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责任结构问题探讨(1)

时间:2024-09-20 12:22:2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文献综述 独立审计责任构成结构有两层涵义: 其一,指的是独立审计责任由哪些类型的责任构成及其有机组合; 其二,是指各类型责任的构成与有机组合,我们称☯之为独立审✿计 ﭢ责任内容结构。本文基于前者进行探讨。

独立审计责任由哪些类型的责任构成的文献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

(1)英国的汤姆。李在《企业审计学》中将(独立)审计责任分为三部分:①法律责任,即对企业及其股东的契约责任;②道德责任,即注册会计师通过其参加的会计团体规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职业行为规范对自己的职业和同行应负的责任;③道义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对法律上未要求其负责的那些人(贷款人、供应商、政府机构和雇员等)负社会责任,这些人对审计意见的性质颇感兴趣并依赖之。

刘明辉在其主编的《独立审计学》中持同样的观点。

(2)《蒙哥马利审计学》将(独立)审计责任分为两部分:①审计人员的职责,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履行的专业职责;②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指社会强制人们履行专业职责的一种手段。

(3)谢荣在其专著《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将(独立)审计责任分为两部分:①职业责任;②法律责任。毛岩亮在其专著《民间审计责任研究》也持同样的观点。

上述众人的研究成果为独立审计责任结构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然而对于“独立审计责任为什么由所提出的责任类型构成及其各自的范围”似乎语焉不详。鉴于独立审计责任安排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独立审计的价值,本文考虑从独立审计价值实现过程着手研究独立审计责任结构,用契约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即从独立审计契约履行的角度着手研究。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不完全契约事项导致契约发生争议时,独立审计契约的履行需要合理的履行机制作为其执行基础,而在不同的履约机制中独立审计代理人承ณ担着不同的责任,因此通过对独立审计履约机制研究来解决独立审计责任结构问题,不失为合理研究思路。 而独立审计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契约”,作为“监督经营者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守和对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的“外部权威”,可以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投资者)、审计代理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

独立审计契约履行机制主要是依靠法律惩罚的强制履约机制与私人惩罚的自我履约机制,由于责任是义务与制裁(惩罚)的桥梁,因此与之相应,在不同的履约机制中独立审计责任的类型自然不同,前者对应于法律责任,后者则对应于道德责任。

二、独立审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与法律责任 独立审计契约的履行需要依赖法律的权威与裁决,不容契约参与者对法律权威展开谈判,因此独立审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实际上主要是指一种法律ღ机制。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法律是一种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其机理在于法律本身也可以通过博弈形成,因而法律既可以通过改变博弈结构如当事人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来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也可以通过不改变博弈本身来改变的均衡结果,这主要是通过改变个人行动的预期来实现的。

然而,法律本身作为一种不完全契约,当将其作为其它契约的强制性权威时,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其拥有剩余控制权的司法部门有一个适当的出发点,就此而言有两种竞争性的法律契约理论给出了不同的要求。传统法律契约理论认为,法庭在对注定是不完全的契约进行裁决时,所强调的是提供“公正”的契约条款来填补契约的“空隙”。

而法和经济学理论则认为,法庭作为裁决方不应该直接以公正性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在考虑缔约各方签约意图的基础上,以减少交易成本、签订经济上有效率的契约为前提。尽管出发点的不同,对法律强制机制的功能及其效率的认识就存在较大的差异,然而法律机制作为独立审计契约的强制履行机制,无疑需要对公平目标与效率目标两者加以适当兼顾。

独立审计法律责任中的“深口袋理论”逻辑便是基于公平目标的考虑,而1995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所确立的用“公允份额”的比例责任系统替代连带责任规则,则体现了效率目标的回归。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

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的再思考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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