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二十一世纪,“人权保障越”成为了人们密切关注的主题,而生命权则是人权最基本的最核心的内容之一。生命权对于公民来说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是行使其他一切权ด利的基础,一旦生命不存在,那么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政治权利都将失去依托。
然而和谐社会,一个以人为本,一个法纪严明而充满人情温馨的社会是需要依法来维持的,为了使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人权受到高度尊重,作为最广泛的刑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人们较多地关注了人权保障问题的同时,刑事法治中的死刑似乎与人权保障有些不可调和。其中,最激烈的冲突就是有关死刑的存废问题,如何强化刑事法治中的人权保障。这些已经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个紧迫的现实课题。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最早出现是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当时死刑是无规则的。随后,人们为了生存,物竞天择,对其他给自身生存带来威胁的人们施行死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经济,出现了国家,死刑就被国家刑罚权取而代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统治者设立了国家机器――军队与监狱,死刑就被普遍而久远地使用着,成为严刑苛罚的标志。从而使死刑开始以一种正式合理的方式存在,并被使用了干百年以至今天。
直至近现代,人的生命价值不断提高,伴随着人权思想的勃兴,死刑开始受到限制,死刑的存废之争也就随着开始了。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观点的是西方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非人道性、残酷性和不必要性,并且他还指出:“死刑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因此也不是一种权利。”从此之后,国人对死刑的存废,也开始了理性的反思。我国第一个提出废除死刑的是清末法学家沈家本,他认为“欧美日本各国死刑,从前极为惨虐,近日则日从减轻,大约少则止数项,多亦不过
二、三十项”,建议我国刑罚也应“总期由重而轻,与各国无大悬绝”,但最终还是屈服于顽固派势力,作出了妥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政策,1951年开始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据统计到2000年10月,全世界范围内,有78个国家彻底废除死刑。事实上废除死刑而保留形式的国家大约有37个ป,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有71个。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及政策的不同,导致了死刑政策的多样化。而死刑存废有两种状态,绝对与相对。“绝对废除”是指,无论何人在何时犯何种罪,死刑一概不用。“相对废除”是指,特定人在特定时期犯罪,或特定犯罪,仍可处死刑。纵观我国几千年的死刑历史,经历了由多至少,由苛酷至轻缓的发展历程。但是,死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仍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死刑在我国的适用似乎不容置疑。然而,废除死刑的呼声愈来愈高,这使得我们必须面对一个如何认识和评价死刑的问题,死刑的存废仍是人们争论的话题。
二、死刑的存废
人们对于死刑的废除与保留评判是分别从死刑的不合理性及局限性和死刑的合理性等方面来进行考虑的。
在我国,死刑的存在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死刑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死刑的惩罚使犯罪人承受剥夺生命的痛苦。生命是人的所有权利的载体,丧失生命等于丧失一切权利。死刑还满足了人们遭受因果报应的本能报复心理。
其次,死刑还可以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它具有威慑力,可遏制一般民众的犯罪。另外,死刑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治安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它具有更多的不合理性和局限性。首先,死刑是不人道的,与人类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违背。同时,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权,其显示了严惩性同时也显示了残酷性。统治者通过死刑来遏制犯罪,治国平天下,这就意味着会有很多人的生命交予了他人的掌控中。死刑在很大程度上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人,而这种行为是将受刑人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这违背了人的尊严。人类是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死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沿袭,残酷而野蛮,与人类的行为似乎有些不和谐。
三、死刑与人权保障
死刑直接涉及到人类的人权。人权理论的提出,最初起源与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的自然权利说和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的天赋人权说。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因此谈到死刑。就必须要引出人权――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没有了生命,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政治权利都将失去依托。
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了国际化问题,因此对于人权保障出现了国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法两种。对于国内人权法主要是指国内法所规定的人权,实际上就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健康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等。尽管存在国际人权准则,但是人权还是一个国内法的问题。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赞成废止死刑或保留死刑的行为和呼声都是出于对人权保护的需要。他们所注意的角度不同,赞成废止死刑的人是站在犯罪人£的角度,以保护犯罪人人权的立场上,要求保护犯罪人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生存的权利;而赞成保留死刑的人则是站在无辜被害者的角度,保护无辜被害的公民人权的立场上,要求保护无辜群众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生存的权利。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人天生所固有的”权利的范畴,不能直接赞同一方的观点,用其中一个来排除另一个。所以死刑除了应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外。尤应强调生命至上原则和平等原则这样两个基本原则。然而这远远不够,我们的法律应当体现出对生命权在权益阶梯中的至上性,在罪刑规范设置中切实实现生命权尽可能完备的保护。但是这两方面上都有欠缺还需要改善。原则要求尽可能的对一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但同时也要对生命权作尽量周全的保护。
总之,无论是选择保留死刑还是废止死刑,其根本理由都是为了建立、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的社会。合理的社会秩序是在以基本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合理的社会秩序本身¡不仅应以全体公民享有的人权为内容,同时也是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基本人权的所必须具备的社会条件,是一个公民能够真正享有一切权利的✘社会前提和最根本的保障。
四、结语
死刑虽然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在打击犯罪或其自身上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在就我国目前的阶段,基本国情来看,为维护国家稳定,保持国家经济迅速发展,死刑的价值本质及死刑特殊的作用,使得死刑仍然必须保留。对于人权保障问题,主张废止死刑或保留死刑都是站在人权保障的立场上,加以考虑都是以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内容。但是随着社会文明日新月异的发展,完善死刑刑罚,引导死刑走向文明化,限制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也是一种必然趋势。可能在我国未来的几十年内,政治、经济、文化有了大的发展,民众的法治观念有了很大的飞跃,通过刑事立法、司法、理论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创造废除死刑的客观条件,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终废除死刑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并不一定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