宪法保护隐私权的依据。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其权利形态具有复合的性质,即:当事人对ญ自身的个人隐私生活享有主导权,自己可以决定公开或者不公开,但是其他人没人任何权利去干涉或者公开他人的隐私生活,因此隐私权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不仅是对国家权利的防御同时也是对第三者的防御;隐私权是一种专属性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它只对特定人的特定事项进行保护;隐私权同时还具有请求权的性质,特定群体的固有权利若受到侵害可以主张隐私权的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从“知羞耻”的人类出于天性和本能的对自身隐秘部分的演示遮羞的远古心里,历经全力时代的发展,到现在与异质文化的融合过程中产生的不同见解,并且不断的发展,直到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隐私权就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人体秘密、性关系秘密以及其他生活情报秘密的自由决定权。隐私权的确定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它的意义在于:第一,它给个人空间和公共空间划定了一条界限――在什么情况下个人的事是不受他人干涉的。第二,他对保护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人各自有和人格力量具有积极的、重大的作用。第三,它将促进和保证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

二、隐私权的相关争议

(一)隐私的内容与范围不确定

对于隐私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隐私权的内容和主题上,而对于隐私权的内容争议又源于对“隐私”的界定,对“隐私”限定的范畴不同,导致了关于隐私权内容中隐私权益的不同。目前大多数的学者认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才能构成隐私权的主体,死人是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若死人成为隐私权的主体首先会违背隐私权概念和理论的本意――即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活安宁,保障个人不受他人干扰,保护自己的私生活不被别人窥视。因此隐私权是与心理、情感、精神等人身要素不可分开的;其次,在市场经济中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亦有自身的秘密,但这种秘密应被称之为商业秘密,而不应该称为隐私,持此观点者认为,以为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指使他人的心理和感情受到痛苦而需要通过财产赔偿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而法人没有心理上、精神上的活动,不会有精神痛苦。

(二)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中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是在第38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德国,。《德国基本法》规定的人格尊严是属于宪法的上位概念,它规定人格尊严是“基本权核心概念”。德国将“基本权核心概念”实证化,使基本权利在宪法的层面和基础上得以更有效的发展和保护。但在我国,人格尊严仅通过该条款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却并没有核心概念的地位。在宪法条文中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仅仅是规定了对名誉权的保护。不过也需要辩证的看待这个条款,虽然没有赋予其核心概念的意义,但同样也还是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为什么要研究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呢,这是因为人格尊严与隐私权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每个公民都是社会中不同的个体,都需要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个人的自主意识和经验主要是在自己的私人空间中形成的,而这些自主意识和经验是个人生存与社会的重要心理支柱。隐私权是公民个人内心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如果失去隐私,将没有可供个性发展的空间。若没有个性,个体将不具有真正的自主,将被外力不断物化失去自我。如果被物化,人又怎会有尊严可言。所以,若没有隐私,人就不会有自己的个性,那么也就无法实现人格尊严。要想人格尊严在法治国家得以实现,就需要对宪法隐私权进行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得以有效的保护,才能使公民的主体地位得以突显,公民意识才会更加先进,由公民组成的国家才能更加民主、更加强大。

三、关于我国隐私权的现状

我国Ⓐ立法及保护现状。我国还没有ツ形成完整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也还比较少,这就造成不能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全面、充分的保护。这其中有几个层面的原因:一方面,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比较被忽视,在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中甚至有反对隐私权保护的倾向。此外,隐私权问题的严重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联系,所以社会上隐私权问题与欧美国家相比并不十分明显,以致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很难在立法中加以体现;另一方面,在我国法治过程中,隐私权进入人们的视野较晚,相关法律规定也比较少,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在惩罚方面,对侵犯隐私权的惩罚力度也不够。目前为止,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归于民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统筹范围内,刑法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也就侧面说明了,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以及保护力度是没有充分保障的。

