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
引言: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立法应用主要就是为了针对受害者实施相应的补偿和救济, 这也是对于受害者进行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其作为民商法中比较特殊的制度类型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出了较强的积极作用和效果,尤其是对于责任人合约的遵循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发挥出了重要的价值; 但是在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应用过程中, 因为其适用性问题也出现了各种纠纷和矛盾,这些都影响着连带责任的最终应用效果,因此,基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全面分析, 了解其基本的规定以及存在的各种类型, 并且针对现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进行把关,采取合理的对策进行应对,最终才能够提升连带责任的应用可靠性。
一、连带责任概述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 并没有给连带责任下一个较为明确的概念定义,相关法律学者往往都是从不同角度来进行连带责任的探究和分析, 但是连带责任的主要内涵和基本责任却能够得到相应的统一, 其主要就是指责任中任何一个主体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具体而言,按照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因为一方原因而造成受害者出现损失时,多个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是其它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并非依据在具体的责任事故中所占的份额来确定,而是需要共同承担所有责任, 责任的消除也是按照所有责任的全部履行为最终目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责任人对于所有的责任进行了承担,那么相应的共同责任也就消失。针对这种连带责任的应用来说,其确实也能够对于相应的受害者发挥较强的保护效果, 尤其是对于一些财产侵权问题的处理和保护价值是比较有效的, 在当前民商法的应用中得到了一定的价值体现。
基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来说, 其最为典型的一个特点就是连带性,这也是最为本质的一个属性特点,其基本的表现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责任方来看, 其涉及到的人员应该是两个以上,也就是一般所说的连带责任人和责任人; 其次, 在清偿责任的执行中,具备着一定的可替代性, 也就是说, 并没有针对总的清偿责任进行明确划分, 各个责任人均可以承担所有责任; 最后,从连带责任人和责任人的关系中来看, 一般均为比较密切的利益关系或者是共同承担风险的关系。
从连带责任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来看,除了表现出了明显的连带性特点之外,还需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构成要求,比如对于债权人和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其应该满足具备一定的债务关系,并且相应的客体必须要是种类物,只有种类物才能够进行分别承担,尤其是对于一些财产责任来说,更是比较典型的一种客体。基于这种连带责任的具体履行和落实来说,必须要确保其具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或者是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相应的约定主要就是通过以往签订的担保合同★来体现。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基本类型
基于当前我国现阶段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具体表现来说,其涉及到的基本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多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从连带责任的具体侵权过程中来看, 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侵权所造成的受害人损失问题,则必须要由所有的侵权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这种共同侵权问题在我国民商法处理中是比较常见的, 多人蓄意或者是过失造成受害者的权益受到损失,进而也就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基于这种多人共同侵权所造成的连带责任来说, 当前存在的主要纠纷就是对于多人行为的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直接判断多人是否均存在明确的过失或者是蓄意伤害行为, 进而也就导致法院在进行审判中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针对这一问题,当前普遍的处理手段就是在参考多人过失的基础上,要求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多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该种类型的连带责任主要就是指由于两人以上共同的危险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危险而带来的损失,进而也就需要共同进行清偿责任的承担,其实这可以说也是共同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样也就要求按照连带责任进行处理。
合伙联营过程中产生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应用还涉及到了合伙以及联营方面,其主要就是指多人合伙进行相关商业活动, 并且在具体的商业操作和运行中也均对该项目承担责任,在享受相关权限的同时,如果出现了对于他人的侵权或者是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也就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这一类型的连带责任在当前我国是比较常见的,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在清偿过程中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 一般可以按照合伙人中各自所占的股份进行相对应的赔偿,这一点在合同中应该也会有所涉及。
委托代理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因为委托代理方在相关行为的处理和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进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现象也会涉及到连带责任。这种因为委托代理所造成的连带责任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当委托代理合同签署不明确,进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就是一种最终常见的代理责任形式; 代理人员在指导被代理人所要求代理的行为违法,但是依然从事代理行为的话,同样也会形成代理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方串通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话,代理人和第三方则出现了连带责任; 代理人进一步的委托下一级单位从事代理工作,进而造成他人受损问题的话,同样也会出现代理责任。
共同责任带来的连带责任。对于多方在相关问题中存在着共同的责任,进而也就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在很多行业中都得到了应用,比如对于工程行业来说,如果在工程实施中出现了工程事故的话,则需要分析相应的责任问题来源,一半设计单位、施工方以及管理方均具备着相关责任,进而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 对于子女的抚养以及老人的赡养来说,同样需要作为夫妻的共同责任来进行承担,进而同样也涉及到了连带责任。
雇佣人员导致的连带责任。在人员的雇佣过程中,因为该被雇佣人员的不当操作而给他人带来损失和伤害的话,雇主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这种人员雇佣过程中出现的连带责任,不论被雇佣人员是否存在蓄意伤害或者是过失,都需要雇佣者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此外,对于帮工来说同样如此,只要帮工人员在采取相关操作之前获得了被帮工人员的认可,那么一旦出现了问题,被帮工人员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对于当事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而债务人在相应期限内无力偿还相关债务时,保证人同样也就承担着相应的连带责任,这一点在贷款中表现的最为突出,保证人需要♀和债务人在发生违规行为时共同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此外, 对于一些其它合同文件签订中涉及到的保证人, 也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应用过程中来看,因为其自身的特点,出现了较多的纠纷和问题,这些纠纷也就需要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进行优化和明确,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及其相应的解决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关联性不强。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应用和实施中,民商法和程序法웃的有效关联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仅仅启动民商法的话,相应的连带责任实施就会存在明显的表面化现象,具体的执行效果也会极不理想,这也是当前在连带责任应用落实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表现。因此,今后在处理相关连带责任问题时,必须要保障程序法和民商法得到关联应用,当然,在两者出现明显矛盾和冲突时,需要以实体法优于程序法的方式进行处理,尤其是对于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原则必须要进行切实履行。此外,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于诉讼程序的关注,恰当设计合理的诉讼程序,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诉讼。
在责任人的明确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问题。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落实来说, 责任人的明确是最为基本的一个环节,只有责任人能够确定,才能够执行后续的£相关清偿责任。结合当前具体的连带责任落实, 很多案件的处理都没有针对这种责任人进行明确,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模糊性,虽然说对于司法实务而言,侵权责任人虽然没有被全部起诉,但是一旦案件审理判原告胜诉的话,所有的侵权人员也均自动成为连带责任人,但是在具体的处理中,关于侵权人员的具体个数以及名单则没有进行过问, 进而也就可能会对于相关清偿责任的落实造成影响。基于这一问题, 在今后的连带责任处理中,必须要明确责任人,将需要承担责任的所有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面分析,通过详细举证的方式来进行确认。
受害人的选择权应用不合理。在民事案件以及商业案件的审理中,涉及到连带责任问题时,被害者享受一定的选择权利,即决定是否对于共同责任承担者进行集中诉讼和审判处理,当前法院为了提升审判效率,往往会采用共同侵权人集中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 被侵权人的选择权利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进而也就影响到了诉讼审理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基于此, 必须要按照受害者自身的意愿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案件审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选择权利, 做 好 诉 讼 程 序 设 计工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来说,其作为当前民商法中比较复ฆ杂的一个方面,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尤其是要重点明确了解当前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基本类型,进而在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时,套用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此外,还需要从诉讼规范性和程序的可靠性上进行完善和优化,保障诉讼的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