四、我国在隐私权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采取间接保护模式

间接保护和直接保护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保护的两种模式。我国的保护方式为间接保护,即法律不认为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公民的隐私权即使遭到了不法侵害,此时受害人也不能直接以隐私权受到伤害为由,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诉向法院起诉,只能以民法的其他原因向法院起诉。因此这种方式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一种好的势头,从1993开始在我国法律中,“隐私权”概念被第一次提起,这也算是一种进步。遗憾的是转变的速度太慢,到现在对直接保护的方式并没有太大的进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隐私权直接保护模式也会更快的实现。

(二)关于隐私权诉讼的取证问题

还要再说说关于隐私诉讼取证这个问题,在200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项全新的司法解释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对偷拍偷录进行了一个全新的解释。《规定》对偷拍偷录是不是“非法证据”进行了解读。《规定》认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如果行为人进行偷拍偷录但是没有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或者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不认为是非法证据。关于这个规定在今年的热播剧《金牌律师》中也有所呈现。

五、保护隐私权的对策

首先要加强计算机及网络的立法。一要设立专门的“网络信息传播方面的法律,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管理。其次设立专门的网络管理机构.明确网络发布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防止通过网络传播色情、暴力等非法信息。二是比如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通过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播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明确对侵害个人信息方面的行为做出何种处罚。最后还要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让个人的信息处于法律的完备保护之中,弥补民法中立法的缺陷。

还要用直接保护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并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就这一点曾经在2002年12月份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已经有所体现了,这不得不说是一个进步,在这里我们期待新的民法能更好更全面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次,希望立法者能借鉴他国相关立法来更好的补充我国立法的不足。在各项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特别是刑法上不断完善,使法律跟上时代的步伐。在我国建立一个完整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体系。在完善各项法律的同时,还应加强法制宣传工作。

(一)在宪法中增设“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要在宪法中增设“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条款,有两种方法,其一是将其作为独立条文,其二是让这个条文附属于其他条文之中。有一种做法是,将现行宪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合并为一条,原三十九条为第一款、原四十条为第二款,然后将“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增设为该条第三款,除因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个人隐私权。除非有确实正当理由并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干涉和侵犯个人隐私权。”如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便有了宪法保障。

(二)将人格尊严置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首

人格尊严是指人之所以为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所要保护的最高价值目标也在于此。因此,有必要将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置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首。因此,在将来修宪时,有必要将此纳入修改范围,使之更好的服务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让宪法在保护基本权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在人身自由条款中增加“人格权自由”

具体而言,就是将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自由不受侵犯”。如此修改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我国现行宪法中缺乏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条款,仅以第38条的人格尊严条款无法涵盖人格权保护的宪法内容;二是可以避免对第37条人身自由权应该是包含人格自由权的更为宽泛的权利保护条款的扩大解释。综上,通过体现人格权保护最高价值目标的人格尊严提高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首,使之成为指导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基本价值条款。在人身自由条款中增加人格自由权的内容,从而结合一般价值的人格尊严条款和人格权保护条款,成为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宪法保护的价值基础。

综上所述,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隐私权的确立,尤其是在当今网络比较流行的年代,一切信息都传播的快,同时也会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痛苦。公民的人格受到尊重,树立一种公民意识,对实现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隐私权在宪法中进行体现,能够增加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更好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这不仅体现了执法为民、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更能体现出我国政府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态度、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够全面的实现,这也是建设法制中国的要求。虽然由于立法的缺陷,隐私权还没有在宪法中进行体现,但是宪法中对人权的保护和隐私权的保护精神是相辅相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隐私权迟早会进入宪法的条文之中。只有这样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够真正得到实现,公平正义才能够真正走入人民的生活。但是当前中国的法制环境还有待提高,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文还相对较少,这种状态给不仅给执法人员保护公民权利造成不便而且也更加增加了公民进行维权的难度。生活中日益凸显的民众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案例不胜枚举,他们的合法权益在遭受着践踏。因此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要加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切实体现出公民是国家主人的身份。基于此确立宪法隐私权从尊重公民的隐私开始,让每一个公民沐浴在社会主义法制的阳光里。

参考文献


热门排行: 教你如何写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